殒命在回家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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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预审方略

审讯刘昭龙的工作受阻,在审讯中刘昭龙气焰十分嚣张,拒绝回答审讯人员提出的任何问题。还扬言要以绝食进行威胁,公开与审讯工作对抗,与法律较量。

为了摧垮刘昭龙的防线,指挥部决定,对刘昭龙暂停审查,收监进行冷处理,磨磨他的性子,待其心理即将崩溃的时候再进行审查。

目前,真正影响对刘昭龙审查的阻力并不是刘昭龙拒绝接受审查,而是在对朱钦业的审查中,朱钦业交代了实施10.12案件的犯罪事实。

朱钦业交代的犯罪过程与现场情况基本吻合。在案件分析中已经排除了两人以上作案的可能。

这样朱钦业的交代对刘昭龙审查组就形成了巨大的心理干扰。

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经交代,再继续对另一名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很难保证对刘昭龙审查的力度。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指挥部要求两个审查组之间进行隔离,互相之间不允许交流信息,各审各的犯罪嫌疑人。信息交流由指挥部统一协调。

要把审查刘昭龙作为侦破10.12案件的主攻目标,针对刘昭龙的性格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审查方略,精心拟定预审方案,确保审查工作达到预期的目的。

首先要预判在对刘昭龙审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予以破解。

一是在审查初期阶段,犯罪嫌疑人必然会全盘否定与受害人有任何接触和交往。

二是随着审查工作的逐步深入,犯罪嫌疑人承认与受害人有接触,但是对受害人的行踪他是无法控制的,因此对产生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是受害人是自己返乡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离开彭城,不具备参与作案的时间和空间。

四是犯罪嫌疑人承认对受害人进行性犯罪,否认对其实施其他犯罪行为。

其次是在审查过程中要着重把握好几个关键的节点。

一、时间和空间的结点,犯罪嫌疑人会以无法对受害人进行控制为借口,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到东盛以后受害人自行离开。

2、在西刘集乡受害人是自己回家的。

3、在彭城受害人是单独返回的。

二、交代部分犯罪,掩盖其他犯罪。

犯罪嫌疑人交代实施了性犯罪,不承认杀人灭口。妄图逃避法律的严惩。

第三审查刘昭龙的方略。

一、以政策攻心,依据证据说话。

1、是控而不审,进行心理压迫,造成犯罪嫌疑人心理上恐惧。

2、是审讯过程中突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身体检查,突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阵地。

3、适时地运用证据,打乱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

二、审查过程中要循序渐进,逐步深入。

1、要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推进,要求犯罪嫌疑人在交代过程中要按照时间顺序,把他所做的每一件事情都交代清楚。需要查证的由外围侦查组及时调查取证,迅速辨别交代情况的真伪。

2、在审查过程中要不断地挤压犯罪嫌疑人的活动空间。重点是10月12日下午到10月13日上午犯罪嫌疑人的活动情况。要把犯罪嫌疑人在这个时间段里,活动的具体时间都要剖析清楚,要有人证、物证予以佐证。

三、充分发挥证据在审查工作中的作用。

在审查过程中要灵活地运用好现场采集的证据,在审查的关键时候抛出证据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对朱钦业的进一步审查主要是要达到二个目的。一是辨别朱钦业交代情况的真伪。二是朱钦业是否还隐藏着其他重大犯罪问题没有交代。

朱钦业为什么会在较短的时间里就交代了实施10.12案件的犯罪情况?这是由朱钦业在案件中扮演的角色所决定的。

朱钦业在接到姜宜芸电话的时候,公开表示要到车站去接姜宜芸。结果朱钦业没有去,造成姜宜芸死亡的结果发生。这样在审查过程中,朱钦业必须说些什么能够站得住的东西,才能通过审查。

接站与不接站是引发案件的导火索,因此朱钦业对这个问题必须做出明确的交代。

朱钦业交代了作案的全过程,实施犯罪的基本情况和现场勘查吻合。他就是要让侦查员相信,10.12案件就是他干的。

但是如果我们进行深入的剖析,就会发现朱钦业交代的口供中,在关键的问题上存在很大的漏洞。

比如朱钦业交代在彭城火车站与姜宜芸偶遇,随后又将她骗到淮阴。这种交代分析起来就存在有明显的漏洞。

如果姜宜芸到彭城就是为了找朱钦业兴师问罪的,那么她就应该到朱钦业的单位,找有关领导反映情况,否则她没有必要专门到彭城把朱钦业喊回来再商谈。

跑了那么远,连脚还没有落地几句话就被朱钦业拖回去了,这怎么可能呢?这种情况是根本不可能出现的。

朱钦业交代到火车站正好被姜宜芸碰到了。朱钦业到车站时准备上车,在正常的情况下出站和进站不可能是同一个通道。同时上下车的人是不可能碰头的,朱钦业的这个交代暴露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

朱钦业在交代中还提到在火车站遇到单行的姜宜芸。既然两人的关系已经出现了严重的危机,姜宜芸不可能再单独去找朱钦业算账。如果姜宜芸真的要报复朱钦业,向单位反映情况,必然会有亲友相陪同行。

朱钦业交代在火车站遇到姜宜芸一个人。根据我们的调查姜宜芸回淮阴的时候,是刘昭龙送上车的。朱钦业怎么可能在刘昭龙的眼皮底下将姜宜芸骗走,这是根本不可能的。

我们再来分析朱钦业交代实施犯罪的现场情况。从表面上来看,交代的犯罪过程与现场基本吻合。如果我们仔细地进行剖析就发现有许多矛盾。

朱钦业交代实施犯罪的行为和伤害的后果不相吻合。姜宜芸在受到暴力侵害的时候是拼死反抗的,形成了许多反抗伤,这些伤痕是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时候留下的。

