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行政法学(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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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行政法学流派

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近年来得到了跨越式的发展,尤其在行政法的理论研究中形成了诸多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论点和判断,如平衡论1、为人民服务论2、人民政府论3、公共利益本位论4、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论5等。这些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研究活跃了行政法学研究的氛围,这些研究也下意识地使我国行政法学界有了研究流派的雏形。在法理学和其他相对成熟的部门法学的研究中,学术研究中的流派问题似乎已经较为普遍,诸多学科都形成了本学科内不同的研究流派。以法理学为例,就有诸如自然法学的研究流派、实证法学的研究流派、社会法学的研究流派、法经济学的研究流派、法律现实主义的研究流派等6。与之相比,行政法学界虽然有对于理论基础深入而广泛的研究,虽然有对于学科构型深入而广泛的研究,但有关行政法学流派的问题似乎还没有引起学界的关注,这是非常令人遗憾的。在法理学和其他学科中,流派的形成对于本学科的建构及促进作用至少与下列方面的因素相关联。

第一个因素是本学科的认识空间。行政法学流派在一个学科中的形成使本学科的认识空间有所拓展,不同的研究流派会从不同的角度认识本学科,认识本学科宏观的、中观的和微观的问题。一旦在某一学科范围内形成了研究流派,其认识空间就必然会有所拓展。

第二个因素是本学科的思维方法。学科中流派的概念要大于思维方法的概念,思维方法可以被理解为流派中的下位概念,但同时思维方法与流派之间也存在着互动的关系形式,存在着正比例的关系形式。该关系形式的具体体现是,如果一个学科中的研究流派越丰富,其思维方法也就越成熟。反之,如果一个学科中尚未形成相应的研究流派,该学科的思维方法也就相对不成熟和相对狭隘。

第三个因素是本学科的研究视野。研究流派问题表明了该学科所涉及的内在与外在的宽度与广度,如果一个学科只有一个流派,那它的研究视野在宽度和广度上则是受到限制。而如果在一个学科中有着非常多的研究流派,尽管不同研究流派之间有可能是冲突的、对立的,但它们的存在至少拓展了本学科的研究视野。一个学科中流派的成熟度与厚度必然关涉到该学科的研究视野。

第四个因素是本学科的技术线路。不同的研究流派必然存在着独立于其他学科的技术线路,如法理学中的法律现实主义流派,它的技术线路就是将法律的分析和定性与社会现实予以紧密的结合,该线路是独特的,是其他流派所不具备的7。一个学科中流派越多,就表明该学科研究中的技术线路也就越多。而在当今的部门法的研究中,研究的技术线路问题并不是一个小问题。

第五个因素是本学科的社会效果。法学学科是应用学科,法学研究的最高评价标准便体现在它的社会应用上,也就是社会效果上。一个学科中如果只存在单一的研究流派则常常会给该学科贴上封闭性、刻板性、权威性等程式化的标签,而丰富的研究流派则会使该学科即使有标签也是多元化和多样化的标签。一个学科中研究流派的丰富与否、多样化与否便直接关系到该学科的社会效果。

由此可见,法学研究中的流派问题,无论对于法理学还是对于部门法学都至关重要。我国行政法学界关于流派的研究相对滞后,下面我们将对行政法学研究流派的一些主要问题予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