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信托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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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启示:信托制度在国际竞争中的重要作用及离岸信托的借鉴意义

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信托制度出现了三类重要应用方式。[1]第一类是通过信托法律关系规制居民日常行为或商业行为,如推定信托制度、衡平法下的救济规则等。此类应用主要体现在争议解决的阶段,比如,法庭诉讼中,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信托关系,需要适用信托规则。第二类是进行金融、商事应用,促进金融、商事发展,如养老金信托、员工激励信托,以及我国常见的金融产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三类是作为高净值人士财富管理及传承工具的家族信托。

当然,除上述三类重要应用外,信托在慈善领域、信息保护等领域亦有所应用,此处不再赘述。

一、离岸信托的制度建设启示

信托关系的存在可以有效促进金融产品创新,刺激经济活力。信托作为金融工具的合理应用,可以有效地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这也是我国在2001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重要动力之一。但这并不意味着信托只有在作为金融工具进行应用时,才能对国家经济及社会发展带来正面影响。实际上,信托作为财富管理工具的应用(主要指家族信托)同样对国家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长期以来,大家普遍认为家族信托只会为高收入阶层带来好处,却忽视了家族信托相关规则的完善对国家经济发展、获取国际竞争优势的重要作用。

离岸信托的实践为我们揭示了一个道理,即信托制度对吸引高净值人士个人财富的“落户”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经济数字化等背景下,各国(地区)的税收制度、信托制度已成为吸引财富涌入的重要手段。过去,税收制度建设是“财富争夺战”的重要手段。众多企业、个人倾向于将财富向具有较低税率及较强税收优惠制度的国家和地区转移,比如美国、英国、法国、沙特阿拉伯等地是高净值人士的主要“产地”,那里的高净值人士会选择移民或建立境外公司以获取商业、税收上的诸多优势。随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简称经合组织)及各国政府的推动,连同反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双支柱”、统一报告标准(又称共同申报标准)等政策规则的出台,各国(地区)通过税收制度争夺“财富”的方式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税收制度竞争逐渐进入“后期”的规范化轨道。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英文为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简称BEPS,是指跨国企业利用国际税收规则的不足,以及各国税制差异和征管漏洞,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全球总体的税负,甚至达到“双重不征税”的效果,相应行为会造成对各国税基的侵蚀,为各国税收带来损失。2013年6月,经合组织(OECD)发布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开始了针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国际协作,不断打击上述行为。中国是BEPS成员辖区之一。

“双支柱”:

2021年10月8日,136个税收管辖区通过G20/OECD包容性框架发表《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拟对现行国际税收规则进行改革。该声明主要围绕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框架进行设计。其中,“支柱一”就国家征税权进行了重新划分,“支柱二”就全球最低税率予以设定。截至2022年6月12日,BEPS141个成员辖区中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37个辖区就该声明达成了共识。

统一报告标准:

英文为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简称CRS。CRS旨在通过推进各国(地区)之间的税务信息自动交换,提高税收透明度,增强国际合作。中国亦参与其中。

除因商业、税收上的原因进行“财富移民”之外,20世纪末及21世纪初,大量的高净值人士开始选择设立离岸信托并将个人资产置入其中,以获取相关优势。高净值人士选择离岸信托,或是由于本国(地区)并未建立起完善的信托制度,或是由于离岸信托制度比本土的信托制度更有吸引力,能够为其带来更多的好处。

信托制度对个人财富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因此对信托制度的建设也将成为争夺“财富”的一种方式。美国对这一新趋势有着较为灵敏的嗅觉,各州也出现了向离岸信托制度学习后而产生的在岸离岸信托制度,并出台了信托涉税规则。这一制度以及相关信托涉税规则的出台,使得美国本土高净值人士越来越倾向于在国内设立在岸离岸信托,不再将离岸信托作为唯一或最优选择。通过在本土建立在岸离岸信托制度的方式,美国各州留住了大量的境内高净值人士及其财富。我国亦可参考相应模式,在如海南等地区建设在岸离岸信托制度,以留住境内高净值人士,甚至吸引境外高净值人士及其财富涌入。

