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发展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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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时期的政策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确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确认“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国家根本大法对民营经济20年来生存发展及其贡献的充分肯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是第一次把非公有制经济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即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第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2005年2月25日,国务院颁发《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份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主题的中央政府文件,是一份全面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政策性文件,对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入历史发展的新阶段,实现更快更好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该文件通称为“非公经济36条”,文件提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进一步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健全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包括: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和政策协调。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

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36条”),这是继2005年出台“老36条”之后,中央政府又一次就推动民间投资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出台的指导性文件,为民间投资打开了全方位的进入通道。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