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明代“怀远猺乱”与官方“土流分治”政策
明代,怀远县在洪武初年由于“征蛮将军吴良征五溪蛮,降古州峒二百余所,县裁革,改三江镇巡检司,(洪武)十四年,复置县治于大溶江浔江之汇,列四镇,编户八里”,然而“地界与湖贵靖黎诸州接壤,附县仅三厢民二百余家,外数里俱傜侗环巢,三甲民远处傜侗外各数十里,成化、弘治以来,节被绥黎诸蛮窜入,纠众杀散三甲居民,占据近县一带诸村,并侵蚀入融界”。[16]
嘉靖二十五年(1546),柳州知府江满乘两广总督张岳动用朝廷大军平定“马平猺乱”之机,亲自带兵征怀远,结果伤亡惨重,失败而归,第二年诸“猺”攻破县治,厢民搬迁逃散,知县布恒携官印出逃,之后“县官惟侨居府城,以冠带生员杨宦名色、镇抚朱万世、百户任邦祚,分地抚处,遥示羁縻而已”。[17]
隆庆五年(1571),新上任的怀远知县马希武乘两广总督殷正茂平定“古田猺乱”之威,“入抚其地,只艇历三甲及诸营峒,无不听抚,三厢民始稍复业,仍议城旧县,兴版筑”。[18]当时马希武等地方官员由熟识的瑶人带领进入“三甲及诸营峒”村寨,着手恢复明初编制的里甲编户制度:
带同典史刘朝宗、镇抚朱万世、冠带生员杨宦亲诣怀远县,唤得猺民加仲才、加蓝银、梁广满、加尚银、黄金付等,各集众丁见职,宣谕利害,推诚抚化,每村举立老人一名,甲头二三名,以为约束,量其村分大小、人丁多寡,省令自愿认纳禾米,折算田粮,在案当将花红、盐、酒赏犒,众皆杀牛歃血,抚掌欢呼。本职又亲临各处峝寨,间有一二百姓,亦皆尽属夷风,悉心抚处,清得粮二百零五石三斗六升四合,涂猺夷不计,百姓残民约共有三千余名,宜地宜民编凑四里村户,丁粮各依里分。俾肥瘠品搭,远近相兼,其轻省公务,逐年分泒,使粮差得均,而里役不累,然则筑城立堡善后之图,今日机会诚不可缓等因,连将抚处清编过该县民夷排甲丁粮数目手册,并修建县治,屯兵防守各缘由回报,复经牌行守巡右江道逐一委官勘估议详,前来批行。[19]
由此可知,迄至明代中期,怀远的“百姓残民”不但与当地人群杂错而居,而且已经“尽属夷风”。这里的所谓“三甲”,并非指明初制定的“每十户为一甲,每十甲为一里”的里甲编户,而是承袭了北宋中期王口寨“三甲”的称呼,在实际编户数目上,则是将“三千余名”百姓残民因地制宜地编凑为“四里”村户,这相对于洪武十四年(1381)的“编户八里”大为缩减。由于嘉靖二十六年(1547)怀远县治被诸“猺”攻破,“厢民搬迁逃散”,编户有所减少是在情理之中的,当时也已经将“该县民夷排甲丁粮数目手册”上报批行。当时“三甲”的分布区域,在明初县治老堡溯寻江而上数十里处[20],主要有程村[21]、崖头、古坭[22](后称古宜)、文村(宋代文村堡)等村落,而且有“内、外三甲”之分。
然而,马希武在重建县城时与居住于附近、协助建城的稿黄、大地等村寨“猺人”因犒赏问题发生冲突,“猺人”又受到筑城匠人的挑拨。马希武还将在城上行走见到县官不及回避的“猺老”小孩打死。坡头、板江[23]一带的“猺人”则因马希武带兵搜出过路盐贩而受刑罚。诸多矛盾交织在一起,终于在隆庆六年(1572)八月初三,稿黄、大地、太平、河里等寨“猺人”啸聚两千余人,由北门冲入城内,用箭射杀知县马希武和经理俞冕等五人,爆发了杀官夺印的“怀远猺乱”。[24]
万历元年正月至二年二月(1573~1574),朝廷征调十几万大军,派广西巡抚郭应聘指挥督战,才最终镇压了“叛乱”。但当地“猺蛮”仍“叛服无常”,县令“赁居融县”,直到万历十九年(1591)新任知县苏朝阳和广西按察司副使龚一清等官员复建县治于丹阳镇,并且实施了一系列颇具成效的善后措施,地方秩序才逐渐恢复,明王朝对当地的控制才得以渐渐稳固下来。[25]
