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经济普查专题研究:中国文化产业的区域结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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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文化产业的构成

2004年,国家统计局首次发布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以下简称《分类》(2004)】,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基础上,规定了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范围。2012年,国家统计局又发布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以下简称《分类》(2012)】,对《分类》(2004)做了进一步的修订。

按照中国官方的解释,所谓中国文化产业,其实就是国家统计局所界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虽然国家统计局一直使用“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说法,但在中国官方的各类文告和主流文化产业学界中,文化产业其实就是指“文化及相关产业”,他们引用的我国文化产业增加值数据亦即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数据。如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披露2013年我国文化产业增加值增长了15%以上。[1]又如文化部有关官员在2014年文化产业资本大会上表示,国家统计局从2004年开始统计文化产业的数据,2004年我国文化产业法人单位增加值是3100亿元,占GDP的比重是1.94%;2012年文化产业增加值是1.8万亿元,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为3.48%;2013年文化产业增加值是2.1万亿元,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为3.77%。至此,我国文化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速都在15%以上。[2]

《分类》(2012)指出,我国文化产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其范围包括:①“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②“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必需的辅助生产活动”;③“作为文化产品实物载体或制作(使用、传播、展示)工具的文化用品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④“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需专用设备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3]

根据《分类》(2012),我国文化产业被分为“文化产品的生产”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2个部分、新闻出版发行服务等10个大类、新闻服务等50个中类、新闻业等120个小类以及部分小类下设置的延伸层(见表1-1)。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解释,“部分”这一层面直接区分了文化产品与相关产品的生产,其中“文化产品的生产”单位又是全部文化企业的核心部分,因为其是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大类”的划分根据的是管理需要和文化生产活动的自身特点;“中类”的划分依照的是文化生产活动的相似性;而“小类”则是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具体活动类别,也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相应行业小类,即通常所说的四位数行业;至于“延伸层”,实际上是指某个小类中被纳入文化企业统计的部分企事业单位。

表1-1 中国文化企业的标准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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