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明辨之——“交换、比较、反复”的理论探索之路
为学的第四个阶段为“明辨”。学是越辨越明的,不辨,则所谓“博学”就会鱼龙混杂,真伪难辨,良莠不分。世界万物纷繁复杂,而每个人的认知又极为有限,如何实现以“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解释世界的目的,显然需要经历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由现象到本质的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延安革命时期,陈云同志在谈到在党的工作中如何坚持“实事求是”的唯物方法时,提出了“交换、比较、反复”的辩证思想。所谓“交换”,就是要互相理解、沟通。所谓“比较”,就是对事物进行各方面的对比,认识事物本质,使自己对事物的认识更加准确。所谓“反复”,就是决定问题不要太匆忙,要留一个反复考虑的时间,听一听不同的意见。
何老在学术上非常崇拜的孙老就十分鼓励学术上的明辨,鼓励辩证地看待理论探索中遇到的问题。孙老主张:“求同存异,这是外交和统一战线中所应采取的一条原则。但是,如果在科学研究中也讲求同存异,那就没有什么问题可以研究和讨论了,科学也就不会前进了。我主张科学研究应该是存同求异,互相找差异,正确地开展争论。这样才能把科学水平渐渐提高起来。‘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贵在一个‘争’字。允许批判,也允许反批判。马克思在1853年9月2日给恩格斯的一封信中说:‘真理是由争论确立的,历史的事实是由矛盾的陈述中清理出来的。’(《马克思恩格斯通讯集》第一卷,1957,第567页)只有在争论中才能使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逐步深化。真理并不害怕被批判,它只会越辩越明。”[87]
关于政治理论学习,何老也曾有过类似的“交换、比较、反复”的辩证思想。1956年他在《光明日报》上发表《关于理论联系实际中的简单化问题》一文,针对《学习》杂志举办的对“格列则尔曼同志寄来的一封信”的座谈中许多单位和同志对联系实际中的简单化问题的认识存在一些误解和偏差,提出了应当辩证地看待理论联系实际中的简单化问题。何老在文中指出:“什么叫做理论联系实际中的简单化呢?我基本上同意第六中级党校哲学教研室的看法——‘所谓简单化,就是不对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而是生吞活剥地把马克思列宁主义中的个别原则到处硬套乱套,或者是不根据时间、地点和条件,把局部的经验到处硬套乱套,所以简单化的实质就是教条主义或者经验主义的东西’。”“是不是凡是联系实际做得不好的都是简单化呢?我认为并不一定如此,简单化固然是联系实际做得不好,但做得不好并不一定都是简单化,因为在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过程中,是不可能一下子就做得尽善尽美的,这是一个逐步提高和发展的过程。从不注意联系到注意联系,从片段的联系到比较全面的联系,从表面的联系到本质的联系,从联系得不好到联系得较好再到联系得很好,这也是符合人们的认识与客观事物发展的过程的。”“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是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是免不了要碰到一些思想障碍,发生一些偏向,遇到一些困难的。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就坐着等待,不敢联系实际,甚至作为拒绝联系实际的借口。对某些同志在联系实际中发生的一些偏向(只要不是故意歪曲)也不要过分指责,而是要帮助同志们克服在联系实际中的困难和偏向,引导同志们大胆地但又慎重地联系实际,使我们的政治理论教育工作能够逐步地提高起来。”
在经济理论的探索上,何老正是秉持着“交换、比较、反复”的辩证思想,始终践行着其所倡导的“不唯上、不唯书、不唯师、只唯实”的“实事求是”的思想,从而取得一个又一个丰硕的理论成果,这主要可以从何老积极参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5次理论大讨论中寻找答案。
何老是“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理论”问题大讨论的发起者,并形成这一理论的一派。何老针对厦门大学的草英、攸全两位同志在《中国经济问题》1962年第9期上发表的《关于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中以及苏联教科书中将生产劳动仅仅解释为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的说法,凭借其对马克思的《资本论》扎实的理论功底和非常敏锐的理论洞察力,在《经济研究》1963年第2期上发表了《试论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一文,大胆提出了自己的质疑,指出应当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角度来看待生产劳动的特殊内涵。社会主义的生产劳动不仅包括创造某种物质产品的劳动,而且包括创造精神产品和服务的劳动。之后又在《江海学刊》1963年第8期上发表《也谈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一文,与草英、攸全两位同志商榷,提出了自己的批驳观点。何老的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观点发表之后,立即引起了当时经济学界的强烈的反响,从而揭开了我国生产劳动理论大讨论的序幕。随后的3年时间里,学术界先后发表了20多篇讨论文章,代表性文章有:徐节文在《光明日报》1963年12月16日《经济学》专刊上发表的《谈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许柏年在《江海学刊》1964年第1期上发表的《略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生产劳动》以及杨长福在《经济研究》1964年第10期上发表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针对三个同志的观点,何老在《经济研究》1965年第1期上又发文《再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针对“马克思所说的生产劳动只能以生产物质资料的劳动为限吗?”