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研究基础与理论框架
第一节 概念界定
一、草原生态补奖政策
为了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建设,转变牧区畜牧业发展方式,促进牧民持续增收,我国于2011年起在内蒙古、青海、新疆等8个省(区)的草原牧区实施草原生态补奖政策。2012年政策全面覆盖了全国268个牧区、半牧区县。草原生态补奖政策属于生态补偿政策,通过生态恢复措施和生态补奖措施来抑制危害草原生态的经济活动。
1.生态恢复措施
第一,禁牧措施。草原生态补奖政策的禁牧措施包括划定禁牧草场、禁牧草场内实施禁牧。禁牧(prohibited grazing),字面释义是禁止放牧。禁牧是牧户对草原生态补奖政策的响应,即牧户在禁牧草场不得出现放牧行为。与禁牧相关的概念还有休牧(grazing land resting),指在草畜平衡草场上,牧户短期禁牧。休牧一般是在一年中的某一段时期对草地禁止放牧,禁牧与休牧的区别在于禁止放牧时间的长短不同。
禁牧草场(prohibited grazing area),指禁止放牧的草场。我国根据天然草原生产力状况及草原退化状况,划定中度及中度以上的退化草原为禁牧草场。禁牧草场在5年内禁止放牧,5年后根据草场恢复状况,由当地草原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是否继续禁牧。
第二,草畜平衡措施。草畜平衡(grass and animal balance),是指“为保持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在一定时间内,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通过草原和其他途径获取的可以用饲草饲料总量与其饲养的牲畜所需的饲草饲料量保持动态平衡”[1]。草原生态补奖政策的草畜平衡措施包括划定草畜平衡草场(也称为平衡草场),实施草畜平衡生产。草原生态补奖政策实施后,草原按照是否允许放牧被划分为禁牧草场和草畜平衡草场。草畜平衡草场是指禁牧草场以外的草场。草畜平衡每5年核定一次,牧户在草畜平衡区放牧需符合合理载畜量。合理载畜量即官方发布的核定载畜量。
第三,草地核定载畜量。在草畜平衡草场中,牧户要按照核定载畜量生产。载畜量(carrying capacity),指在一定的草地面积,在一定利用时间内,所承载饲养家畜的头数和时间[2]。载畜量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表示:①家畜单位,是指在单位利用时间内,单位面积草地所承载的标准羊单位数量;②时间单位,是指在草场的单位面积内,1标准羊单位可利用的时间;③草地面积,是指在单位时间内,可供1标准羊单位利用的草地面积。综合以上分类标准,结合青海省实际,本书所说的载畜量是指在一年内,牧户承包草地所饲养的标准羊单位数量。核定载畜量(proper carrying capacity),是我国根据牧户草场的承载能力,所确定的牧户承养牲畜的标准羊单位数量。核定载畜量的计算,需要对牧草地可食产草量和割草地可食产草量进行测定,再考虑牧草再生率、不同草地类型产草量年变率,计算所得。与核定载畜量相关的还有现有载畜量。现有载畜量(standing carrying capacity),是指牧户在一年内,在其承包的平衡草场内,实际承养的牲畜标准羊单位数量。在实施草原生态补奖政策后,核定载畜量被用于牧户饲养、承养牲畜规模的参考依据,并通过比较核定载畜量与现有载畜量来判断牧户是否超载过牧。
2.生态补奖措施
第一,实施禁牧补助。草原生态补奖政策的禁牧补助是指以牧户和村公共集体为补助对象,针对禁牧草场发放的草原禁牧封育补贴。在草原生态补奖政策实施的第一轮周期,中央财政按6元/亩[3]标准划拨禁牧补助资金。在草原生态补奖政策实施的第二轮周期,由于取消了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和牧草良种补贴,禁牧补助提高至7.5元/亩。
第二,实施草畜平衡奖励。草畜平衡奖励发放对象与禁牧补助对象相同,其覆盖范围为禁牧区域以外的可利用草场,这些草场也被称为草畜平衡草场。在草畜平衡草场中,牧户要按照草地核定载畜量进行生产。草畜平衡奖励是对按草地核定载畜量进行放牧生产的牧户给予的补贴。在政策第一轮周期,中央财政按1.5元/亩标准划拨草畜平衡奖励资金。在政策第二轮周期,由于取消了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和牧草良种补贴,草畜平衡奖励提高至2.5元/亩。
第三,发放牧民生产性补贴。在草原生态补奖政策第一轮周期,我国通过向牧户发放畜牧良种补贴、牧草良种补贴、牧民生产性补贴来推动牧区畜牧业转型。其中,畜牧良种补贴以牦牛种公牛、种公羊活体补贴方式,对购买良种牲畜的牧户进行补偿,发放标准为牦牛2000元/头、藏绵羊800元/头、绒山羊800元/头。牧草良种补贴采取项目管理或直补牧户方式,将牧草良种以实物形式补贴给牧户,发放标准为多年生人工牧草50元/亩·年,一年生人工牧草10元/亩·年。牧户生产资料综合补贴是按照每户500元标准进行发放。在草原生态补奖政策第二轮周期,取消了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和牧草良种补贴,但提高了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标准。
二、牧户生产决策行为
1.牧户
牧户(herdsman),是指以家庭为单位,以畜牧业生产经营为主要收入来源并从事牧业劳动的家庭。牧户主要分布在牧区,半农半牧区也有分布。Swift(1988)认为草原牧户是指至少家庭收入的50%来自畜牧业或与畜牧业相关活动的家庭。因此,可通过收入来源这一标准来区别农户与牧户:牧户主要从事畜牧业劳动,收入以畜牧业收入为主;农户主要从事农业劳动,收入以种植业和副业为主。按照《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2011年草原生态补奖政策实施的指导意见》[4],本书所研究的牧户是指居住于牧区,按照已承包到户的禁牧或草畜平衡草原面积,领取草原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的牧民家庭。
2.牧户生产决策行为
决策是指人们为了达到既定目的,按照最优化原则,选择管理目标与行动方案的活动过程。牧户生产决策是指户主(决策者)和家庭成员通过分析畜牧业生产信息、政策信息,确定畜牧业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法,然后对存在问题作出反应的过程。牧户生产决策不仅是牧户在畜牧业生产中的抉择,更是牧户对外界环境变化的理性反应。在草原生态补奖政策影响下,牧户生产决策主要围绕畜牧业生产展开。受禁牧措施和草畜平衡措施影响,牧户畜牧业饲料成本上升,因此有部分牧户退出了畜牧业生产,转而采取其他生计。在这一过程中,牧户旧的生产决策改变,新的生产决策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