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男”“剩女”:适婚人口的初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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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

一 从男孩偏好到“光棍”危机

生育文化是指人们在生育及相关活动中形成的意识观念和相应的社会规范,即人们在婚姻、家庭、生育、节育等活动中形成的思想理念、价值观念、风俗习惯、伦理道德、行为规范等(吴忠观、刘家强,2003)。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人类的生育文化也大体上经历了原始型生育文化、传统型生育文化和现代型生育文化的变迁(吴忠观、刘家强,2003)。在原始社会,生产力低下,人类基本上依靠狩猎和采集生存。这个时期的生育文化对生男生女几乎没有任何偏好,生育子女的数量也完全由自然的生理规律支配,同时对后代的养教也处于一种原始的蒙昧状态。到了封建社会和近现代时期,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传统型生育文化深受父权和从父居习俗的影响,同时社会盛行“多子多福”“母以子贵”“养儿防老”和“传宗接代”等生育观念。这个时期的人们就相应地表现出早婚、早育、多育和重男轻女的生育行为。在漫长的社会变迁中,男孩偏好的生育文化在我国(和其他东亚地区)逐步形成,并且依然(至少在农村地区)根深蒂固(Chu and Yu,2010;张翼,1997;王文卿、潘绥铭,2005;刘爽,2006;石贝贝等,2017;侯佳伟等,2018)。在现代发达社会,人们倾向于晚婚晚育、少生优生,越来越注重子女的质量和精神收益而不再追求子女数量。因此,现代型生育文化就是以晚婚、晚育、少育和“集约化”养教为特征。在贯彻和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过程中,我国计生部门也曾不遗余力地向老百姓宣传这种现代生育文化。但是,有着几千年历史的重男轻女思想并不会那么容易被改变。人们仍然持有重男轻女的思想,尤其是农村地区更为严重。

在计划生育背景下,男孩偏好的生育文化是出生性别比失衡的主要原因。在传统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等儒家生育文化的影响下,人们采取溺杀、遗弃女婴以及人为性别选择的生育行为,从而引起出生队列中的男女性别比偏高,并且有持续上升的趋势(Hudson and Den Boer,2004;原新、石海龙,2005;韦艳等,2005;韦艳等,2009;石人炳,2013;石雅茗、刘爽,2015;侯佳伟等,2018;庄亚儿等,2021)。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城乡之间的差别,农村出生性别比长期偏高(乔晓春,2004;蔡菲,2007);二是存在孩次的不同,拥有二孩及以上的家庭出生性别比偏高(杨菊华,2006;刘华等,2016);三是农村地区严重的男孩偏好和性别选择(周长洪,2006)。近年来,尽管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表明我国人口的出生性别比呈现下降的趋势,由2009年的119.45下降到2010年的117.94,并逐年下降到2019年的110.14,我国的出生人口性别比30余年来首次出现“十一连降”,但仍超出国际警戒线即出生性别比105±2的范围。出生性别比失衡会影响人口数量和结构,从而造成女性缺失与男性过剩的风险、人口数量减少的风险以及老龄化的风险等(刘利鸽等,2014)。

研究中国人口的婚姻史就会发现,男孩偏好带来的性别比失衡问题并非现代社会特有。在一项对1700~1840年出生的清朝皇室家族33000名婴儿和儿童死亡率的研究表明,1/10的女婴可能在出生几天内被溺杀或遗弃(Lee,Feng,and Compbell,1994),此外,在平民家庭中,女婴和女童的死亡率也偏高,一项依靠间接方法对出生于1774~1873年的约12000个东北农民的研究中,估计有1/5到1/4的女性死于故意溺杀(Lee and Campbell,2007)。实际上,在清朝皇室贵族中普遍存在溺杀女婴的现象,这也是婚姻市场中理性决策的一个结果。平民的女儿可以赚取聘礼,而贵族的女儿需要陪嫁,社会地位越高,陪嫁越多。因此,一些清朝贵族也像农民一样选择溺弃女婴(李中清、王丰,2000)。溺弃女婴和女童,使得女性的存活率降低,造成全国范围内初婚人口的失衡,对婚姻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与此同时,封建社会中婚姻形式的多样性,如童养媳、收继婚以及妻妾制等也影响了婚姻市场中适婚男女的婚配行为。在清朝的上层社会人口中,有10%左右的男性婚姻属于妻妾制的状态,同时,贵族家庭中约1/3的人过着一夫多妻的生活(李中清、王丰,2000)。