万历二年(1574),“怀远猺乱”被朝廷派大军平定,在主将郭应聘的奏议下,朝廷委派地方官员在当地“猺乱”波及的村寨实施“联束民猺”政策。由于旧县城老堡附近天鹅岭一带的太平、河里、南寨等村寨,老堡下游的板江、田寨河周围的村寨,溶江南面的郡凳山、涌尾一带,以及溶江支流猛江[26]上游的猛团、七团等村寨,是当时“猺乱”的主要爆发地和波及地,[27]大量当地“猺寇”被杀或逃亡,因此其具体措施为:
东岸、北岸应责之武生朱应旸,督内三甲之民承管河里、太平、南寨一带,外三甲之民承管四港、东澪、波浪、塘堀一带,武洛狪人承管猛团、七团一带,北杲韦覃二姓獞人承管桐木、火烧、洛溪、合水至三门洛杲一带。西岸应责之原任永康县主簿李材、与原招楚瓮寨土舍韦昌金督上猺笼承管郡邓、涌尾一带,中猺笼承管稿黄、大地一带,下猺笼承管坡头、田寨一带。又板江、河潺、大田芦等处,俱与融县各猺獞相联,应责之融县所千户罗大本督浪溪獞人承管边田、板壁一带,宝江獞人承管板江、猪肉一带。融县所百户任邦祚督鱼楼獞人承管河潺至蕉花一带,背江獞人承管大田芦至下猺笼一带,互相钤束,务保无虞。[28]
随着“联束民猺”政策的实际推行,会有相当一部分“三甲民”能够进入寻、溶两江交汇之处的村寨,承管河里、太平、南寨、四港、东澪、波浪、塘堀一带的无主田产,他们搬迁进入这些地方居住且繁衍后代。该政策还让某些地区的“狪”“獞”人群,如居住于寻江上游支流武洛江[29]的武洛“狪人”进入溶江支流猛江上游的猛团、七团等村寨;融县北部相接的北杲[30]、韦覃二姓“獞人”,融县北部浪溪江[31]流域的浪溪“獞人”,宝江[32]流域的宝江“獞人”、鱼楼“獞人”,融县西北部的背江[33]“獞人”去承管怀远东南部与融县接壤的“猺人”村寨土地。这些地区的“狪”“獞”人群虽然没有被编入里甲而成“甲民”,但应该较早就已经归附于明王朝,因此他们不但没有参与“猺乱”,反而与官府有着密切的合作关系,所以他们能够在“动乱”之后得到官府信任而承管“猺寇”产业。
明代初年制定并在全国推行的里甲赋役制度,是把地方社会纳入明王朝国家控制体系之下的重要措施,里甲户籍编制使一部分当地人成为明王朝直接控制之下的“编户齐民”,但同时有相当一部分的地方人口并没有被编入里甲户籍。这些没有户籍的人则通常被朝廷官员视为“蛮夷”,但他们内部的成分也相当复杂,历来的文献里也常常是“蛮”“夷”“猺”“獠”“狪”“獞”混称,近代学者则常常为他们的族属族源及异同问题争论不休。但是,明代对“蛮夷”的界定,不仅是一个血统的范畴,更是一个文化和社会的范畴,被指称为“蛮夷”的人群在文化上不仅与官方推崇的主流文化有异,在社会身份上更是与“编户齐民”有别的“化外之民”。[34]因此,郭应聘奏折里所谓的内、外“三甲之民”就是在明代的里甲赋役制度下,由怀远地方官府进行里甲户籍登记所确立的“甲民”,而“猺”则是指当时没有被编入里甲户籍、不承担赋税差役的人群。
那么,除了在具有国家正统性户籍身份上的差异,这一时期怀远境内的“三甲民”与“猺”在文化上是否有很大的差别呢?郭应聘在奏折中给了我们答案:
据怀远县衣巾生员姚廷臣、贺德呈称,本县残民止有内、外三甲,一县公务咸赖之,全不识字,言侏、服左衽、答歌配偶,与猺俗同。[35]
可见在当时的地方官员眼中,此地的“三甲民”和“猺”在语言、服饰、婚配等重要的文化习俗上并没有太大差异,“三甲民”仅仅是在户籍身份上与“猺”有差别,但是在日常生活的习俗上却呈现出“与猺俗同”。
