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新方略:中国新型研发机构的实践探索与发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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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 万木争春 创新浪潮中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三节 迈向新时期的国家创新体系

强大的基础科学不仅是长远发展所需要的战略基石,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题中之义。新时期国家创新体系的重大使命不仅是于百年变局中开中国基础科学的新局,在外部科技创新要素流动放缓的情况下通过充分优化的创新主体结构激发内生的创新活力,保持甚至大幅提升自身科技竞争力,更为核心的任务在于强化基础科学,构建适配长远发展所需要的大科学体系。

一、新时期国家创新体系的顶层设计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建设科技强国成为新时期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目标,基于这一目标的国家创新体系顶层设计调整,主要体现为《纲要》中所明确的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打造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四个方面。

(一)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

国家创新体系在顶层设计上对科研攻关主体和研究领域进行了重大调整。明确在重大创新领域组建国家实验室,并对原有的36家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从而重构国家实验室体系,以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通过优化提升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基地,以适应国家重大任务推进。同时推进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科研力量优化配置,以推进能级提升和资源共享;支持发展新型研究型大学、新型研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同时,驱动区域创新体系共同推进建设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包括支持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形成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北京怀柔、上海张江、大湾区、安徽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等。

(二)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国家创新体系倡导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除通过普惠性政策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外,国家创新体系还倡导以企业为主体的协同创新,支持产业共性基础技术研发;支持行业龙头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上下游企业共建国家产业创新中心,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联合转制科研院所组建行业研究院,提供公益性共性技术服务;打造新型共性技术平台,解决跨行业跨领域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发挥大企业引领支撑作用,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鼓励有条件地方依托产业集群创办混合所有制产业技术研究院,服务区域关键共性技术研发;鼓励将符合条件的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企业使用,形成产研两端知识产权赋权与成果应用的闭环。

(三)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

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是系统中调节控制创新行为和连接的关键,创新活动的不规律性与创新管理体制机制的相对稳定性经常出现矛盾,因此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常常作为促进创新活动的重要举措。我国在财政科研投入体制、重大科技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资金支持机制、科技评价机制、知识产权制度、科研机构现代院所制度等方面开展了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为促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间创新资源的自由流动提供了强大助推力。

此外,围绕国家创新体系、子系统和创新主体创新功能实现所必须的人才力量,提出打造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倡导赋予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鼓励探索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构建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二、新时期国家创新体系的结构

新时期的国家创新体系(如图1-2所示)包含了从核心的知识到其应用的全过程,从层次上可分为核心层、基础层、主体层、机制层和应用层五个层面,五大层次构成了新时期国家创新体系的基本面。同时,五大层次内的创新要素按照其定位目标形成了各类创新体系,其中,面向国家战略安全的科技创新体系、面向知识创新的科学研究体系、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区域创新体系、面向全域创新的科技服务体系、面向市场应用的技术创新体系这五大体系成为新时期国家创新体系子系统的突出代表。

(一)层次

图1-2 新时期的国家创新体系结构

核心层由创新的核心即知识构成,包括知识应用、知识创造、知识传播、知识管理。在国际范围内知识流动放缓的情境下,依靠科技自立自强突破基础理论创新将成为新的路径。基础层由实现创新功能的基础设施与平台构成,包括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等,基础层是创造知识的重要基础,也是主体层取得重大科学和技术突破的必要条件。主体层包含了新时期国家创新体系中五大体系内的既有主体和新生力量,既有主体的职能和任务随着国家创新体系和科技发展战略路径的调整而发生改变,同时一些既有主体或其内部创新要素为适应新时期的国家创新体系的任务会经历重组和调整,从而形成了新时期国家创新体系中的新兴主体。机制层包括系列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及其创新举措,如国家科技治理、知识产权保护、科研评价、重大任务组织、基础前沿研究投入、开放合作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及其改革。应用层是各体系内的相关主体围绕国家战略安全、知识创新、高质量发展、市场应用等推进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的相关工作。

(二)体系

面向国家战略安全领域的科技创新体系立足于新时期国家战略安全领域的形态正向信息化、智能化深度演进,全面国产化替代已成为基本面的新形势。其创新执行主体包含了系列军工集团及其研究所、军工研究院、国家实验室平台(国家实验室及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防实验室平台(国防实验室及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创新特区、科技龙头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及科研院所等。

面向知识创新的科学研究体系围绕基础前沿领域和关键核心技术重大科学问题,聚焦“从0到1”的基础研究,推动基础学科强化和学科交叉融合,以提升我国原始创新能力,其创新执行主体包含了高等院校、中央及地方科研院所、公益类科研机构、国家实验室平台、联合创新实验室等。

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区域创新体系通常以行政区划或相近区域为主体,立足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在区域内承载和支撑大量科技创新活动,并持续汇聚多种类型的科技创新要素如人才、技术、资金等,以期通过创新驱动和赋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创新主体包括地方政府、市场主体、社会资本、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等。

