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主体是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场(以下简称“填埋场”),填埋场建设,应根据城市的规模与特点,结合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合理确定填埋场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中、小城市宜进行区域性规划,集中建设填埋场。
本条是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规模与数量的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主体是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场(以下简称“填埋场”),本建设标准未包括城市生活垃圾运输、转运和其他处理工程。填埋场建设地点、规模及数量要能满足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填埋场的建设规模与城市规模和城市特点有关。对于中、小城市分布密集的地区,人口也比较密集,每个城市面积都不大,填埋场选址困难,分散建设各自的填埋场必然带来更大污染的可能性,因此提倡进行区域性规划和建设;对于特大、大城市来说,城市面积很大,生活垃圾产量很高,可分区建设填埋场。
第十一条 填埋场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垃圾产生量、场址自然条件、地形地貌特征、服务年限及技术、经济合理性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填埋场建设规模分类和日处理能力分级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填埋场建设规模分类:
Ⅰ类 总容量为1200万m3以上;
Ⅱ类 总容量为500~1200万m3;
Ⅲ类 总容量为200~500万m3;
Ⅳ类 总容量为100~200万m3。
二、填埋场建设规模日处理能力分级:
Ⅰ级 日处理量为1200t/d以上;
Ⅱ级 日处理量为500~1200t/d;
Ⅲ级 日处理量为200~500t/d;
Ⅳ级 日处理量为200t/d以下。
本条对填埋场建设规模的日处理规模和总容量做了定量规定。两者要达到有机结合,日处理规模较小所建填埋场总容量太大和日处理规模较大所建填埋场总容量太小均会造成建设投资的浪费。
第十二条 填埋场的合理使用年限,应在10年以上,特殊情况下不应低于8年;且宜根据填埋场建设的条件考虑分期建设。
本条对填埋场的使用年限作了硬性规定,使用年限应大于10年,以便发挥投资的规模效益。为了减少初期投资,根据实际条件,将填埋场库区工程分期建设,避免投资的浪费。
第十三条 填埋场建设项目由填埋场主体工程与设备、配套工程和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等构成。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填埋场主体工程与设备主要包括:场区道路,场地平整,水土保持,防渗工程,坝体工程,洪雨水及地下水导排,渗沥液收集、处理和排放,填埋气体导出、收集处理或利用,计量设施,绿化隔离带,防飞散设施,封场工程,监测井,填埋推铺、碾压设备,挖运土及消杀设备等。
二、配套工程主要包括:进场道路(码头)、机械维修、供配电、给排水、消防、通信、监测化验、加油、冲洗和洒水等设施。
三、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办公、宿舍、食堂、浴室等设施。
本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构成和建设内容,是为避免漏建或多列工程项目致使填埋场无法运行或人为造成浪费。
规范化垃圾卫生填埋场基本组成见图2-1。
图2-1 规范化垃圾卫生填埋场基本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