由此可知,“联束民猺”政策是让具有正统性户籍身份的人群,去承管尚未被编入明王朝里甲户籍人群的产业。这些能够被“甲民”承管的产业必定是当时被杀或逃亡的“猺寇”遗留下来的田地或山林,而愿意前往“猺窟”承管“猺寇”产业的“民户”,也应当是那些原居住地的产业不足以满足其生活所需而希望向外迁移拓殖的人。此外,“猺乱”之后,天鹅岭一带的村落也残留有相当数量尚未逃亡、愿意归附朝廷的“猺人”,所以郭应聘才会提出“联束民猺”政策,使“民”与“猺”之间能够“互相钤束,务保无虞”。
“怀远猺乱”以及之后的“联束民猺”政策,使原本主要聚居于寻江上游数十里的“三甲民”得以进入旧县城老堡附近的“猺人”聚落中居住。[36]而寻江上游支流武洛江沿岸的“狪人”,以及融县北部与怀远东南部接壤的一部分“獞人”,也能够进入原来“猺人”聚居区,承管“叛乱”“猺人”遗留的田产和山林,进而定居逐步发展成为新的村落。这在明代中期广西爆发的一系列“猺乱”平定后不久,时任广西巡抚杨芳主持编纂的《殿粤要纂》收录的《怀远县图》中就有清楚的体现。作为“怀远猺乱”中“叛乱”“猺人”聚居和活动的主要区域之一,旧县城老堡附近的天鹅岭一带,除了山间区域大部分被标注为“猺”的居住地之外,靠近河流沿岸的平旷地带已经分布着相当数量的“民村”。而与融县北部相接的怀远南部和东部地区,更是呈现出民村以及“猺”“狪”“獞”等村寨交错分布的状态(见图1-2)。
图1-2 明代万历年间《怀远县图》
资料来源:(明)杨芳编纂《殿粤要纂》卷1,《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41册“史部·地理类”,书目文献出版社,2007,第754页。
万历十七年(1589)怀远县令苏朝阳到任,初上任就到各村峒招主垦荒、释仇开江:“据前任典史王长、武生朱应旸各上地图陈议,因招主张鹏、吴自学及里冬曹元庄、唐绍禹等咨以民所疾苦,夷所向背及山川险阻,商旅要会之区,未及亲历,旋蒙委署融县,职有所羁,窃计先设教化以为导民根本。随择请融县生员王卓、李标、石应辰、李钟阳等分教古坭、浔江、板江等村,又令江水王五充为武洛江诸村招主,往谕彼中傜侗,释仇开江,仍将所争荒田分令垦种纳粮,随报望风归垦。”[37]此外,苏朝阳还“亲诣村峒,犒赏抚绥,禁逐奸徒,设立社师,故自板江、窄江、梁口、浔江诸夷及程村、崖头、古坭诸百姓欢欣,筑竖书舍,遣弟子从学,又近日长沙、大梅及猛团、上团、武洛等村望风归顺,请垦荒田,请输岁赋,请开江通商者踵至”。[38]朝廷派大军平定“猺乱”之后,不仅有大量“猺寇”被杀或逃亡,留下相当数量的田地被抛荒,此外,地方官府也需要重新对土地的承垦者进行登记,以便征收赋役,因此会有不少所谓的荒田需要招主垦种。这不但会使原来的“猺”“狪”等人群随着户籍登记、输赋纳税而转变为“民”,也必然吸引一些外来流民迁移过来承垦荒田,进而纳粮入籍。
此外,怀远境内的寻江通往湖南,而溶江则连通贵州的从江县、榕江县一带,两条水道一直是湘、黔、桂交界地区木材、食盐、山货等物品运输的重要交通枢纽。因此不仅苏朝阳与“猺人”“释仇开江”,时任右江道守备的龚一清更明确要求“酌定江税,以通商贾”,认为“怀远旧有浔、容两江,木植盐货等税,往时猺人占据,阻失道,今已退出,奉详请允,该县起抽一年余矣,江滩险阻,舟楫至容江而止,非从轻取,难乎商贾之来集也”,于是规定“今计该县税过大约一年百二十金有奇,城工未完以前,许令陆续动支杂费,照实开数具报,合无待工完后,每年税银即此一百二十余两为准,所税物件,照旧抽过细数,不得加增”。当时寻、溶两江交汇下游融江流域的融县境内,就已经是商贾四集了。[39]由于怀远地方官府积极开江通商、酌定江税,上游寻、溶两江江道随之开通,必定进一步刺激上下游外来商贩的进入与往来。