男孩偏好带来的出生性别比失衡会进一步导致未来婚姻市场中可婚女性数量的相对不足,从而使得适婚男性难以找到结婚对象,即出现男性婚姻挤压[1]现象。严重的男性婚姻挤压问题带来了大量大龄未婚男性,甚至出现大众口中的“光棍”危机。比如,清朝时期在由于溺婴、过高的女婴与女童死亡率、性别结构失衡、一夫多妻制以及对妇女再婚的限制等因素综合作用下,大龄未婚男性现象十分普遍(刘利鸽等,2014)。从17世纪到19世纪后期,一直有20%的男性处于单身未婚的状态(李中清、王丰,2000)。另外,李中清和王丰(2000)比较了19世纪早期欧洲和中国人口分年龄的曾婚占比,发现在中国,男性结婚年龄早于欧洲国家,同时,约有20%的男性在30岁时仍处于未婚状态。即使到了40~45岁,欧洲国家和中国仍有10%~15%的男性保持单身的状态。但是,比较大龄男性选择未婚的原因,发现中国男性处于未婚状态主要是由于婚姻挤压问题,即适婚人口性别比失衡,适婚女性缺乏;欧洲男性不婚往往是自己主动选择逃避婚姻而独身不婚。中国台湾地区也是如此,在20世纪初的台湾农民中,属于一夫多妻制的家庭接近2%,且20世纪40年代末50年代初,国共内战后百万青年男性从大陆撤退至台湾地区,导致1955年台湾地区的婚配性别比高达138.62,初婚市场可供选择的男性比女性多38.62%,男性婚姻挤压严重(《人口研究》编辑部,2003)。同样地,严重的婚姻挤压问题在当前也颇受社会关注。比如,2015年中国总人口数表明男女人口相差3366万人,这使得媒体争相报道在不久的将来,中国约有3000万男性人口面临“打光棍”的局面。已有学术研究也表明这种风险是存在的(Hudson and Den Boer,2004;刘利鸽等,2014;果臻等,2016;靳小怡等,2017)。

另外,“普婚”文化将加剧婚姻挤压带来的后果。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尽管中国经历快速的工业化、城市化和教育平民化,但是人们依然提倡“普婚”和早婚(Ji and Yeung,2014;Jones and Gubhaju,2009;Yeung and Hu,2013)。因此,受“普婚”文化的影响,人们对婚姻的需求有增无减,这可能会进一步加剧男性之间对可婚女性资源的竞争,并对已有的婚姻与家庭秩序产生强烈的冲击,引发一系列的人口、社会和安全问题。比如,贫困地区的“媳妇荒”、“买卖新娘”、商业性行为等问题的增加就是具体的表现。

二 从婚姻市场错配到“剩女”现象

“剩女”指的是大龄(一般是27岁以上)未婚职业女性。她们通常生活在大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中,受过高等教育,拥有不错的工作和收入(To,2013;Ji,2015;Fincher,2016;Lake,2018;Yating,2019)。她们也是现代女性,即崇尚个人自由、理性、独立和平等。“剩女”现象与“光棍”危机的共存初看起来很不合理。为什么这些未婚男性和女性不相互婚配呢?男女婚配观念的不同是导致这种婚配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

传统的婚姻观念讲究“门当户对”,即男女双方得有相似的家庭背景,但在现代社会它也包含新的含义,即男女双方的教育和经济条件等也得对等。随着社会变迁,女性(特别是经济资源缺乏的年轻女性)倾向于向上婚姻匹配(female status hypergamy),即女性嫁给比自己社会经济地位高的男性(South,1991)。对于成功的职业女性来说,她们经济独立,不需要依赖男人,因此,向上婚姻匹配动机并不会很强。她们更相信男女平等(Ji,2015)。但是,在男权(或者父权制)文化下,这些职业女性却不得不接受向上嫁婚配,因为男性一般不愿意与比自己成功的女性结婚,即男性具有下娶婚配动机(male status hypogamy)。这种“嫁高娶低”的男女婚配观念和梯度婚配模式会导致婚姻市场错配(marriage market mismatch)问题。举个简单例子,假设一个社会存在四个等级——甲、乙、丙、丁,个人的社会经济地位逐级递减,那么按照“嫁高娶低”的婚配模式,甲男会选择乙女、乙男会选择丙女、丙男会选择丁女,最后等级高的甲女和等级低的丁男将单身,即出现婚姻市场错配现象。由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剩男”往往是被动单身,而“剩女”多为个人选择。另外,这里的等级可以解读为受教育水平、经济能力等个人的社会经济特征。值得一提的是,从20世纪80年代起,中国台湾地区同样呈现出处于社会中下层的男性婚配难现象,不得不引入“外籍新娘”“大陆新娘”(大多来自越南、泰国、印尼以及中国大陆等国家和地区)来缓解婚姻挤压的状况(于宗先、王金利,2009)。台湾地区公布的人口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14年底,在台的外籍新娘累计高达44.20万人,较之1988年的2.06万人增加了42.14万人,年平均增长率为12.51%。其中大陆、港澳籍的新娘占外籍新娘总人口数的比值由1998年的57.98%上升到2014年的64.61%,上升6.63个百分点。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尽管经历了快速的经济转型和现代化,男权思想依然深植于中国文化之中(Fincher,2016;Ji and Yeung,2014)。同时,在这段时期,女性(尤其是城市女性)逐步获得了跟男性相同的教育机会和就业机会,从而使得她们能够获得更高的受教育水平、收入水平和职业地位。讽刺的是,正是女性在教育和职业上的成功使得她们在男权思想盛行的婚姻市场中处于不利位置,甚至出现“剩女”现象(To,2013;Mu and Xie,2014;Ji,2015;To,2015;Fincher,2016)。另外,Raymo和Iwasawa(2005)研究了具有男权文化的日本,也发现了类似的结果。

