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百胜律师,你什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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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你来我往,好不热闹。(有票票的支持一下吧!)

公诉人高琳有些郁闷的看着陈羡平。

对方用自己的观点反驳自己也就算了,没想到自己都被搭了进去。

她是万万没想到,看着文质彬彬,书生气十足的陈羡平战斗力会这么猛。

……

……

“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我方认为ATM机及其相关场所不应当认定为金融机构。

从法律层面上讲,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我方先前也已经做了陈述,在这里为了节约时间就不再多加赘述了。

辩护人更加想从以下方面加以说明:

第一从ATM机的设立背景来看,其历史背景是为了更好的服务民众而产生的。

是为了弥补银行在休息时,为了满足民众的需要而设立的。

是银行的补充,而不是银行。正如某物的“延伸”恰恰就不是该物本身一样。

既然我们都承认ATM机是银行的延伸,而没有直接将ATM机定义为银行一样。

第二、ATM机很显然并不能成为一个机构。

什么是金融机构?用最简单的话来说就是满足人们在金融方面一些复杂的需要,如投资、交易证券等等。

而ATM机呢?其功能只有简单的三项,取钱、存钱、转账,所进行的都是最简单的工作。

况且什么是机构?那当然是要有人啊!ATM机工作时需要人吗?当然不需要。

第三、从社会后果来看,ATM机如果认定为金融机构,那么将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一些偏远地区的ATM机遭到一些人为破坏时,不管对方是有意还是无意的,盗窃罪或者是抢劫罪该不该适用?

第四、从立法的背景来看,立法者在设立盗窃罪中有盗窃金融机构这一家加重情节时,很显然是为了对当时社会中出现的抢劫银行、运钞车等恶劣行为。

本案中上诉人许平则与立法者所要惩制的对象完全不同,辩护人认为不能一概而论。

以上四点供合议庭作为参考。”

陈羡平一口气足足念了四条意见,看了一眼面色已经恢复平静的公诉人高琳,随即低头在材料上面圈画了起来。

深呼吸了一下的高琳,紧接着展开了回击。

“谢谢对方辩护人刚才精彩的发言,但是公诉人认为辩护人刚才的发言问题有三:

一、从ATM机的设立来看,ATM机很显然是银行由出资购买并设立的,由银行设立,其理所当然的属于银行的财产。

如何能够排除出银行之外?就像辩护人陈羡平陈律师买了一部最新款的华为手机,放在自己家门口就不是你的了吗?

ATM机不是延伸,而是就是银行。

从ATM机的功能来看,其很显然是银行满足人们的取钱的需要而设立的,属于银行服务功能的完善。

并且银行在相关部门所登记的产权面积也是将其包含在内的。

第二,我方刚才已经陈述过了,ATM机是银行构成的一部分,而不是延伸所,所以理所当然的应该是金融机构。

第三、从立法背景来看,正如对方所说的一样相关加重情节是为了避免犯罪的再发生。

但是ATM机这种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的机器,并且有些还在偏远地区,如果否定其金融机构这一定位,可能会对部分过错行为有所不利,但是这无疑是对相关犯罪行为的鼓励,势必造成更大的社会损失。

两者相重,取其轻,法律所保护的自然是大多数的利益,但是这也并不是说会抛弃那小部分人的利益,他们完全可以通过上诉、抗诉、重审等相关司法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辩护人刚才所讲的压根不存在,也没有必要。

ATM机本就是银行的一部分也就是金融机构,而且也应当是!”

陈羡平捂着嘴听着高琳的结论,这个公诉人你有点小心眼了啊。

看着陈羡平的一言不发,高琳心中很满意对方的现在这个表情。

“辩护人就第二点争议焦点还要发表什么意见吗?”

“呃,我方意见还是先前的四点。”

陈羡平想了想决定不再这点和公诉人纠缠了,该说的自己都说了,还是直接进入第三点吧。

穆同点着头,只剩下最后一个争议焦点了。

“关于上诉人许平行为的认定,辩护人认为其不构成盗窃罪,而是不当得利的原因如下:

首先便是我方先前所讲述的,上诉人许平是被李朋所胁迫的,是不得已而为之,其自身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或者说是被他人所强迫而产生的。

其次便是本案中农商银行方面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是有过错的,他们有义务确保ATM机等相关机器的正常运行,但是在上诉人许平取钱时却没有任何人通知他这台机器是有故障的,不应该使用。

然后就是本案中上诉人许平的行为认定,许平是靠着什么方法偷的这些钱吗?显然不是,他是依靠取钱这种正当的行为方式而得到的,并非是违法的手段所获取的。

最后就是盗窃罪所要求的秘密窃取这一要求了,上诉人许平是秘密窃取的吗?

不是啊,ATM机隔间里面是有着监控的,上诉人许平的一举一动都被监视着,他本人也是知情的。

如果是盗窃,那上诉人许平我想最起码也应该发现故障后,出去乔装打扮一番再进来吧?

像这种光明正大的,直接把脸都快送给监控看的行为是盗窃行为吗?

我想显然不符合盗窃罪的相关认定标准。

所以根据辩护人先前在法庭上的陈述,对于上诉人许平这类的行为认定为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财产是更为合理的。

所以检察机关以盗窃罪起诉,不仅是适用法律错误,也完全是违背了刑法的歉抑性的,正所谓刑法者,生杀予夺,对于一个可与不可规制的行为,不应当动用刑法来处罚。

刑法是所有法律最后的底线与护盾,应当放在最后出场才是。

我方陈述完毕。”

说完陈羡平揉了揉眉心,从开庭到现在都快六个小时了,实在是感到疲惫了。

拿起面前的保温杯,一晃,空了。

想要喝茶解困的想法也只能作罢了。

只好强打起精神听公诉人的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