二、城市社区“微治理”体系的特征属性
构建城市社区“微治理”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城市社区“微治理”体系由多元治理主体、多样治理客体、多层治理目标、交互治理方式共同构成有机整体,助推城市社区治理现代化和高效能。
(一)主体多元性
政府、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居民是城市社区治理的主体,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与互嵌是城市社区“微治理”体系的根本特征。传统城市社区治理模式下,政府是社区建设的规划者,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工作者是政府规划的执行者,社区社会组织是外援,居民是社区管理的被动接收者。在城市社区“微治理”体系中,多元主体角色发生转化,主体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形成互动稳定的系统。
政府是城市社区“微治理”的投资者,对“微治理”模式予以政策赋权和制度支持。城市社区“微治理”以尊重和满足社区群众需求为起点,对应科层制体制下的部门管理,就是将原有的“千条线”进一步扩大。第一,政府对城市社区建设投资的重要一步就是帮助其厘清管理线条,面对社区吹哨,加强政府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在源头上为“微治理”提供制度和职能支持。第二,政府给予城市社区“微治理”以政策保障,有步骤地缓解城市社区治理有责无权的困境。
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工作者是城市社区“微治理”的协调者。为社区自组织争取资源,协调多元主体的关系,为社区居民自治提供孵化平台,激发居民自治意识和热情。首先,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工作者帮助城市社区多元主体建立党领导下的基层党组织。其次,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工作者为多元共同体提供合作与平等对话的平台,供上传下达、相互协商、化解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最后,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工作者加强和监督城市社区公约、社会组织章程等规范的建设,充分发挥公约规范在协调社区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居民利益的作用。
社区社会组织是城市社区“微治理”的赋能者。社区治理现代化的障碍之一是社区群众参与意愿和参与能力不足。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社区社会组织的发育程度很不完善。实际上,当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工作者在为“硬指标”工作而焦头烂额时,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了解居民“微需求”,提升群众自治能力,并为社区群众自组织提供培训,让居民能够依据公约规范处理他们之间的矛盾,提高群众自治积极性。
社区居民及居民自组织是城市社区“微治理”的核心。城市社区“微治理”以居民群众“微需求”为起点,以居民“微心愿”达成和对社区的归属感增强为终点。在“微治理”过程中,居民既是“微需求”的表达者,又是“微计划”的制订者和执行者,还是“微心愿”满足的评估者。城市社区“微治理”应充分培育社区居民的自治能力,使之回归社区“微治理”的舞台圆心,这不仅是居民公共理性的激发路径,更是社区治理现代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
(二)客体丰富性
城市社区“微治理”以居民群众的“微需求”为出发点,这意味着需要及时回应居民群众多元化的需求,因而“微治理”的客体是丰富的。“微治理”客体的丰富性不仅涉及经济、文化、环境等领域,还涉及参与权、知情权等政治领域。具体说来,客体涉及如下内容。
首先,居民“微纠纷”的化解。在社会利益分化、个体需求异质的当下,居民关心的领域日益增加;并且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对生活品质要求也逐渐提高,邻里之间的纠纷案件逐年增多。社区治理客体本身关涉纠纷的化解,但在行政化特性明显的社区,只能被动去化解或挑选纠纷去化解,无法做到全面化和高质量。“微治理”的定位将纠纷化解的频率和质量提高,使纠纷化解成为“微治理”最基础的客体。其次,居民情绪的安抚。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抖音等短视频的兴起,居民情绪借助网络会进一步被放大和传递。社区作为国家治理延伸到群众的触角,应当对社会治理事件保持敏感性和警惕性,妥善解决事件,及时关照和安抚居民情绪,在萌芽状态抚慰其情绪,防止事件扩大和情绪蔓延。再次,居民归属感的存置。如前所述,社区的本源是为生活共同体提供心理寄托,于社区空间化解自我矛盾和他人矛盾。城市社区“微治理”作为社区现代化的新模式,更要承担此种社区功能,回归社区作为人们依恋和归属空间的需求。最后,居民公平正义民主的回应。社区“微治理”尊重居民需求的差异化,其逻辑起点在于回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提倡的平等正义的价值,在“微治理”过程中实现多元主体的协同共治,指向最大化地维护居民利益的共同目标。
(三)目标层次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我国城市基层社会治理始终以权力与资源配置为中心议题,力图解决行政干预与基层居民自治的张力问题。城市社区“微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探索形式,也存在认识和把握顶层设计目标与社区自治目标之间关系的问题。城市社区微治理具有精细化、基层性、精准化等特点,更需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多级目标的层次性。
一是城市社区居民层次的公共理性和参与热情的培育。行政体制改革前,社区治理受到过度行政化干预,出现“政府搭台唱戏,居民不感兴趣”“政府热热闹闹,老百姓冷冷清清”的困境。“微治理”作为社区治理新路径出现后,通过居民“微需求”的关照、“微心愿”的满足,逐渐增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进而激发了居民的公共责任意识和参与城市社区“微治理”的意愿。二是社区社会组织的孵化。当前,我国社会治理的基本走向是“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组织具有黏合政府与公众的作用,社会组织具有赋能公民参与的作用,此为社区自治的基础。但我国社会组织发育尚不完善,需要国家给予资源予以孵化和培育。三是实现社会治理能力与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社区治理与国家治理密不可分。“社区是社会的神经末梢,社区微治理触角直达社区群众,这就意味着要更善于及时回应基层民众情绪和高效化解基层矛盾纠纷”(谢秋燕,2020),故而需要城市社区通过“微治理”体系建设,实现落实社会治理精细化的要求、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目标。
(四)治理高效性
“效”有效率、效益、效用、绩效的意思。“效”作为公共管理学的关键词,其含义在公共管理学科的不同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侧重。19世纪初期至20世纪70年代,公共行政学范式下的“效”多指效率,当时学界热衷于探求行政管理学的基本原理和原则,将效率作为最重要的行政标准。20世纪70年代至20世纪末,受工商管理学影响而兴起的新公共管理范式,试图借鉴企业化的理念重塑政府,研究如何为公众更好提供服务,这也是解决政府失灵问题的方法。此时的“效”更多强调效益,虽然仍包含效率,但更多包含效果。20世纪末以来,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推动下,公共治理范式兴起,公众要求政府更快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以及更多参与社会治理,“效”更多强调效能,即不仅关注政府行政管理结果,更关注公共治理过程。
就我国公共管理实践而言,社区“微治理”体系具有治理的高效能特征。首先,社区“微治理”体系体现高效对接性。社区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微观层面,也是国家治理的细枝末节。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的国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央层面的顶层设计通过五级行政区划落实到基层。在这一过程中,存在政策制定与政策执行的衔接问题,社区“微治理”体系通过纵横网状结构有效衔接政策执行与落实效果。同时,由于社区群众在诉求、价值观念、利益等方面存在差异,通过体系的纵向网络可以实现自下而上的传达,真正实现治理的高效对接。其次,社区“微治理”体系体现高效转化性。“微治理”体系是延伸到社区居民群众的触角,能够快速反馈居民群众的微需求,并且对社区政策“微执行”予以高效评价,通过“价值转化—工具落地”“结果反馈—过程实施”等途径体现“微治理”体系的高效性。最后,社区“微治理”体系体现高效运行性。“微治理”体系本身搭建的“政府—群众”对话协商“微平台”,在治理过程中形成的多重“微机制”,由多元共同体连接而成的“微组织”等都为居民群众“微需求”的满足提供良性运转的结构,助推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的高效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