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执政者对时局的反应
“大争之世”的情势使时人极为惶恐,各国的执政者都想找寻一条出路,希望能保全他们的权势,甚至使之增加。为此目的,他们都知道除了茁壮自己的实力之外,还需要树立一套新规范,确定一个新秩序。他们想到的是先重建旧制,然后使它脱胎换骨,让自己取代式微的周王而称霸。这样做的第一个成功者是齐桓公。首先,他与执政大臣管仲将齐国人民依其职业及居所严格地组织成了一个强大紧密的战斗体,然后领导了多国联军抵制中国周围蛮夷的侵略,仲裁了诸侯间的纠纷,镇压了不服他指使的贵族们。在其成功之后曾九次召集诸侯聚会立盟,约定新的准则。其中于周襄王二年在葵丘所订的较为详细,盟辞开头强调“凡我同盟之人,既盟之后,言归于好”。其后包括了以下诸点:
(一)诛不孝,无易树子(不得改变已经确立的宗子),无以妾为妻;
(二)尊贤,育才,以彰有德;
(三)敬老,慈幼,无忘宾旅;
(四)士无世官(不准士人取得世袭的官位),官事无摄(一官不得兼职),取士必得(用士必须得其贤能者,不论其出身),无专杀大夫(诸侯不得因其私怒而擅杀大夫);
(五)无曲防(不可变更堤防,使邦际河川阻塞或改道),无遏籴(不可阻遏粮食出售与邻邦),无有封而不告(不得因私恩擅自封建附庸而不告于周室及盟主)。
齐桓公这些作为都是假借了周王的名义或声称卫护周室利益而行之,上述盟辞也在支持周代的封建和宗法制度。在葵丘之盟后,周王为了酬谢他,称他为伯父,传谕他不必行叩拜之礼,而他仍一再谦退而行礼如故。这只是一幕好戏,目的是便于他挟天子以令诸侯。事实上,当他称霸之时曾消灭了小国三十多个,大大地破坏了封建制度。后来晋文公也曾尊王攘夷,盟役诸侯,成功之后便自行请“隧”(周王葬礼之一)用于其死后。这是将自己比拟成天子,严重地破坏了宗法制度。在这些霸主引导之下,其他诸侯亦起效尤,普遍地破坏了支持封建宗法的规范“礼”。
另有一些人觉得“礼”不足救时,想用另一套规范“法”来济急。他们的做法是将“法”公布出来使人们得知其详,然后由政府率先遵行以示信于民。郑国的执政者子产便是第一个这么做的人。他在周景王九年(公元前536年)将郑国的“刑书”铸在一个铜鼎上,这在当时是一个创举。晋国的大臣叔向大不以为然,写了一封长信指出其误,子产只回了一封短简表示受教和无奈。这两封信在中国传统法制的发展上有重大的意义,所以我将《左传》所载之文转录于此,并且多花一点笔墨加以分析:
始吾[叔向]有虞于子[子产],今则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莅之以强、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
〔子产〕复书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
依照叔向之说,古代圣王怕人民以争夺之心相处,所以订立了道义的规范来加以防御,设立了正当的政令来加以纠察,制定了各种奖励和惩罚的办法来加以诱导和吓阻,不但谆谆教诲,并且以身作则来领先遵行,又寻求了聪明、正直、慈惠之人来执行这些规范和政令,遇到了纠纷就“议事以制,不为刑辟”(考虑了各种相关的事实情理而加以判断,不在事先预定一套法则来机械地加以引用)才能使当事人心顺意服而甘愿遵从判决行事,不再发生祸乱。倘若统治者废弃了古代圣王的做法而行乱政,人民就不遵从长上,国家就坠入衰乱,统治者不得不加强使用刑罚法则来管制人民,所以夏商周三代的后期(“叔世”)都曾订定这种罚则。
