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流浪儿童特征和属性
第一节 流浪生活不具备儿童的人性发展条件
将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根本,可以看到儿童的社会化属性和社会地位被严格规定着。作为儿童一部分的流浪儿童,却与其他绝大多数普通儿童截然不同,完全失去了这个可继续性作用的社会关系。因此,流浪儿童社会属性中已经不存在人类主导经济发展、政治发展、文化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关系了。流浪儿童存在于某种非社会性的甚至反社会性的关系中,因此其社会地位也就可想而知了。也就是说,人们与社会甚至其亲人也都不指望他们或希望他们什么了,他们也不具有社会性、经济性甚至各种伦理性的责任与义务了,也没有重要的社会角色和文化角色可扮演。在一系列社会地位指标上,在普通儿童群体与整个社会关系中,流浪儿童群体处于社会边缘。这些都是由于流浪生活是非社会化的,有的甚至与社会化背道而驰,童年离开了社会化就是离开了社会,就是离开了社会发展的逻辑关系。因此,流浪儿童所谈到的被人对待的种种非良性行为已经表示其社会地位的低下,他们被列入社会地位等级之外,处于一种极其低层状态。因此,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必须依靠政府和社会专门组织机构的力量。
流浪儿童的生存生活、行为方式没有朝着多数人公认和遵守的行为伦理方式去进行,如社会制度和社会规范。社会中都有着一系列楷模性的行为指标和规则化的行为体系。行为模式是社会制约的一种手段,也是儿童成长发展的规则规定,更是要求儿童必须掌握的价值规范系统和意识观念要领。流浪儿童却丧失了这些去积极学习、掌握、熟练运用的社会化要素,从而就不能习惯社会、组织、集团及时代的规范秩序和占主导地位的价值体系,流浪儿童成为社会之外的局外人,是一种边缘人,处于生活的边缘。因此,流浪儿童很容易受到一般社会成员的歧视与不当对待。流浪儿童自述中谈到的那些不尊重人的自由和尊严的行为,还有那些使用不太光明正大的方式,甚至种种过激和不人道的刻意性批评、批判、评判和动作,都表明了失去社会化的流浪儿童群体的状态。
流浪儿童被拒之社会门外的情况则更加严重了,这更使得他们成为对一切冷漠无情和漠视世间的边缘化儿童了。
调查中明显看到,流浪儿童除在年龄上、人的生物特点上具有儿童的特征外,其他方面已经全然失去普通儿童所应有的面貌、状态和交往形态。这是因为他们一方面又不能完全发挥成人的作用,另一方面又必须以成人的生存要求来达到本应由成人完成的物质生活资料与用品的自我供给,他们处于儿童与成人之间的生活状态,加上又处处受到社会体制和制度规定的必然排斥而经常处在边缘地位,没有什么社会权利与机会,流浪儿童只有寻找边缘性机会与侵犯他人权利机会来获得自己的生存机会,不良行为就是在这种状态下产生、发展和渗入骨髓的。
因此,流浪儿童总是处于一种低下的“边缘”社会情势的角色冲突中。而他们在与社会打交道过程中,又总是处于一种被惩治性的教育状况中。这种经常性、大量性发生在流浪儿童身上的现象,使流浪儿童敏感地意识到,这不仅仅是一种角色学习与角色形成中的行为现象,更是成人对自己所持有的普遍性看法。在这种看法与立场中,流浪儿童也会看到那种被儿童认为不尽合理的面对儿童的社会结构,这就会使流浪儿童不是屈服它、顺从它、遵守它,而是蔑视它,暗地破坏它和抛弃它。社会与流浪儿童之间只剩下了一种人的自然生存关系和年龄中的法律制度保护状态。流浪儿童已经不存在那种与社会相互期待、相互内在化的社会性自我关系了。因为,从本质意义上讲,流浪儿童进入这种完全以自立性生存为特征的流浪生活中,其生活物品的自我供给方式与类别已不能够完全由其个人的意愿所左右,个人不能自主选择了。流浪儿童实际上是处在一个狭窄的要生存、要活命的状态,这样,每个流浪儿童都必须根据当前生存状况选定自己的生存与行为方式,结果,许多流浪儿童被迫陷入流浪生活。从另一个角度说,此刻的救助保护加入是多么的及时和重要。
因此,在对待流浪儿童问题上,不能仅仅从合理主义上去看待,而应从实存主义上来看待。这是一个实实在在的需要社会救助保护的对象群体。如果透过流浪儿童的内心世界和生活观念来看,流浪儿童需要多种不同类型的社会救助保护方式。虽然流浪儿童不是普遍化的社会问题,在观察研究中也得知,如果从客观逻辑上来把握流浪儿童主体性的、内在的个人立场,其流浪生活也不是其本质所需要的,而是社会环境中不利于其生活与生存的一般性条件缺乏所造成的。流浪生活只不过是流浪儿童对这种一般性生存、生活条件欠缺状况的反抗、脱离,是对社会排挤的反排挤。调查中看到,在本质上,流浪儿童是不喜欢流浪生活的,其谈的所谓“喜欢”,只是没有找到更好的生活方式罢了。从这方面来讲,流浪儿童是需要社会主动给予更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救助保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