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发展:走向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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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危险废物管理与污染责任追究制度

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存在潜在有害影响,是废物管理工作的重点。同时,由于危险废物的性质多种多样,控制方式各有不同,而且可以通过影响空气、水源和土壤等方式,从各种渠道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与环境。因此,危险废物的管理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难题。

危险废物污染危害大,是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近年来我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在社会职责分工、法规标准政策、利用处置能力和社会监督机制等方面打下了良好基础,但也面对着危险废物产生量巨大、利用处置能力结构失衡、处理利用水平不高、监管能力薄弱等问题。从外部条件看,新时代发展理念的转变、生态文明建设的加强、区域协同发展战略的实施以及新技术革命的到来都为做好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始终需要注意违法行为和邻避效应等可能造成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危险废物是工业化的伴生产物,处置监管不善会对生态环境安全造成重大威胁。当前,我国还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的上升期,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都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危险废物环境事件也进入了高发期。新形势下,如何坚持问题导向,突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瓶颈,全面提升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水平,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重要命题。

我国固体废物每年的产生量大、历史积存量多,固废总底数不清、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屡禁不止,固体废物的污染风险隐患加剧。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危险废物非法处置的入刑标准,使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法律牙齿”更加锋利。全国各地在此基础上办理了一系列危险废物非法排放刑事案件,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的危险废物防治主体责任。1995年制定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简称《固废法》)历经2004年、2013年、2015年和2016年4次修订(正),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2019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并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考虑到不同法律的定位,《固废法》修订突出无害化主线并以全过程无害化为核心目标具有合理性。无害化的内涵包括无害于生态环境和无害于人体健康,同时无害化的要求应贯穿固废产生、收集、贮存、运输、资源化利用和最终处置等各个环节。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等有关法规标准也都在进行修订,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法治基础正在日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