叔向所说的“禹刑”“汤刑”“九刑”现已难知其详,但是可以推定在文字使用较广之后,政府事务大多均有记录。法律乃重要政令,应当很早便已成文。《尚书》提到周穆王命吕侯“训夏赎刑”,《韩非子》称“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左传》提到周“九刑”,似指当时诸刑文字尚存。统治者要使政令能为人民遵守,当然需将其内容传布于众。《周官》称大宰、大司徒、大司马、大司寇等皆于每年正月之吉日公布其治、教、政、刑诸象之法于邦国都鄙,悬之于象魏,使万民观之。此书非作于周代,这些叙述很难置信。但在这些叙述之后,又称各主官之副贰属员皆以口语“施教”于民,则颇近常情。所以到了西周之时,法令大约虽已形诸文字,但并未普遍供人阅读。司法官吏可能还只是依其所知法令大意,而自行处理实际事务。这种做法可以容许他们斟酌个案相关的各种情事及规范,相当有弹性地做成裁决,而不仅仅适用法令的文字,这便是叔向所说的“议事以制,不为刑辟”。
这种做法显然到了春秋之时还很流行。周景王四年(公元前541年),子产处理郑国两个贵族争妻一案便是一例。(2)但是他一定于事后感到这种办法既费事又不够明确,不能用于人民之间众多的争讼而做成易于被人接受的裁决,所以才于五年后有“铸刑书”之举。此举最明显的用意是使刑法铸于铜器上,可以比书写在竹帛上更确实、长久地保存。此器铸成之后应当不会藏于官府,因为这么做除了保存之外没有什么意义。比较合理的是将它置于公共场地,便于人民有目共睹,一则使他们知道刑法有固定明确的内容,二则表示政府将与人民一样遵守此法,不做任意的变更。这两点正是叔向指出的公布刑法具体内容并机械地加以施行的缺点。子产显然并非不知此理,事实上他大约对叔向所说的许多原则都有同感,所以他没做答辩,只谦称自己无能,并简单地说他是为了“救世”。
为什么子产说要“救世”?此语对当时之郑而言并非虚辞,因为它是一个夹在齐、宋、晋、楚列强之间的小邦,时时有被侵略、瓜分的危险。子产身为国相,其焦虑可以想见。但是为什么他认为“铸刑书”并公之于民是一个救急的办法?大约他以为当时宗法已被破坏,以此为据的“礼”也失去了其约束人们行为的力量,郑国急需一整套广泛有效的新规范,而当时并没有一个社会权威能够做到,他只得尽速颁布一些可以使用政府权力施行的法令。但是这么做还不够,因为政府的实力有限,他必须取得人民的信赖和支持,而他又没有充分的时间去教育人民,所以他采取了一个巧妙的做法——铸刑书,并将它陈列出来,以达成上述教育并取信于民的两个目的。他不可能不知道成文的法令可能挂一漏万,而且未必合理,会引起争议,但是总比让人民蒙在鼓里,觉得执政者任意处断以致心怀不平好一些。显然他的办法被郑国人民接受,促成了他们的团结,使其国家撑过了一段艰难的时期。事实上他执政二十多年间,郑国不仅国内大致安定,并且在国际上获得了相当的尊敬,与叔向的预料相反。造成此一结果的原因是他们二人对于当时社会情况看法不同。他们都深知当时的动乱必须加以处理。非暴力地处理社会动乱的办法向来有两种:一是由社会中的智者追究问题的根源,找出人们怀疑及厌弃旧有制度及规范的原因,进而重建一套新的制度和规范,并耐心地教育人民,使他们了解其意义和精神,然后自动地服从并遵行。另一个办法是,掌握权势之人以强硬的手段推行一套制度和规范来寻求快速的效果。这两种办法不仅分别表现在叔向和子产往返的信件里,也显示于后世儒法二家的思想中,成了两家争议的焦点,所以十分值得注意。
仅就理论而言,叔向之说自较妥善,但要实行此说,需两个条件:第一,推行者要有极高的智慧、品格、决心和适当的地位。第二,他们要有长久的时间从容地去逐步推进。在现实的情势里,如果执政者面临着严重的问题必须紧急处理,便只有采取子产的办法来“救世”了。这一点,叔向和以后的儒家都未能掌握,所以其说很少在乱世被采用;而子产的办法不仅立竿见影,挽救了郑国于一时,而且旋即为许多国家遵行。五十年后在周敬王八年(公元前512年),叔向的本国晋也铸了“刑鼎”,去解燃眉之急。