三 个人择偶偏好的变迁

择偶是步入婚姻的第一步,而婚姻是满足男女生理、心理、物质等多元需求的合法形式。因此个人在择偶时会从多个方面考虑结婚对象的个体以及社会经济特征,如年龄、外貌、受教育水平、职业地位、家庭背景、健康状况、经济条件等。换句话说,影响婚姻决策的因素是多样的,大致可以分为后天自致性因素、家庭先赋性因素和宏观因素。后天自致性因素指的是个人通过自身学习和努力而获得的后天能力或资质,如受教育水平、自身职业、个人健康水平、住房条件等,而家庭先赋性因素指的是个人的家庭社会经济背景,如父辈的受教育水平、职业和户口等;宏观因素主要指的是婚姻市场结构、地区差异和国家政策等。

与时代特征相适应,个人择偶偏好随着社会变迁而发生变化(徐安琪,2000;孙秀艳,2002;齐亚强、牛建林,2012;蒋京川、宫玉洁,2015)。择偶偏好是男性和女性对结婚对象的标准或条件。在原始社会,择偶并不以爱情或感情需求为基础,而更多的是考察经济背景(恩格斯,1972),婚姻的结合与家庭的建立更多地从狩猎、种植、繁衍后代以及与其他部落斗争等方面考虑。到了封建社会,适婚男女的婚嫁大多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主导下发生。在传统父权制文化背景下,婚姻往往不是由个人所决定的,选择和谁成为伴侣,也不仅仅取决于个人的意志和偏好,而很大程度上受到家规、社会价值观和风俗习惯的制约(费孝通,1998)。这也是买卖婚、交换婚、指腹婚、童养媳等非常态的婚姻形式出现的社会背景。对比之下,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个人在择偶时拥有更多的自主决策权,尽管依然面临来自家庭和社会的压力。总体来说,婚姻形式逐渐从包办婚姻过渡到以自由恋爱为基础的婚姻。另外,后天自致性因素和家庭先赋性因素在决定个体择偶偏好的相对重要性上也发生了显著变化(蒋京川、宫玉洁,2015)。前者的重要性在婚姻匹配中不断上升,而后者的重要性则先降后升(齐亚强、牛建林,2012)。

本研究主要关注新中国成立以后个人择偶偏好的变化情况。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社会快速地向工业化、现代化和城市化转变,但是,这一伟大转型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与齐亚强和牛建林(2012)、徐安琪(2000)、张翼(2003)的方法类似,本书根据经济发展与社会结构在不同时期的主要特征,将我国的伟大转型过程划分为四个阶段,依次是:新中国成立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建设阶段(1950~1965年)、“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发展阶段(1977~1991年)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现代化建设深入发展的阶段(1992年至今)。与社会经济发展与社会结构演变相适应,中国人的择偶观和婚姻观也发生了重要变化。具体来说,这一时期国人择偶标准的变迁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新中国成立到“文化大革命”期间,政治背景是影响婚配的决定性因素,即个人的政治面貌、家庭出身及家庭社会关系等是适婚男女考察婚配对象的主要方面,这种情况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表现得尤为明显(徐安琪,2000)。第二阶段是改革开放以后,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观念的推陈出新,带来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整体增强,个体的择偶标准已不再依赖个人政治面貌和家庭政治背景,而更多地从个体情况出发,考虑对方的受教育程度、职业、个人综合能力等个人后天条件。因此,该阶段适婚男女的择偶偏好主要表现为看重职业、收入、个人能力、住房情况、财产等因素,尽管身高、年龄以及有无婚姻经历等因素依然会被考虑(李银河,1989;齐亚强、牛建林,2012;孙秀艳,2002;徐安琪,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