万历十九年(1591),苏朝阳首先得到朝廷重建怀远县治的旨意,但是关于新县治的选址问题却多次受阻,“奉院道明文,议复邑治,先卜融县长安镇间旷之地,议凡四上,阻格弗成”,[40]多亏“傜酋余金朝等、介寓民张鹏、吴自学图上丹阳镇,乞为新民,请城焉”[41],苏朝阳最终得以重建县治于旧县城老堡下游的丹阳镇(今丹洲镇)。之后,苏朝阳与守备龚一清通力协作,共同推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善后措施,其中除了上文提到的“开江通商”之外,还有另外两个对当地影响深远的政策。
其一是“分立土舍,以束诸傜”。虽然当时的怀远县属于流官管辖地区,但其实地方官府力量很弱,在苏朝阳重建县治之前,“怀远……皆土夷,县官不入境,止就居于临县,每年入催钱粮一次而已”。[42]为了强化官方的控制,又能避免与当地人群再次发生矛盾,龚一清和苏朝阳商议采取土流分治的措施,即将一些怀远当地的“傜酋”立为土舍,于“怀远大傜峒二,峒置六刀,付与各酋,每傜犯法,请刀行诛,名曰六刀”,这六名“傜老”分别是余金朝、粟银桶、杨金亮、李尚友、傅银龙、龙华通,“见系傜众所推,俱见本道,愿听约束,凡有犯法行歹之傜,应诛则诛,应罪则罪,俱六酋志过,并不敢拗,本道许转请各充土舍照旧管束”,此外,对“余金朝、粟银桶加给袍带作义民官,余皆另示赏赉”。[43]这一赐封“傜酋”、土流分治的政策,推动了后来当地村寨本地人群内部的阶层分化,对土官家族的兴起及其后人对地方秩序的控制,以及家族组织、民间信仰和地方文化的建构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其二是“量定编则,以安民彝”。龚一清认为:
怀远自残破后,止存三甲残民,岁征秋粮米三百三十三石八斗,每石折征银三钱,均傜四差,并无编派。近该里冬及各傜输心者,无编不成民同于歹贼。不及今定编,恤民之苦,薄民之赋,著为成规,犹恐后来之官,重编虐民,反为不便。合从民彝之愿,量编其丁,轻派其银,惟所派的数,仅充知县、典史柴马之类可矣,不必全责及数,亦不必勒限定期,听县官便宜编派,完日册报,庶民志可一,民情可定,而赋役亦有常经矣。[44]
那么这里所指的“编则”是怎样的呢?笔者在乾隆年间怀远知县廖蔚文编纂的《怀远县志》中找到如下记载:
怀远猺居十之八,原无编户,嘉靖时田土尽入贼巢,颗粒无征。万历二年大征后,只征三甲田粮八十余石。万历十九年立城后,据民人曹元壮、猺人余朝金等认纳抚化,所以至今钱粮俱系各村认纳多寡,永著为例,非有甲户之名也。武猛二峝,以布抵粮,即布缕之征也,溶江猺龙等处,以禾把抵税,则纳□纳秸之意也,于怀民犹有古道存焉。官斯土者,循例其旧,能无催科政□手,所幸钱粮不多,犹意为力也。倘于用一缕二之中,而寓爰养樽节之道,将家给人足而比户可封矣。[45]
县志中的这一记载,其实透露出一个关于赋税征收和人群划分关系的重要信息,即万历二年(1574)“怀远猺乱”平定之后,怀远地方官府虽然根据明代里甲赋役制度的要求,对原来宋代“三甲民”居住地的民众征收田粮,但是万历十九年(1591)苏朝阳建立新县城之后,则不再登记甲户,而是将缴纳赋税的主动权给予地方民众,让其“认纳抚化”,允许他们以不同的数量和形式(布、禾把)缴纳田粮,并且在人群身份上也区分为“民人”“猺人”。可见明代怀远官府与地方民众的这种规约逐渐形成了一种地方制度,使得之后的清代地方官员也不得不继承这种征税上的“编则”,导致乾隆年间怀远县依然没有“甲户之名”。