和“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内涵是什么?”两方面分别对三个同志的观点进行了批驳,并进一步阐释了自己在这一问题上的认识。遗憾的是,这一理论讨论因为“文化大革命”而被迫中断。著名经济学家于光远在《中国经济问题》1981年第1期上发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提出只要是物质产品生产行业的劳动都属于生产劳动。文章具体分析了社会主义制度生产劳动包括的范围,如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生产满足社会消费需要的劳动、从事产品交换和分配的劳动、生产精神产品的劳动、教育的劳动、用于环保和改善环境的劳动等,认为这些都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因此被称为“生产劳动宽派”。孙冶方不同意于光远的观点,在《经济学动态》1981年第8期发表文章《生产劳动只能是物质生产劳动》,认为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只能是物质生产劳动。他认为一些同志之所以表示教育、科研、文艺、服务业等行业都属于生产劳动,一是想引起社会的重视,二是想为20世纪末每人1000美元的国民生产总值找一个与外国可比的口径。他认为两个用意虽好,但若因此把这些劳动视为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会对我们的工作造成干扰,如混淆物质和精神、混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混淆生产和消费、混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混淆劳动力价值和劳动力创造的价值等,因此被称为“生产劳动窄派”。由此再次引起经济学理论界对“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产劳动”问题的讨论和争鸣,并逐步形成了宽派、中派、窄派三种不同的观点。何老在20世纪60年代就提出了自己的中派观点,在20世纪80年代的讨论中,又先后发表了10篇文章。何老的中派观点与其他“不窄不宽”的观点相比,也有区别和不同,因此其学术观点被称为“新中派”。他的全部观点后被系统整理成《生产劳动理论与实践》一书,该书在1986年由湖南人民出版社出版,被称为“新中派”的代表作,荣获陕西省社会科学优秀论著一等奖,其中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具体含义》一章,获全国首届孙冶方经济科学论文奖[88]。
何老也积极参与了我国理论界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其他4次大讨论。20世纪50年代末,孙冶方先生在《经济研究》上发表了《论价值》一文,引发了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和价值问题的讨论。孙老的宏论深深地吸引了何老,为此他反复阅读了《资本论》和《反杜林论》中的有关论述,认为孙老的价值理论完全符合马恩的劳动价值论,并且是批驳“大跃进”中否认价值规律的理论武器。1979年何先生在全国第二次价值规律问题研讨会上聆听了孙老关于《价值规律的内因论和外因论》的学术报告,对孙老的观点有了更深的理解和认识。1983年孙老去世后,他参加了“孙冶方经济理论讨论会”,发表了《也谈“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一文,认为孙老对恩格斯这一命题的说明是正确的,是对苏联经济学界错误诠释的重要纠正,也是对当时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中忽视费用对效用关系的批评[89],此论文引起了与会者的讨论。何老在对价值理论的研究上与孙老有着诸多的共识,因此在“文化大革命”中被冠以“孙冶方在西北的代理人”的罪名并受到批判。
20世纪70年代末,经济学界展开了关于价值规律问题的理论讨论。这场讨论涉及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计划与市场的关系等问题。何老在《经济研究》1978年第6期上发表《论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制度》一文,指出:“对社会主义商品制度,既要充分利用和发挥它的积极作用,又要限制它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当然,在社会主义社会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前一方面是主要的,后一方面是次要的。只有到了将来的一定时期内,这种情况才会发生转化,即商品制度将逐渐走向消亡。在条件成熟以前,企业过早地取消商品制度,否定商品、价值、货币、价格的积极作用,是根本错误的。特别是在当前我国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我们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商品制度的积极作用,自觉利用价值规律,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此文表露了一些受“两个凡是”影响的思想局限性,卓炯先生在《经济研究》1979年第6期上发表《我也谈谈社会主义的商品制度》一文,指出何先生在此文中的思想倾向。文中指出:“研究社会主义的商品制度,一方面要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另一方面要联系社会主义的实际,这两者是不可偏废的。对于商品制度,马克思确立了一条基本原理,即‘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是极不相同的生产方式都具有的现象,尽管它们在范围和作用方面各不相同。因此,只知道这些生产方式所共有的抽象的商品流通的范畴,还是根本不能了解这些生产方式的不同特征的,也不能对这些生产方式作出判断’。马克思的这条原理完全合乎辩证逻辑,是颠扑不破的真理。”