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0年春节期间,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打乱了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秩序,在这场全民抗疫之战中,成千上万人有家不能归,“居家隔离”成为防疫措施之一,家庭、亲情,格外受到牵挂和重视,也使我们更加认识到家事法的重要性。
家事法顾名思义是关于家事的法律。字面意义上家事是指家庭成员间的事务,但家事法上的家事不限于家庭成员间的事务,实际上是指涉及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之间的事务。在司法实践中,家事纠纷指的是基于婚姻家庭亲属关系以及继承关系发生的纠纷。如,2018年8月30日《人民法院报》第8版中报道称:据河南洛宁法院关于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家事纠纷案件数量逐年持续增长,2016年占民事案件的21.38%,2017年同比上升22.16%,2018年上半年同比上升22.68%。传统家事纠纷案件涉及家庭内部成员,如离婚、赡养、抚养、扶养、继承、分家析产等。随着社会转型的加速,现在家事纠纷涵盖了婚姻无效、撤销婚姻、人身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夫妻财产约定、婚生子女否认、生父确认、探望权、监护权、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遗赠抚养协议和涉外婚姻等,案件类型多样,案由多元化。由此看来,家事法从实体上说应当是指调整亲属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通常所称的婚姻家庭法(亲属法)和继承法。
自20世纪70年代起,各国普遍展开家事法改革尤其是家事审理制度的改革。我国自2017年起在法院开始进行家事审判制度改革。2018年3月9日,周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就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等14个单位建立家事审判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在山西、江苏、贵州、新疆等地的118个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改革试点,探索建立家事案件冷静期、心理测评服务等制度。”
家事法改革之所以受到重视,是因为新时代在家事法的领域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这至少表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家庭团体性与个体自主性的冲突。不可否认,家庭结构与地位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改变的。在传统的农业社会,家庭的结构是以大家庭为主,因为家庭完全担负着生产和人类再生产这两种生产的职能,大家庭可以避免因分家而导致的家产特别是土地的分割,可以避免小家庭因某种意外的天灾人祸而导致的败落,这样可以更好地实现家庭的两种职能。可以说,在农业社会,“大户人家”自然而然是受人尊敬和羡慕的。而维系一个大家庭是需要有自己的家规家法的,大家庭的家长有着绝对的不可挑战的权威,家庭其他成员只能服从家长的决定。中国古代的礼以及孝悌规都是为维护大家庭服务的。而这些行为规则在维系家庭关系的同时,也限制甚至泯灭了家庭成员的个人自由与独立。自进入工业社会,家庭的生产职能开始减弱,因为个人从事工业生产的能力并不弱于家庭共同体的能力,家庭成员可以走出家庭、家族,以个人的名义去从事生产活动,个人的自主性和独立性日益增强。但是,只要有私有经济的存在,家庭的生产职能也就不会完全消灭。我国农村改革的经验证明了这一点。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进行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之所以取得成功,就是因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挥了家庭还未失去的生产职能。同时,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新形势下,家庭作为一个团体,其生活消费职能并未减弱,其人类再生产职能并未改变,一个人从生到死都离不开家和亲属。家庭仍为社会的基本细胞,具有团体性。强化和维护家庭的团体性,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本要求。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自然人的个性日益突出,家庭成员个人的自由与独立性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从而也就出现家庭团体性与个体自主性的冲突。法律上也就表现为在家事法事项上要求国家、社会干预与私法自治的平衡,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的平衡。
其二,家庭成员内部行为的隐秘性与危害的社会性的冲突。家事纠纷甚至家庭成员间的不法行为发生于家庭成员内部、家庭环境之内,具有隐秘性,外人难以知道真相或者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之所以清官也难断家务事的是与非,就是因为外人难以了解纠纷的真相和相关的证据。但是,家庭内部成员或者亲属间实施的某些行为却会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例如,家庭暴力造成的社会后果就是十分严重的,不仅影响家庭的稳定、和谐,也严重侵害受害人的人权,但受害人往往并不愿意声张,认为家丑不可外扬。特别是在现代网络化的条件下,家庭成员尤其是夫妻之间的软暴力现象突出。例如,在虚拟世界中谈恋爱、结婚、过家庭生活,而对于现实世界的配偶漠然视之。因此,法律上应当旗帜鲜明地保护弱者,积极预防家庭暴力及性侵、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违法行为,让受害人勇于同不法行为做斗争、捍卫自己的权益。同时,还应看到,家庭成员、亲属间的纠纷有时也是不易或者不必要完全分清是非曲直的。如果对家庭成员、亲属间的所有纠纷一定要严格按照证据规则查明真相,做出决断,反而会更加伤害亲属间的感情,不利于家庭成员或亲属间的团结。所以,一方面需要从源头上为人们提供处理家庭亲属关系的行为规范;另一方面在发生家事纠纷时对家事案件的审理有时需要采取“和稀泥”的做法,以“和谐”价值观作为目标趋向,以期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其三,家事的私人性、伦理性与公共性的冲突。家事是家庭成员或者亲属间的事务,无疑地都属于私事,所以人们常说,“家事无大事”。但是,如上所述,这种私事、这种“小事”也会关涉公共利益。家事往往具有公共性。例如,养儿育女,这可以说是夫妻间的私事,但却又是关系国家人口政策和社会发展的大事。同时,家事强调伦理性,我国古代法的“亲亲相隐”强调的就是家事的伦理性。