明代中期爆发的“怀远猺乱”虽然被明王朝派大军平定,但苏朝阳重建县治的艰难和善后措施的种种怀柔姿态,都体现出地方官府在当地力量的羸弱。怀远县名义上属于明王朝流官控制区域,但内部却是“土流分治”,县官只能控制县治以及甲民聚居之区域,“猺人”聚居之峒地内的法纪纲常,甚至“猺人”性命的生杀予夺,都由诸“猺”推举的“六刀猺老”掌控,县官根本无权过问,以此来换取县治的安全,并达到间接“管束诸猺”之目的。因此,明代怀远地方官府对民村以及“猺”“狪”“獞”等村寨进行更为细致的划分和标明,其实是由于各村寨头人的控制力量有限,无法跨越村寨形成较大区域的本土威权,地方官府只能分别笼络诸种人群的地方土著上层,使其成为王朝国家控制地方村寨的中介,形成一种“分而治之”的统治策略。此外,官方对赋税田粮的征收采取地域上和人群上的区分对待,也会使各个不同地方居住族群之间的区分逐步从被动转变为主动。
此外,明代官方对于都柳江下游地区“民”和“夷”的区分,除了二者在赋役征纳上的差异之外,也注意到二者在居住地域上有平地与山地的差别。如在明代广西“猺乱”平定之后,王士性在《五岳游草 广志绎》中记载明代的桂林、平南、浔州、南宁等地已经呈现出“民夷杂居”的现象,但右江上游的柳州、庆远、思恩“三府纯乎夷,仅城市所居者民耳,环城以外悉皆傜僮所居”,而且“傜僮所居,皆依山傍谷,山冲有田可种处则田之,坦途大陆纵沃,咸荒弃而不顾”,因此王士性感叹:“傜僮之性,幸其好恋险阻,倚山而居,倚冲而种,长江大路,弃而与人,故民夷得分土而居,若其稍乐平旷,则广右无民久矣。”[46]
然而,对于王士性的这一观察和记载,我们要透过当时作为官员的文士视角和观念去理解所谓的“民”“夷”之分在地理分布和户籍身份上的关系:居住在城市之中、坦途大路或者是长江大路两旁的人群,由于处于地方官府势力的管辖范围之内,常常会成为明代里甲户籍政策下被登记入黄册的“民”户,而那些“依山傍谷”、在山冲之处种田的被指称为“傜”或“僮”的人,其实正是在赋役征收上官府胥吏无法直接接触或抵达之处的人群,因此官方对他们只能采取间接管理的方式。如王士性就提到:“僮人虽以征抚附籍,而不能自至官,输粮则寄于在邑之民。僮借民为业主,民借僮为佃丁,若中州诡寄者然,每年止收其租以代输之官,以半余入于己。”[47]所以,与其说是“傜”“僮”选择居住在依山傍谷之处,到山冲之处种田,还不如理解为山冲、峡谷的自然条件为某些人群远离官府的直接控制而成为官员眼中的“傜”“僮”提供了条件。这种对地方人群在居住地域、户籍编制与族群划分上的关联,其实是官方对不同居住地域的人群采取不同的统治政策和管理措施的结果,而非原因。这种分而治之的政策会使“民”“夷”的区分从地理区域上的隔离转化为心理认知上的区分,尤其是对居住于不同海拔的人群聚落,官方政策的区别对待会使所谓的平地人群与山地人群之间的区隔更为明显,从而对彼此族群认同的形成产生较大的影响。
当然,文献记载和目前人类学家对东南亚地区的田野调查研究都已经揭示,平地(峒地)人群与山地人群之间其实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人员流动,大量生活在平原地区的人群会因逃避赋役、自然灾害和战争逃向王朝国家控制不到的山地居住。[48]但是,这种局部的人员流动并没有实质地影响到平地(峒地)人群与山地人群之间的族群区隔,这也使得地理区域和族群划分之间存在一定的内在关联,而这种区分其实更深层次上是自然地理气候影响下的生计方式、家庭组织形式和通婚范围之间的种种差异引起的,笔者将在后文关于家族组织和通婚网络的章节中做更深一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