面向全域创新的科技服务体系以中介服务体系、成果转化体系、风险投资体系、科技金融体系等推动在更大范围内进行有效的资源整合。在这一体系中,参与全域创新包含了国家技术转移机构、科技创新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加速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新型研发机构等,此外还有市场资本力量、银行保险机构等多元化投入主体。

面向市场应用的技术创新体系旨在形成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其创新执行主体包含了科技创新企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高等院校、科技创业团体、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及各类市场主体。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五大体系作为子系统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强大的作用,但这些体系及其中的创新执行主体并非分立或割裂的,一些创新主体同时也在其他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新时期创新主体的发展趋向

在新时期国家创新体系中,以科技创新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为代表的既有创新主体的目标定位、职能任务及外部资源投入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同时,新兴主体的生长也催动了国家创新体系的进一步演化。

(一)既有主体

科技创新企业。新时期国家科技自立自强必然地要求进一步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当前,企业不仅在市场应用中发挥作用,在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及研发计划、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建设中的参与度与重要性也进一步凸显。在面向市场应用的硬科技突破和制胜未来的基础研究中,科技龙头企业等发挥了关键作用。此外,随着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进一步显现,企业牵引的科学突破与技术创新将会成为我国新时期科技发展的主流之一。

高等院校。在新时期的国家创新体系中,高等院校的系列创新要素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方面,国家对于各区域高等院校的战略资源投入和支持分配有所调整,如2022年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另一方面,面对新时期科技创新的任务和挑战,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高等院校在发展战略和学科布局上进行了重大调整。一些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凭借强大的研究基础和前瞻性布局成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组成。此外,一些高等院校通过战略资源整合与互补的方式推进大平台、大装置、大项目、大团队和大成果的谋划和产出。

中央科研院所。经历了科研院所改制转制后,国家创新体系内保留并形成了具有先进水平的中央科研院所,中国科学院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中国科学院是新时期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典型,围绕国家战略需求推出新时期战略科技力量建设的系列创新举措,在建制性优势基础上整合既有平台,构建兼具独立作战和联合攻关能力的新型研发组织模式;同时发挥科研基础优势,面向全球进一步强化覆盖64个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科研合作体系;在基础研究方面推出“基础研究十条”,以保障“四个面向”导向下的定向性、体系性基础研究攻关任务;在人才团队建设和科研体制机制方面实施根本性改革。

地方科研院所。新时期区域创新体系间的创新发展竞争将持续加剧,随着区域政府发展战略和规划优化升级,地方科研院所作为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将承载新的期望和使命,同时也将在区域创新发展的系列创新举措中获得大量支持,包括更大力度的财政投入、突破性的立法支持、试点式的体制机制改革等。

(二)新兴主体

新时期国家创新体系中的新兴主体代表即新型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类型基本包括重组衍生、定向创生和自由生长三种。其中,重组衍生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既有创新主体由于阶段性任务完成和作用期望增加等原因而实施重组并进一步演化而来的。定向创生的新型研发机构由更高战略目标和新时期战略部署驱动创设,其发起主体包括地方政府、既有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科技龙头企业等,其表现形式包括国家实验室及其基地、各地省实验室等。自由生长的新型研发机构多生长于国家创新体系节点处,其目标多元、类型多元、能级不一,但通常具有较高的活跃性和灵活性,能够快速整合各类创新资源。


[1] 该指数采用体制、人力资本与研究、基础研究、市场成熟度、商业成熟度、知识和技术产出、创造性产出等指标,评估国家或经济体的创新能力和相关政策表现,能够较好地体现各国知识流动和创新发展情况。详见全球创新指数官方网站。

[2]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官方网站。

[3] 包括英格兰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威尔士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苏格兰拨款委员会和北爱尔兰经济部。

[4] 包括艺术与人文科学研究理事会、生物技术与生物科学研究理事会、工程与自然科学研究理事会、经济与社会科学研究理事会、医学研究理事会、自然环境研究理事会、科学与技术设施理事会。

[5]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官方网站。

[6]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官方网站。

[7] 数据来自德国科学理事会(WR)和德国科学基金会(DFG)发起的卓越计划的官方网站。

[8] 包括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CNRS)、法国原子能和替代能源委员会(CEA)、国家空间研究中心(CNES)、国家通信研究中心(CNET)、国家信息与自动化研究院(INRIA)、海洋开发研究院(IFREMER)、国家农业科学院(INRA)、石油研究院(IFP)等。

[9] 包括生命科学与健康研究联盟、国家能源研究协调联盟、数字科技研发联盟、环境研发联盟和人文科学联盟。

[10] 1982年颁布实施的《科研与技术发展导向与规划法》和1985年出台的《科学技术振兴法》。

[11] “五唯”是指“唯论文、唯帽子、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现象。——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