亲人相互间揭发、告发,被认为是违反伦理的,但是对于亲属的不法行为的制止和告发又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其四,家事的重要性与对其认识不足的冲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事关涉社会整体利益。常言道:家事、国事、天下事。此三事并提,这说明“家事非小事”,家事有相当的重要性。例如,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这是关系未来一代健康成长的大事。但是,社会和家庭成员对于家事的认识并没有提到应有的高度,往往认为家事仅仅是家庭内部的小事,而不予重视。甚至家庭中发生遗弃及严重的虐待事件或者暴力事件,有关单位或者部门也仅以为属家中的小事、私事而不予重视。 对家事重要性的认识不足,会导致纠纷的处理不及时,从而使小事变为大事,最终酿成大祸,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因此,家事法的改革须引起全社会包括党和政府及社会组织对家事的重视,调动和利用各方面的因素化解家庭矛盾。
为应对家事领域出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家事法需要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进行改革。程序方面的改革主要是家事纠纷的解决途径及家事案件审判方式的改革,而实体方面的改革则是家事法实体制度的改进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对我国的家事法制度进行了许多创新和完善,为家事法改革构建了实体法制度。民法典对家事法制度的创新与发展主要有以下方面:
•取消了夫妻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和收养子女仅限于一对夫妻有一个子女的规则,取消了“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
•规定“家庭成员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界定了近亲属和家庭成员范围。
•规定结婚的效力始于完成结婚登记,而不以取得结婚证为婚姻成立的时间。
•取消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为禁婚条件的规定,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规定请求撤销受胁迫婚姻的期间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算。
•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规定了家事代理权。
•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
•规定了婚生子女的确认与否认。
•规定登记离婚应有书面离婚协议。
•规定了协议离婚的冷静期限。
•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取消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为离婚补偿的前提条件。
•规定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取消了被收养人为不满14周岁的限制,规定未成年人都可为被收养人,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须征得本人同意。
•规定“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也为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取消无配偶收养人性别上的区别,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双方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的民政部门应依法对收养进行评估。
•规定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财产外,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都为遗产。
•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的,也为继承权丧失的事由。
•规定了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扩大了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并以此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规定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
•取消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
•规定了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
•规定了遗产管理制度。
•规定了转继承制度。
•规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都可作为扶养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规定清偿遗产债务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
•规定无人承受遗产归国家所有的用于公益事业。
当然,家事法改革是一个动态过程,民法典对家事法实体制度的发展并不是家事法实体制度改革的终结,家事法制度仍需要继续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为了深入学习民法典确立的家事法制度,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新法,预见家事法制度的完善趋势,笔者从法解释学的角度撰写了这本《家事法通义》。本书既可为学习、宣传、执行民法典的参考书,也可作为法科学生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课程的教科书。
《家事法通义》也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重大项目《中国家事法改革研究》(项目批准号:16JJD820014)的研究成果之一。
本书的出版得到商务印书馆的大力支持,编审王兰萍博士付出辛勤劳动,范李瑛教授、张玉东教授对书稿进行了审读和订正,烟台大学给予了资助。笔者借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笔者也诚恳地希望各位法学同仁和读者不吝赐教,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郭明瑞
2020年6月于山东烟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