朱钦业交代的作案过程就没有反映出这些具体的犯罪动作

姜宜芸的反抗同样会给朱钦业留下一些痕迹,对朱钦业进行体表检验,没有发现任何伤痕。

朱钦业交代的现场情况只能是案发后朱钦业可能到过现场,或者在现场观望的村民里,有人把现场的情况告诉朱钦业。

朱钦业交代的现场情况,只要是去过现场的细心村民都能够大概地描述出来。

误导侦查员认定朱钦业就是10.12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关键问题是,在朱钦业进入现场的行走路线与警犬的追踪路线基本吻合。

10.12案件犯罪嫌疑人进入现场的行走路线有悖于常理,在一般的情况下,青年男女夜间外出都是结伴而行或者时分时合。

像10.12案件那样夜间两人平行走了几公里,互相不交集,这种情况在实际生活中是罕见的。朱钦业却交代了这个问题,这样就很容易让人掉入先入为主的陷阱。

为什么朱钦业能够把这样特殊的行走路线说出来,在进一步调查中这个谜团才揭开。姜宜芸虽然喜欢与人交往,但是在男女交往过程中思想非常保守,从来不会与异性牵手同行。

姜宜芸的同学反映,朱钦业和姜宜芸已经交往多年,没有人看见两个人在公共场所牵过手。

朱钦业的交代可能就是基于对姜宜芸生活习惯的了解,按照她的行走方式进行交代。刚巧与现场的情况吻合,这样就可能给侦查员造成先入为主的误判。

朱钦业在交代犯罪过程中,十分详细地叙述了欺骗姜宜芸全过程。对于其旅游结婚的胡梅影的活动情况,只是轻描淡写地说了一句,让胡梅影单独回家就想搪塞过去。

胡梅影至今下落不明,朱钦业在交代中也没有做出什么合理解释。刚刚度过蜜月两人就断绝了联系,这里面可能隐藏潜在的问题。

对上述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我们就会发现朱钦业的交代是假的。朱钦业为什么要冒着巨大的风险承担杀头的罪名,去编造谎言把自己带入死亡的深渊呢?

剖析朱钦业在交代过程中的犯罪心理活动,我们就会发现朱钦业的交代中隐藏十分险恶的犯罪阴谋。

朱钦业交代杀人犯罪,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进行分析,朱钦业的交代是被迫的。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愿意接受法律惩罚,这说明什么问题?

是朱钦业认识到姜宜芸的被害与其有不可开脱的责任以后,心理上承受巨大的社会压力,为了赎罪而交代杀人犯罪吗?显然不是。

朱钦业没有必要用没有实施的犯罪来进行赎罪,他也不可能这样做。那么朱钦业主动交代又说明了什么问题?只能是朱钦业的交代是在为了掩盖某种不为人知的犯罪行为。

目前,最有可能诱发朱钦业产生犯罪动机的因素就是与朱钦业有不正当关系的胡梅影。

现在胡梅影突然失踪了,生不见人,死不见尸。她的失踪与朱钦业必然有某种联系。朱钦业交代杀害姜宜芸就是为了转移公安机关侦查视线,以掩盖其真实的犯罪行为。

朱钦业和胡梅影不正常关系的存在,是10.12案件产生的起源。胡梅影的存在不仅影响到朱钦业的正常生活,而且由此还引发了几个家庭的矛盾。

姜宜芸遇害以后,姜宜芸的家人就到朱钦业家里闹丧,把他的家都给砸了。在处理胡梅影的问题上,如果处理得不好,朱钦业不仅会身败名裂,还有可能丢了饭碗。

这样如何对待胡梅影,就成了朱钦业下一步能否正常生活的关键。从朱钦业的角度上来看,根本就没有什么好的办法把胡梅影的问题妥善处理好。要真正从根本上解决与胡梅影的纠纷,最直接的办法就是杀人灭口。

我们这样来设想,如果朱钦业真的把胡梅影给杀了,他很快就会进入公安机关的侦查视线。

怎么样去解决既要排除障碍,又能避免被发现的结果出现。只能是从制造假象,转移视线入手。

朱钦业与姜宜芸的死亡有一定的联系,那就是因为朱钦业没有按时去接姜宜芸,而导致姜宜芸被害。

接人与不接人与姜宜芸的死亡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它仅仅是导致姜宜芸被害的一个条件。

人们普遍认为,条件就是因果关系。姜宜芸被害首先就会想到的是朱钦业移情别恋,引发杀人灭口。

朱钦业正是顺着人们的这个思路,主动地交代了对姜宜芸实施犯罪的全过程,把人们的视线都引到姜宜芸身上。

这样,当姜宜芸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以后,朱钦业就可以在法庭上,拿出不在现场或者没有参与作案的关键证据,进行翻案。朱钦业本来就没有杀害姜宜芸,这样法院就不会因为10.12案件对朱钦业作出判决。

对于胡梅影失踪或者被害就不好再对朱钦业进行追诉。这才是朱钦业主动交代参与10.12案件的真正目的。

既然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对朱钦业的进一步审讯中就必须加大审查力度,敦促其老实交代。

首先,要充分运用好已经收集到的证据,针对朱钦业交代中出现的漏洞,揭露朱钦业编造的谎言,彻底铲除其想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

二是顺藤摸瓜,进一步扩大侦查范围。根据目前已经掌握的信息,深入各地调查取证,争取收集到更多的犯罪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