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发展:走向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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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路径探讨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建设美丽中国必须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强调要用制度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从改善生态环境到实现生态文明,是一个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的过程,是一个从少数人主动作为到全社会达成共识、自觉参与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有引导、有规范、有激励、有约束,以防出现认识失准和行动失误。必须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思路,构建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体系,发挥制度和法制的引导、规制功能,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针对我国自然资源管理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这为完善我国国有自然资源的产权制度指明了方向。在2018年3月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与生态文明建设密切相关的自然资源部和生态环境部的组建受到广泛关注,这一改革为构建建设生态文明的联动和长效工作机制奠定了良好基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要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全面建立资源高效利用制度,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一)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生态环境问题归根到底是经济发展方式问题,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在于将环境规制和管理融入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贯穿于从经济建设项目的论证、可行性报告分析,到项目立项、开工建设、竣工投产、生产运营和项目结束的全周期。如在环境影响评价领域以“放管服”改革为起点,以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深入推进为抓手,行政、经济手段并举,以危险废物管理和污染责任追究为保障的覆盖建设项目全周期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创新,实现了从环境管理到环境治理,从注重环境管制到关注环境服务的转变,开创了我国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局面。

(二)全面建立资源高效利用制度

全面建立资源高效利用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改善资源约束趋紧的局面,以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018年的国家机构改革确立了统一行使全民所有与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及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实现对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要素及生态系统的用途管制和综合治理,为明晰资源产权权益、统筹国土空间开发和保护提供了体制保障。下一步应从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制度、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监管体制、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利用制度等方面完善自然资源管理制度体系,明确自然资源管理中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现实成效和改进方向,破解资源约束,提高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

(三)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

健全生态保护与修复制度,其核心在于通过有效的保护、治理与修复措施促使我国生态系统尽快恢复自我运行。应进一步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认识,从全局角度寻求新的治理之道,坚持用系统思维统筹生态环境问题的治理与修复,实现“多规合一”,以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从山水林田湖草的保护与修复的角度,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

(四)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方面已经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创新探索,接下来应进一步完善生态文明目标考核制度,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完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编制与运用,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生态文明目标考核体系创新旨在建立体现生态文明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有利于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树立绿色的政绩观和发展观;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则能使领导干部树立权责一致的意识,规范领导干部环境决策行为,最终推动环境决策科学化和法治化;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可促进自然资源节能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是完善我国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的保障;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可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实行提供技术支撑,也可为生态文明目标考核体系提供依据;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则是为了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态环境需求和爆发式增长的环境监管执法任务而出台,是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的坚实保障。

(五)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

生态文明制度的建设与创新离不开完善的生态文明法治保障。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我国法治保障制度建设取得辉煌成就的保障。在生态法治化的道路上,亟须实现科学立法,不断健全生态文明法律保障制度。同时,应不断强化生态文明严格执法,持续落实生态文明公正司法。我国未来生态文明立法需要建立健全生态文明立法的体制机制,促进我国相关法律的生态化,更加完善生态文明法律保障制度;生态文明执法要不断完善生态文明严格执法的体制机制,继续创新生态文明执法方式和执法手段,持续提升生态文明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生态文明司法要不断提升司法专门化和专业化水平,继续支持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持续发挥司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