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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机制
我国目前针对公共突发事件有明确的以国务院牵头的处置机制。《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明确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分类和预案框架体系,是指导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总体而言,我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机制主要分为4个部分:①信息报告: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②先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③应急响应: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由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国务院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多个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④应急结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