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证券市场操纵的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2.1 市场操纵的概念
2.1.1 市场操纵的定义
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并没有给出一个共同认可的关于市场操纵的定义。下面列举几个学术界比较权威的关于市场操纵的定义,并根据相关文献的结论,探索关于市场操纵行为的定义。
(1)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通过扭曲证券及其衍生品市场的价格,损害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制造市场活动的人为表象,破坏市场的完整性及公众对市场的信心来定义市场操纵行为。
(2)《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对市场操纵行为给出的定义是:运用导致非正常市场价格的手段来改变金融市场价格的行为,这些手段包括对冲性交易或虚拟的市场价格报告。对冲性交易,是指每一笔卖出交易都被一笔相匹配的买进交易抵消,因此买卖只是表面上的,而实质上并没有发生交易。
(3)美国金融业监管局(2007)定义的市场操纵行为是: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错误的或者误导性供求信息或者价格信息的订单行为、将价格保持在非正常或者人为水平的订单行为等。
(4)中国《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七条把市场操纵定义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利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致使或导致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买卖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综合分析以上有关市场操纵的定义,并结合相关的文献资料,本书将证券市场中的市场操纵行为定义为:操纵者利用其在资金、信息和交易等方面的优势,造成证券交易虚假繁荣的假象,混淆和诱导投资者在对证券真实情况不了解的情况下参与市场交易,扰乱了证券市场价格,从而获取不正当的利益的行为。
2.1.2 市场操纵的主要形式
通过对国内外市场操纵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出以下几种主要的市场操纵形式。
(1)“粉饰行情”。“粉饰行情”涉及一系列交易,这些交易都是在向公众展示行情,给人一个虚假的能引起人们进行交易活动或对股票产生兴趣的印象。
(2)“对敲交易”。它是指买卖双方为同一人的不正当交易,其所有权没有发生真正的变化。此类交易的目的通常为夸大交易活动的表象,或导致一个误导性价格。有时,为了降低被发现的概率,操纵者会使用多个不同的账户或多个经纪人进行对敲交易。
(3)“匹配指令”。它与对敲交易类似,涉及不同但相互勾结的各方同时以相同价格和数量发出成对的买卖订单。使用匹配指令的操纵者通常寻求与使用对敲交易时相同的效果,但只是将买卖实体分开,以避免进行禁止的对敲交易。
(4)“池”。它是一组操纵者之间来回交易股票以影响价格并产生交易量的技术。
(5)“动量点火”。它是指连续快速地进行一系列的买卖,通常是以逐渐提高/降低的价格进行,目的是诱导其他人进行交易,特别是短线交易者。然后操纵者通过向跟随的交易者出售或从他们那里购买股票来反转他们的头寸。虽然动量点火可以手动实现,但也可以在算法上实现,并可以设计为根据价格变动的交易算法。操纵者有时还可以利用止损指令,自动地诱导其他人向给定方向交易。例如,如果价格低于某个阈值,持有多头头寸的交易员可能为了止损卖出头寸,而如果价格高于某个阈值,卖空者可能为了止损回购头寸。这些止损指令中的任何一个都可能被操纵者瞄准,从而使用动量点火。寻找止损阈值的过程有时被称为“止损搜寻”。
(6)“收盘价操纵”。它是指在收盘时或收盘前不久买入或卖出证券,以改变收盘价。由于“收盘价操纵”被广泛使用,价格扭曲的危害尤其严重。投资者在大量合同和衍生品中使用收盘价作为参考价格或基准,它们的广泛使用也是造成操纵收盘价动机的原因。因为操纵者只需要在收盘时短时间内维持价格扭曲,不需要诱导他人交易,所以“操纵收盘价”比抬高价格后抛售或者空头袭击更为容易。“操纵收盘价”也可以与其他技术结合使用对市场进行操纵。
(7)“开盘价操纵”。它与“收盘价操纵”相似,但影响的是开盘价而非收盘价。
(8)“分层”。它是一种诱骗形式,包括在可见的限额订单(出价方)的一侧按一个或多个价格设置下一个或多个订单,以对给定证券的真实需求或供应产生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作为诱骗的一种形式,操纵者的意图并不是执行订单,因此大多数订单都会取消。术语“分层”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操纵者的订单通常是在多个价格步骤中层层下达的,或者是在给定的价格步骤中层层下达的。分层也可以做一个单一的大订单。“分层”往往被用在接近最佳报价的时候,随着市场走向接近分层订单,进行动态修正(或取消),以避免执行。“分层”可以用来帮助市场参与者获得更优惠的执行价格,例如,一个想卖出的多头头寸的交易者可以利用“分层”买入指令,通过误导其他交易者来暂时抬高市场价格然后以虚高的价格卖出头寸。分层也可以在一个周期内重复使用并与其他订单一起从扭曲的价格中获利。“分层”步骤如下:
①将一个小的卖盘设定在最佳要价或接近最佳要价的位置。
②将订单簿的出价端分层,直到市场向上移动,小的卖盘开始执行。
③取消分层的买盘,并以相反的方向重复上述步骤。
(9)“拉抬/offer”。包括在现行最佳报价范围内下单买入或卖出,以设定新的最佳出价。这些订单通常不准备执行,因此很像一个积极的分层策略。拉抬可能被用来给其他市场参与者一个关于证券需求或供给的错误信号,因此可以在交易中与其他技术结合使用以拉高价格后抛出。
