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标准编写规定的沿革
一、80年代前
标准规范的编写要求,是各个标准化机构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随着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发展而不断提高和完善。
我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是从50年代在借鉴原苏联规范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我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领域内的第一部国家标准就是从《建筑制图标准》开始的。在1958年以前,由于当时我国大多数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由原苏联全套引进,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主要是翻译原苏联的规范,并根据中国当时的实际情况在条文下面加以注释,因此这一个时期的标准规范在编写格式要求上也具有与原苏联规范相似的特点。随着制定标准规范经验的积累,在1963年1月18日,国家计委以(63)计设杨字第89号文颁布了《设计、施工技术标准规范的幅面与格式统一规定》。该规定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技术标准规范的幅面尺寸、代号、封面及扉页格式、字号、字体、标题、章节的排法等做了具体的规定。在条文的编号上采用中文字,标准的条号在整个标准中连续,标准规定的技术内容是以条为基础的。同时规定了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技术标准规范的国家标准代号为GBJ。同年6月,国家计委办公厅以(63)1833号文发出《关于设计、施工规范统一用词用语的几点意见》。该《意见》共七条,提出了本规范、引用规范的称呼用语;对严格程度用词的写法,对连接词的用法等做了明确规定。1972年国家建委又发布了类似内容的文件。
对于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规定得比较完整的文件应属于198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规定》的附件《关于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工作的若干具体规定》。该规定比较系统地反映了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特点,对条文的编号、层次划分、用词用语、字例大小都有明确的规定;该规定还明确了在编制标准正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因此,可以认为该规定基本上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的经验积累,具有明显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特点。80年代以来大量的标准规范基本上是按照该规定进行编制的,它对标准规范的编制工作起到了里程碑的作用。
二、80年代
进入80年代,标准化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标准化机构得到加强,标准数量增多,标准的国际交流频繁,大家对编写标准规定这一项基础工作日益重视。原国家标准局于1981年在吸收和借鉴当时国内外相关内容标准的基础上组织起草并发布了《标准化导则 标准的编写与起草》(GB 1.1—81),并于1987年进行了修订。国际标准化组织在此期间也对《国际标准工作导则》IEC/ISO导则第3部分《国际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作了两次修改。
1986年,原国家计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组织编制《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在编制时邀请了从事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工作多年的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的梁坦、中国建筑西南设计院的许政谐和古天纯、北京市市政设计院的沈士杰、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北京研究生部的窦以松和原化工部基建局的张同兴等专家,对编制该规定的原则和要求,进行了专题研究,随后多次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在1987年形成了《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建议草案稿,原计划作为工程建设标准02号(简称“建议草案”)发布,后因种种原因而未能出台。但在此后的标准起草工作中,实际是参照该“建议草案”进行的。
“建议草案”在制定中遵循了下列的原则:
1.遵照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1980年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以及《工程建设专业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2.在198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的附件《关于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工作若干具体规定》的基础上,总结过去编制标准的经验,借鉴了《标准化导则 标准的编写与起草》(GB 1.1—87)和国外有关标准文献的规定,体现了继承和发展的原则。
3.采用了标准的编写格式,使自身成为一个样本。
“建议草案”的出现,受到了大家的欢迎,它比以前的规定完整、系统、全面和具体,充分考虑到了计算机的应用,体现了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特点,也考虑了国际交往的需要。
三、90年代
在1987年“建议草案”稿出来不久,1988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随后,建设部负责起草《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根据国家对标准化工作的规定,对标准的编写也提出了新的要求。1991年4月,建设部与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了《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发布程序等问题的商谈纪要》,在商谈纪要中指出:“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应按本纪要和参照《标准化导则 标准的编写与起草》(GB 1.1—87)制定。”在此基础上,同年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起草并发布了《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编写暂行办法》。
1991年发布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编写暂行办法》是在“建议草案”和《纪要》的基础上形成的。这个暂行办法是按照行政文件的格式起草的,这种格式的改变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根据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行政法规的规划要求,标准编写规定的文件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二是ISO/IEC标准的编写要求也是属于ISO/IEC的管理文件,而不是标准。
在执行《暂行办法》过程中,编写标准的专家和标准化管理专家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根据专家们的意见和建议,参照了ISO/IEC新版(1989年版)和《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GB/T 1.1—1993)的规定,于1994年开始修订,1996年建设部以“建标(1996)626号”文批准发布了《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它比较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编写要求。
回顾《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发展过程,凝聚了许多标准化前辈和同行的心血,也表明工程建设标准将以自己的特点继续发展。从这一标准化文件的完善和发展,可以预料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质量必将进一步得到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