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
建设发〔2007〕197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省建设投资集团公司:
由建设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以下简称《规范》),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7〕302号)的要求,为切实做好《规范》在我省的宣贯、实施和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规范》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规范》作为一种具有技术法规属性的规定性文件,不仅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操作、质量控制、质量判定、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也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因此,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要把《规范》的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依法行政和推进建筑节能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建筑活动中认真贯彻执行。
为做好《规范》的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并有计划、分层次地在全省范围内健康、有序开展,由省厅相关处(局)负责牵头本项工作,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做好相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落实好宣贯培训工作
(一)加强宣贯培训是确保有关人员准确理解、掌握并贯彻实施《规范》的基本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宣贯培训方案,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宣贯培训活动,争取在年底前后对有关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单位以及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等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轮训一遍。
参加《规范》培训人员的学时凭培训证明可计入个人继续教育学时。
(二)宣贯培训对象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单位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2.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全体质量监督人员;
3.设计、图审机构的相关技术负责人;
4.各施工单位的总工、技术部门负责人、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
5.各监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
6.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技术负责人;
7.检测单位的技术负责人。
鉴于此次培训的工作量较大,培训采取省、市分级的形式进行。
省级培训对象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单位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质量监督机构的负责人;图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甲、乙级设计单位的总工和技术负责人;特、一级施工企业的总工和相关技术负责人以及各地师资,具体由省建设厅干部学校负责培训。
其余人员均由各市级培训,各市培训人员量大面广,各地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9月20日前报我厅科技与勘察设计处备案。
施工员等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岗位人员的宣贯培训另行安排。
(三)培训内容
1.《规范》编制情况介绍及总则、术语、基本规定;
2.《规范》墙体节能工程、幕墙节能工程、门窗节能工程、屋面节能工程、地面节能工程部分;
3.《规范》采暖节能工程、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部分;
4.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建筑节能部分工程质量验收。
根据不同对象培训内容有所侧重,第4类人员分土建类和安装类,土建类培训内容为1、2、4部分,安装类培训内容为1、3、4部分;其余人员培训内容为1、2、3、4部分。
(四)培训形式、考试及师资
1.培训按统一计划、统一大纲、统一教材、统一师资的原则进行。
2.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培训采用经建设厅审定的专门教材、由省建设培训中心统一发放。
3.为了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效果,对各市开展培训情况要进行考核、检查,具体工作委托厅干校落实。
4.《规范》宣贯培训的师资,按建设部要求,统一参加师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颁发师资培训合格证。根据我省这次《规范》宣贯培训量较大的实际情况,经研究,获得建设部或我厅师资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及《规范》主要编制人员可在各地宣讲《规范》。
5.我厅将在8月下旬举办师资培训班,参加人员为: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化、节能或质量监督工作的同志2~3名,并由各市统一选派当地有关设计、土建施工、安装、配电照明、监理企业和质量监督机构技术骨干作为师资力量(具体名额分配详见附件2),师资名单于8月20日前报我厅科技与勘察设计处(附件3)。其他省级培训对象的授课时间具体安排由建设厅干部学校另行通知。
(五)注意严管事项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效果。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以盈利为目的擅自举办宣贯班、研讨班、培训班等乱办班、乱收费等不良现象。
三、做好《规范》实施及监督工作
(一)《规范》实施后开工建设的民用建筑工程,以及已开工建设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尚未开始施工的,应当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或相应的地方标准进行施工质量验收,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或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不得予以备案或交付使用。对《规范》实施前已开工建设且节能分部工程已开始施工的民用建筑工程,具备条件的,可以按照《规范》进行施工质量验收。
(二)《规范》实施过程中,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责任,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监理、质量监督、验收等各环节实施《规范》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的贯彻执行。
(三)为确保《规范》实施的质量和效果,我厅将适时开展《规范》的宣贯、实施及监督情况的专项检查或抽查活动。对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规范》的情况,要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或依法进行处罚。
附件:1.建设部建办标函〔2007〕302号文(略)
2.各市《规范》宣贯培训师资名额分配(略)
3.各市《规范》宣贯培训师资人员报名表(略)
浙江省建设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