(10)“塞单”。塞单涉及干扰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通过提交大量订单,削弱金融市场的治理能力。塞单可以增加任何人试图向市场提交合法订单的延迟时间,或阻止其他参与者及时了解市场中订单的实际状态。对一只或一组股票实施塞单有可能减慢整个市场(如纽约证券交易所)的速度。因此,塞单可以使操纵者控制市场的延迟时间,从而产生对他们有利的结果。在一些区域,塞单已被确认为一种市场操纵行为。
2.1.3 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的特点
由于每个国家的立法方式和表述方式不同,部分国家和地区在法规、法律中明令禁止了股票操纵行为,有的国家和地区没有明确将证券操纵行为在法律中禁止,但也在禁止市场违法行为的相关条款中实质包含了对股票操纵行为的限制。通过对各国禁止股票操纵行为的法律条款进行总结,可以看出股票价格操纵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股票价格操纵是证券操纵行为的主要内容。
从外延和内涵来看,证券操纵的外延和内涵都比股票价格操纵广泛。证券不仅包括股票,还包括期权、基金、债券、期货等金融产品,股票只是证券的一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品种也不局限于股票,指数、国债、基金等产品也都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因此股票价格操纵仅仅是证券操纵的部分内容。然而,从各国现状来看,股票的数量、金额在金融产品中仍然占据绝对主导的地位,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主要金融产品也是股票,此外,各国证券操纵的主要对象也是股价。因此股价操纵是证券操纵的主要内容。
(2)股价操纵的目的是获取利润或转移风险。
股价操纵作为一种违法行为,操纵的目的是利用市场法律或法规本身的不完善或各种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采取一系列非法手段牟取操纵利益或转移风险,使自己的利润最大化。一般情况下,操纵行为都是操纵者为了获取更大市场投资回报,减少自身资本损失,转嫁自身资产风险,使自身利益最大化。
(3)股价操纵方式多种多样。
价格操纵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操纵的方法包括“粉饰行情”“对敲交易”“匹配指令”“池”“动量点火”“收盘价操纵”“开盘价操纵”“分层”“拉抬/offer”“塞单”等。在一次操纵过程中操纵者可能会用到好几种操纵方法。操纵方式既有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行为,又有散布虚假信息谣言行为;不但可以利用资本优势进行操纵,而且可以利用信息不对称或职权优势进行操纵;不但可以一人单独进行操纵,而且可以伙同他人串通联合操纵;不但可以采取先低买后高卖的方式获取利润,而且可以采取先高卖后低买方式获取利润。
(4)股价操纵的人为性。
根据金融学有效市场理论,证券价格是证券所有信息的最终体现,也是供求关系、公司盈利和经营状况的集中体现,而价格操纵行为使证券价格偏离正常轨道,使证券价格和证券价值发生偏离,影响了证券的价格发现功能。一般情况下,证券市场上产品的价格主要取决于证券所依赖的实体经济的价值,然而,证券市场的操纵者人为地影响了证券的供求关系,使上市公司的实际价值与证券价格不符,造成市场状况不能真实反映证券价格的变动。股票价格操纵的人为性是其中一个重要特征,也是市场监管部门判断市场中的交易行为是否为操纵行为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
(5)股价操纵的违法性。
股价操纵行为会影响股票市场各项功能正常发挥,影响国家金融市场稳定,也会削弱市场上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从各国股市的实际情况来看,因为股价操纵行为会给股市造成严重危害,影响股市的稳定发展,所以各国或地区都将股价操纵作为一种违反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行为加以禁止,认为操纵股价行为是违法的。
(6)操纵证券市场主体的特定性。
通过对中国证监会收集的98起操纵行为行政处罚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实施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实施主体为法人的操纵证券市场案例有35起,仅占总体的25.7%,显著低于实施主体为自然人的操纵证券市场案件的数量。值得关注的是,主体为自然人实施的操纵不仅仅指个人运用其本人或能实际支配的账户实施操纵的行为,而且包括自然人利用其身份优势(如董监高、大股东等身份)对法人机构中的证券买卖决策造成事实上的影响。虽然股市中的投资者很多,但大多数人是财力有限的普通股民,能够做到影响证券价格走势的只有那些拥有巨额财富的少数自然人投资者。被称为“宁波涨停板敢死队”的操纵团体就是被广大股民认为的最经典的股市操纵案例。该团伙的具体操纵手段为三步:①利用团队中个人手中的巨额流动资金,在股票市场大盘为牛市的时候,将操纵的目标股票买空;②然后用一个大订单将被操纵的目标股票强制逼到涨停;③在第二天股市开盘不久不论亏盈短时间内抛出。因此,拥有巨额流动资金的操纵者才能实施股票价格操纵行为。
(7)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呈现“短线化”。
自加强证券市场监管以来,原本肆无忌惮、凶猛的“坐庄”操纵手段在高压政策下,虽然有所收敛,但市场上的操纵行为却变得更加隐蔽化、多样化,近年来尤其呈现出“短线化”特征。如我国经典的虚假申报案“周建明案”,大同煤业的61笔申购在20多分钟内就被挂出,累计套现4000多万股,这与以往的“坐庄”式操纵案例大相径庭。再如“亿安科技案”,庄家通过一年甚至几年的资本运作,在取得实际控制权和股东信任后,逐渐成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甚至第一大股东,然后进行包装以达到推广的目的,并在二级市场炒高股价,最后赚取非法价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