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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机构职能
1)中央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有关项目建设的方针、政策,审批项目总体规划,协调四省(区)及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解决项目的重大问题。负责审定各分项目区的实施规划,审批分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实施计划,筹集项目配套资金,负责世行贷款的分配和偿还,指导和监督省(区)级项目办的工作,争取省(区)级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支持。地、县、乡各级项目领导小组也有类似的职责。
2)中央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宏观技术指导,协调各省区项目活动,并进行宏观控制;通过ICB、LCB等方式,统一组织项目物资采购工作;负责社会发展项目的实施,举办各种培训班,组织国外考察培训和提供各种技术支持服务;审查各省(区)报账申请;和中央政府机构保持密切的联系。
3)省(区)级项目办公室负责作出详细的年度工程实施计划和财务预算;审批下级项目办的工程设计和实施计划;承担中央项目办采购项目以外的物资采购和调拨;负责编写和呈报工程进度、财务决算、审计报表以及报账申请;监督本区项目进程,对项目的效果及时做出评价;负责组织本项目区的科研、培训与监测等管理工作。地、县项目办公室有类似的职责。
4)中央项目专家咨询组负责推荐更新技术标准,组织专题技术攻关;对各省(区)科研、培训年度计划和科研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估;鉴定和推荐技术革新项目;审查科技项目的推广效果;行使项目科技进步执行委员会的一般职权。省(区)级项目专家咨询组负责向省(区)级项目办撰写科研与技术问题的年度报告,并就某些专题向中央项目专家咨询组提出参考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