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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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人类早期法律的特征是诸法合体、刑民不分。无论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谟拉比法典》还是中国战国晚期的睡虎地秦简,都反映了当时的统治者重视利用法律手段来调整某些社会经济关系。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诸法合一”的法律体系被动摇,西欧各国先后制定了民法典和商法典,充分反映了资本主义初期的自由经济特征。

经济法词源最早出现在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的《自然法典》(1755年)一书中,但这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的概念。自由竞争时期的资本主义采取的是自由放任主义,主张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不要轻易干预,应该让市场按自身规律自我调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自身的调节作用。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社会经济矛盾日益尖锐,民法、商法已不能解决社会公共问题,国家直接干预经济的必要性日益突出,经济法的产生也就势在必行。特别是从1929年开始的持续三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促使人们对过去采取的对经济不干预的理论进行了深刻反思。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很多国家为了保障国家秩序和社会发展,实施了直接干预社会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政策或经济性法律,这就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

二、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经济法的概念

一般来说,虽然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经济关系内容,但并非所有的经济关系都是由经济法来调整。如财产继承关系、财产赠与关系,虽然都是经济关系,但其由民法调整。在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的经济关系。经济法是在遵守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国家为了保证经济正常发展而制定的有关干预和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国家干预性

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公平、平等和自由的经济秩序,但是干扰、影响甚至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事件时有发生。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国家必须以经济立法的手段来调控和管理市场经济秩序,对经济领域内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是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原因。

2.经济性

社会需要生产力不断发展和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经济法利用宏观调控的手段,根据效率原则,指导市场主体合理配置各种资源,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促进社会经济运行协调和稳定发展。

3.社会性

社会成员在经济活动中以自己的经济目标为行为指向。当社会成员的经济目标与社会大众的目标不一致时,社会成员的经济行为就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确保社会和谐和经济长远发展,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成为经济法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

4.多样性

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错综复杂。相对于其他部门法,经济法所采用的调整手段比较多。经济法往往更多地综合运用民事、行政甚至刑事的法律手段来调整经济关系。

5.变动性

法律是社会成员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应当具有稳定性,但为了适应社会发展也会作出修改或废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科技创新和机制创新等形成了新的经济关系,经济法具有更大的变动性。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案例讨论】

广州某电子商务平台公司通过App平台设计“平台—运营商—超级会员—超级会员……超级会员”的层级式管理架构并运营。该公司要求会员交纳99元升级成为超级会员,进而取得发展他人成为超级会员以牟取下线佣金计提的行为。2017年7月28日—2018年9月25日,该公司发展会员2 100多万人,会员层级最多达51级,会员遍及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收取佣金金额达4.56亿元。2019年2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部门认为:该公司的经营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所指的传销行为,并予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7 306.58万元、罚款15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表示“完全尊重并接受监管机构的处罚”,并对不合规的做法予以整改和规范。

结合本案,说说市场经营活动中传销行为的危害以及国家干预的必要性。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根本准则,具有指导作用。

(一)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经济法是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适度干预的法律表现形式,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本质原则。所谓适度干预,就是要求国家授权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经济进行干预并遵守客观经济规律。是否适度是以经济发展是否有利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标准的。

(二)社会本位原则

经济法是从社会整体效益的角度来协调社会经济关系的,而行政法强调国家本位,注重保护国家利益,民法则强调个人本位,注重保护民事主体的利益。经济法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自己的基本出发点,即强调社会整体利益。它要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协调,必要时为了社会的需要,个人利益须做出必要的牺牲。运用经济法,通过巩固、发展社会主体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实现对整个社会负责,对社会发展负责。

(三)经济公平原则

民法和经济法都将公平作为自己的基本原则,但是两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民法更强调机会的公平,而经济法更注重结果的公平。市场交易过程主要由民法进行调整。在市场机制无法调节的情况下,政府依据经济法对经济活动干预,目标是为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并非纯粹维护单个主体之间的自由交易。

(四)经济效益原则

经济组织的微观经济活动讲究效益,国家的宏观调控也要讲效益。经济效益包括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企业经济效益应当符合社会经济效益,社会经济效益则是企业经济效益的总和。经济法中的任何具体的法律制度,都要以促进社会整体经济发展和经济公平为标准。

四、经济法律关系

【案例讨论】

上海某商品采购中心在杭州某装饰材料生产企业采购了5吨建筑涂料,并将其交给某物流公司承运至南京的仓储配送中心。由于暴雨导致交通阻断,物流公司存在4天的迟延送达行为。在商品入库时,采购中心依据采购协议进行验货,发现货物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提出退货和赔偿等要求。同时,由于该批货物违反国家强制环保标准,被当地执法部门依法查封。

(1)本案中有哪些法律关系?其中哪种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法律关系?

(2)从法律关系三要素角度分析本案中的买卖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参加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法律关系一样,经济法律关系同样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主体,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并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经济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法主体。另一类是市场规制法主体。无论是宏观调控法主体还是市场规制法主体都包括两个方面,即代表国家或政府对经济运行进行调控或规制的主体和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主体,即调控主体是行使经济职权的各级国家机关,受控主体是企业、公民、社会团体等。

1.国家管理机关

国家管理机关,是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通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等。国家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主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务部门、税务部门、金融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管理部门、商品检验检疫部门、海关等。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依法行使经济行政管理职能,体现为国家管理者或经济处罚者。

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企业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中最重要、最普遍的一种类型。企业是依法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经济组织。其他社会组织是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某些情况下也会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3.企业内部机关

企业内部机关是指公司等企业组织设立的履行某项企业职能的内部机关。企业内部机关要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须符合经济法的设立条件,并依法承担企业经济事务或管理事务职能,此时该内部机关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4.个体工商户、承包户、专业户和自然人

在经济活动过程中,个体工商户、承包户、专业户和自然人等因受到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自然成为经济法的主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具体对象。客体是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性质的依据,如果没有客体,经济权利义务就失去了所依附的目标。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相对于法律关系客体较少,主要有以下三类:

(1)物。物是指可以为人控制和支配、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质。物包括自然存在物和人类劳动生产的产品;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特定物和种类物,主物和从物,原物和孳息等。

(2)经济行为。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实现其权利和义务而进行的经济活动。其主要体现为:经济服务行为、提供劳务行为、完成工作行为、政府经济协调或者管理行为等。它可以分为经济组织等主体的经济行为和国家机关对经济的协调或者管理行为。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的法律依据,因此国家机关对经济的协商或者管理行为是经济法律关系最基本的客体。

(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指人们从事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成果,又称知识产品。它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以及创造性劳动成果的统称。智力成果本身不直接表现为物质财富,但可以转化为物质财富。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被经济法律所确认的许可和资格。常见的经济权利主要有:

(1)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具有排他性、绝对性,一物只能附一所有权。所有权有四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其中,占有权是指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权利;使用权是指按照财产的性能与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收益权是指获取财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处分权是指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利。这四项权利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与所有人分离,这种分离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一种方式。

(2)经济管理职权。经济管理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职权。在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经济管理职权时,其他经济主体均应服从。

(3)经营管理权。经营管理权是指企业对所有人授予其经营管理时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以及由此产生的对企业管理的权利。

(4)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是指企业法人对企业所有者投资所设企业的全部财产在经营中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所规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的职责或责任。为了保证国家、社会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利益,经济法为经济法主体设定了经济义务:遵守市场秩序的义务;严格履行合同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义务。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节选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