然而将刑法铸在鼎上并公布出来并不难,难的是为了什么目的,处在什么基础上,依照什么原则去立法、司法?子产对此显然曾有深思,并做出了若干很好的决定。他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改善人们的生活和人际关系。在开始施行时有许多人因守旧而反对他,甚至希望他早死。这些人常在当时的“乡校”议论时政,有一位大臣问子产可否将乡校关掉。他回答说:这些人早晚在那里讨论我的政策,他们赞同的我便去施行,他们厌恶的我便去改善。他们是我的导师,我怎么可以将他们的乡校关掉?在他执政三年之后,人们反过来称赞他,说他改善了郑国的经济和教育,因而担忧在他去世之后无人能够来继承他的德政。人民这种态度的变更,就是因为子产能依照人民的需要立法、司法,并且能尊重人民的意见,随时改进,所以得到良好的结果。其后别国的执政者纷纷效仿,却未必都能做得像他那么妥当。晋国所铸的刑鼎便有些问题,孔子得知此事并且显然在分析了这个新刑法之后,提出了两点非议:
第一,晋国初封之君唐叔虞(周成王之弟)原有受自周王室的“法度”,其后历代贵族官员遵守此法治国,使人民都尊敬他们而循规蹈矩。此法能使贵贱不变其职守和行为,就是适当之“度”。春秋时晋文公成为霸主,又曾重新宣明唐叔之法;现在晋国抛弃了这种法度而铸了刑鼎,人民只注意在鼎上的条文,怎么会再尊重贵族?贵族除了这些条文之外还有什么可以用来治理人民?贵贱之间没有了等级,社会秩序将如何维持?第二,刑鼎上的法令是晋文公后期由执政者范宣子订定的。当时晋政已经纷乱,用那时的法令实非妥当。显然,孔子并不像叔向那么轻视法令,一味强调道德仁义;他所说的“法度”包括了周初的“法”和许多处理各类事务的准则“度”。这些法度虽然并没有明确地宣示于一般不识文字的民众,却是贵族教育的一部分,是他们清楚了解的,因此可以由他们来施行,这是他们的重要职责。假如这种详密精细的法度不再受到重视,贵族还有什么职责?人们以为除了鼎上的条文之外没有其他的行为准则可循,怎么会再听从贵族的意见?何况鼎上之法本来就不健全,国家当然就难以治理了。
所以归结起来看,孔子和叔向的意见基本上是相同的,那就是政府制定的法令之上还应该有一套高层的规范。他们也都指出这套规范需要适当的人来施行,如果没有这样的人,社会便无法安宁。在这一点上孔子比叔向更为强调。问题是他们心目中的高层规范以周初封建和宗法为基础,在这些制度式微之后,他们还想使之恢复,而春秋战国之时,由于情势的变迁,一般人已不同意这种想法,也没有时间去慢慢重建一套高层规范的新基础,而且大多数国家的统治者对于人民的需要和高层规范都没有正确的认识,一般人民更是茫然不知所措。此一形势激起了知识分子追寻一条出路的志向。他们清楚为了防止人们盲目摸索和放肆滥行,必须由他们建议一套比较具体的规范来指导并约制人们的行为。
这套规范该以什么为基础?该由谁,用什么方式来施行它?“八哲”曾提出了一些答案。关于规范的基础,有的主张将原有的礼去芜存菁,改变成一种合乎理性和时宜的准则;有的强调基于“天志”的政令;有的支持执政者所制定的法条;有的因为怀疑人的能力,认为不必再做任何努力,而应该废弃文明,回归万物的自然状态,遵循“自然律”。关于规范的施行,有的强调用教育来潜移默化;有的认为要借宗教信仰、鬼神之力的协助;有的主张由政府的赏罚来强力推行;主张回归自然的相信自然律会“自然”地运作,不必也不可由任何人来施行。
规范的基础、目的、制定、施行、功能、效力等,可以因时因地而异,所以现代的人不可能完全接受“八典”的内容,但是在仔细研读之后,可以见到它们对许多世间最基本深奥的法理、哲理问题提出了不少卓越的意见,如能与现时常见的一些意见相比较,并加深思,应当可以产生一些新的看法,为今日世界寻找出比较妥当的治平之道。我写作本书就是希望为此工作提供一些微薄的帮助。
(1) 这些都是臆想之说,问题甚多,其中之一是受田之农年老失田,假如无子或其子未得受田,该老农及其家人如何生活?假如将其田授与其子,该田是否成为家族之产?“井田”之说规定“八家”先事公田后及其私,其难实施,至为易见。
(2) 《左传》昭公元年记载郑徐吾犯之妹美,已受公孙楚之聘,公孙黑又加强聘,欲杀公孙楚,而被击伤。子产审理此案,因公孙黑族尊势盛,乃说二人各有其理而公孙楚“幼贱有罪”,判以放逐出国避祸,使其免受公孙黑日后报复。用心可谓良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