[90]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的经济形势发生巨大变化,由此思想理论观点也发生很大的变化,尤其是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作出“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一科学论断,何老仔细阅读卓老的文章,针对卓老指出的文中错误,再三审视了自己的观点,感到自己的文章确有偏颇之处,主要是受“两个凡是”的影响,于是撰文《再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并发表在《经济研究》1985年第5期上,指出“商品经济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本质联系,因此它不仅是一个基本经济特征,而且是一个重要的经济特征,是仅次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一个经济特征。而有计划发展既然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活动的形式,因此它只能是属于第三个层次的经济特征,或者说,有计划与商品经济共同构成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个基本经济特征”。显然,通过争辩和反思,何老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认识在逐步深化,且表现出一个学者追求真理的坦荡胸怀。
20世纪90年代初经济学界展开了关于价值创造源泉的大讨论。南开大学谷书堂教授在其主编的《社会主义经济学通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一书中提出了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的价值理论新见解。对此,中央党校苏星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6期上发表《劳动价值论一元论》一文,提出“只有物质生产领域的活劳动,才是价值的唯一源泉”。于是,由苏、谷之争引发了一元论与多元论的讨论[91]。何老在《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4期上发表《也谈劳动价值论一元论——简评苏、谷之争及其他》一文,认为苏星和谷书堂两位的观点都有失偏颇。文章指出,“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参与价值决定,完全符合劳动价值论一元论的观点”,从而批驳了苏星同志将“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参与价值决定与是否坚持劳动价值一元论联系起来”的观点。对于谷书堂和柳欣两位同志提出的所谓“新的”劳动价值一元论,即“扩展劳动这一概念的外延,把使用价值的生产或劳动生产率加进来,把劳动定义为由其生产的一定量的使用价值所体现的或支出的劳动量(劳动时间×劳动生产率),从而推论出‘价值与劳动生产率成正比’,否定‘价值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的结论”[92],何老给予了反驳。他在文中指出,“劳动生产力(率)是指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的能力,这种能力主要取决于劳动者的素质和技能,以及劳动的自然条件与劳动的社会力量……如果是指劳动产品的价值,则不论是劳动产品的个别价值还是社会价值,都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93]。对于谷书堂的“非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的观点,何老表示同意苏星教授,认为谷的观点是错误的。
第五次有关劳动价值论的大讨论是在世纪之交,“中央提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和研究’后,全国上下展开了新一轮关于劳动价值理论的学习和讨论。这次讨论有两个鲜明特点:一是从深化对当代劳动的认识入手,探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的新特点;二是结合新的实际,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形成的源泉问题,提出了多种不同的观点和见解”。厦门大学钱伯海教授在《经济学家》1994年第2期上发表《社会劳动创造价值之我见》一文,后来又在该杂志1995年第3期上发表《劳动价值理论与三次产业》一文,强调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否则“科技是生产力就不能成立”“相对剩余价值包括超额剩余价值就无从得来”“商品二因素和劳动二重性就不能存在”,所以,“创造价值不等于增加价值”,即“社会劳动创造价值”。何老在《经济社会发展研究》2001年第2期上发表《坚持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一文,针对“社会劳动创造价值论”这个经济学界争论较大的问题,肯定了“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是错误的”,但同时指出两点,“一是应当肯定该论点(物化劳动)所依据的前提是可取的,即认为创造价值的劳动是社会劳动,它包括第一、二、三次产业劳动的总和,这是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范围,从而克服了旧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局限性。二是个别文章的批判态度不是以理服人,有无限上纲的倾向,这是无助于问题的解决的,因而是不可取的”。后来何老又在《当代经济科学》2001年第3期上发表《劳动·价值·分配“三论”新解》,在《经济学家》2001年第6期上发表《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畅谈新时期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新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