当然,信托制度建设的意义不仅在于留住境内高净值人士,将财富留在境内,信托制度创新也有利于我国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吸引资金涌入。进行信托制度创新的方式有很多种,其中经过实践检验的较为有效的方式是创造“双轨信托制度”,即境内委托人适用改良后较为有吸引力但并不激进的“境内信托制度”,境外委托人适用更接近于离岸信托的“本土化国际信托规则”。麦克马林(McMullin)法官就在分析South Orange Growers Association v. Orange Grove Partners[2](南奥兰治种植协会诉奥兰治格罗夫)一案中指出,《库克群岛1984年国际信托法案》相关条文仅仅适用于国际(境外)信托,在岸(境内)信托依旧受到库克群岛境内相关规则的制约。这便是双轨信托制度的一种体现。

不论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创新,离岸信托制度作为现阶段对国际高净值人士最具吸引力的信托制度之一,都将是包括我国在内的众多国家进行信托制度研究时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通过信托制度的创新留住境内财富并吸引境外财富,是未来我国参与国际竞争时需要重点考量的因素。总之,研究离岸信托的意义不仅在于进行金融建设或是为高净值人士提供家族财富管理工具,更在于通过对先进制度的学习探寻我国信托制度发展的方向。

包括美国、英国、中国在内的“在岸地”国家,完全可以对离岸信托规则进行批判性学习,对其中的有益规则进行“部分移植”,更好地提高对财富的吸引力,留住境内财富,吸引境外财富。当然,离岸信托对国家经济发展、制度建设的借鉴意义远不止于此,但由于对信托制度价值的全面理解尚需信托理论及实践基础支撑,因此本书开篇仅对相关问题进行简述,详细内容将在本书最后一章中展开论述。

二、我国建设全球财富管理中心的重要战略及其与离岸信托的关系

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的基础上,2022年5月27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北京证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北京全球财富管理中心建设的意见》(京金融〔2022〕157号),提出全面提升财富管理行业发展水平,加快建设全球财富管理中心。

其实,早在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就在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全球服务贸易峰会上宣布,要支持北京打造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设立以科技创新、服务业开放、数字经济为主要特征的自由贸易试验区。

随后,国务院批复《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明确提出“助力高标准建设城市副中心”,“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全球资产配置,建设全球财富管理中心”。2021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1〕15号),再次明确提出“加快全球财富管理中心建设”。2022年5月27日《关于推进北京全球财富管理中心建设的意见》的印发,实则是支持北京全球财富管理中心建设的细化规定,也是我国全球财富管理中心建设向前迈出的又一步。

毋庸置疑,信托,尤其是家族信托,是财富管理行业中最为重要的细分领域之一,也是留住境内财富、吸引境外财富的核心制度之一。因此,要建设全球财富管理中心,高质量的信托人才和高水平的信托制度缺一不可。

《关于推进北京全球财富管理中心建设的意见》将“坚持对标国际,深化改革开放。充分学习借鉴国际财富管理中心先进制度安排,高起点谋划、高标准建设北京全球财富管理中心,打造我国金融业改革开放的新高地”,作为建设全球财富管理中心的基本原则。这也意味着离岸财富管理中心的先进制度将被充分研究、学习,甚至部分引进,离岸信托作为离岸财富管理中心的“拳头产品”必然会为我国全球财富管理中心的建设提供更多的有益思考。因此,对离岸信托知识的学习,也有利于加深财富管理从业人员、高净值人士对我国信托制度建设的理解。

在介绍完信托的理论和实践知识后,本书将从信托制度对国家发展的重要意义,如何辩证分析离岸信托、建设我国的信托制度体系等角度出发,在最后一章中就信托制度对国家发展的重要意义及建设性启示进行系统论述。

注释:

[1]后两个阶段在同时进行。

[2]本处仅列举最常见的三类方式。鉴于信托制度的灵活性与特殊性,其应用范围不断扩展。比如,近年来对数据信托的探讨及应用,即为信托关系在数据资产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