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序言
在人类所有的知识中,我认为最有用却又最不完善的就是关于“人”的知识。我敢说德尔菲神庙上的那句铭文[16]比任何伦理家们的鸿篇巨制都更深奥、更重要。后文将要论述的这个问题,在我看来,是哲学所能提出的最有意思的问题之一,不幸的是,这也是哲学家不得不解决的最棘手的问题之一。因为,如果不从了解人类自身开始,我们如何能够了解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源呢?人类在时空的流转中一定发生了许多变化,如果不了解这些变化,人类怎能希望看到自然创造的人的最初模样呢?人类又如何能够区分哪些是人类原初的本性,哪些是人类由于环境和人的进步带来以改变自身原始状态的那些变化呢?像格劳克斯[17]石像一样,在经过岁月、海浪和暴风雨的无数次侵袭之后,看起来更像是一只野兽,而不像一位天神;人的心灵也是如此。在经受无数次持续不断的改变之后,在接受了不计其数的真理和谬误之后,在身体构造发生重大改变之后,在遭受长期的激情的冲撞之后,人的心灵已经面目全非了,几乎再也不能从中识别出它的原始本性。现在我们再也看不到哪个人自始至终坚持一种行为模式了,再也不能看到哪个人还保留着伟大的造物主赐予他的崇高而庄严的淳朴本性,我们看到的是人们仅剩下过度情欲和昏庸无知之间的可怕交锋。
更糟糕的是,人类每前进一步,他与原始状态的距离就更远一些;我们掌握的知识越多,我们就丢掉了更多的发现重大问题的工具。在这种意义上,人类越是研究,就越不能了解自身。
显而易见的是,我们必须从人类体质的持续变化中寻找人类差别的根源。人们都知道,人与人之间原本是平等的,正如各种动物,在生理因素还没有导致其中一些动物发生我们能看到的种种变化之前,它们也是平等的。
事实上,无论那些变化最初是怎样发生的,人类的所有个体都不可能在同一时间以同样的方式发生变化。这自然让我们想到,一些人的处境好转或者恶化,他们就获得或好或坏的品质,而另外一些人则长期保留着他们的原始秉性。这无疑就是人类不平等最初的源头了。然而,仅用一句话概括出来是很容易的,要确切说明真正原因却并非易事。
尽管如此,我希望读者不会因此认为我在自吹自擂,自认为解决了那个对于我来说也很困难的问题。我仅仅是引入了一些论据,并据此大胆猜想,与其说是为了解决问题,不如说是为了让问题变得更明了,或者让问题恢复到本来的面目。也许别人能轻而易举地在这条路上走得更远,但是谁都不会轻易到达终点。因为我们无从正确地识别,在人类的真实本性中,哪些是原始的,哪些是后来发展的;我们也无从正确把握一个不再存在、也许从来没有存在过、将来也可能永远不会存在的状态。然而,只有把握这种状态,我们才能对人类的现状做出正确判断。要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那势必需要高深莫测的哲学来精确指导我们应该为这种研究做哪些准备。在我看来,如果能有人圆满解答下面的问题,他就值得被称为当代的亚里士多德和普林尼[18]:为了了解自然人,需要做什么样的实验?又如何在社会中进行这些实验呢?我致力于解决这个问题已经很久了,而在充分思考这个问题之后,我敢在进入正文之前这样说:即使是我们最伟大的哲学家也无力主持这些实验,即使是我们最强大的统治者也不会进行这些实验。我们根本不应该指望他们能够合作进行实验,更不必说,为了实验成功,他们还必须具有坚忍的精神,付出极大的智慧和辅以慈悲的情怀。
这些实验尽管难以实施并因此很少有人进行,但它们却是能够扫清重重迷雾的唯一方法,正是这重重迷雾遮蔽了我们的双眼,使我们无法认清人类社会的真正基础。由于忽视对人类本性的研究,我们难以确定自然权利的真正含义,或者界定得模糊不清。因为,正如布尔马拉奇所言,权利的概念,尤其是自然权利的概念,显然与人类的本性密切相关。他还说,我们应该从人类本性、人的体质和人的生存状态出发来演绎这门科学的最初原理[19]。
我们不无惊愕地发现,学者们在这个重大问题上存在着多么大的分歧!在较权威的著述家那里,几乎没有哪两个人持有相同的观点。这里也不用说那些古代的哲学家了,他们似乎不遗余力地在最根本的原则上相互抨击。罗马法理学家把人和动物不加区别地归于自然法则之下。他们认为自然法则这个词与其说是自然为他物制定的法则,不如说是自然施加给自身的法则。或者说,法理学家仅仅是在特殊的意义上理解法则这个词的。似乎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仅将自然法则理解为自然界所有生命体为共同生活而建立的普遍关系。而现代学者认为,法则仅仅存在于有道德的生物当中,即有智慧、有自由意志并且相互关联的人类当中,他们因此认为自然法则仅适用于人类。然而每个学者都根据自己的方式在极其形而上学的原则下给法则下定义使得我们中间几乎没人能理解这些形而上学的原则,更不用说去自己发现它们了。这些学问家每个人给法则下的定义都不同于其他人,莫衷一是,但却在同一个问题上达成一致:他们都认为,要么是刁钻的诡辩家,要么是深刻的哲学家,否则便无法理解自然法则,也就更无从遵守了。所有这些都说明人类是以某种能力创造社会的,这种能力,即使在社会状态中,也是在历经坎坷艰辛之后由少数人获得的。
由于对自然知之甚少,又在法则的含义上产生重大分歧,我们很难给自然法则下一个好定义。我们能在书本上看到的种种定义,除了存在着意见不合的缺陷外,还有另外一个重大缺陷:它们都忽视了自然状态中的人类并不具有各种知识,同时,他们也没有注意到人类直到脱离了自然状态之后才拥有思想。现代著述者从追问人类最初为了共同利益而做出了哪些法则开始,然后将这些法则汇集在一起,就得到了自然法则。他们唯一的证据就是人们在共同实践这些法则时可能带来的好处。这无疑是下定义的一个简便方法,但却几乎是全凭主观臆断来解释事物的性质。
只要我们还对自然状态的人一无所知,任何企图了解人类最初法则或者了解人类最佳的生存状态的努力都将是白费力气的。关于自然法则,我们唯一清楚的就是,要成为一种法则,它必须能使它约束的对象自觉服从它,并且,作为自然法则,它必须是直接源于自然的召唤。
因此,抛开所有这些科学书本——它们仅仅教我们认识那已经完成自我创造的人类——来思考一下人类心灵最初最简单的活动。我相信我找到了早于理智而存在于自然人身上的两个法则,第一个法则源于人类对自身幸福和生存的深切关注,第二个是在人类看到其他有知觉的生物,尤其是他的同类,在遭受痛苦和死亡时所感觉到的那种天然的不愉快。在我看来,这两种法则的统一和协调是所有自然权利法则的来源,稍加理解即可建立这两条原则之间的这种联系,无须引入社会性。在随后的不断发展中,理智逐渐发展并最终压抑自然本性,将这些法则改建在其他的基础之上。
在这个过程中,在人还未成为人的时候,我们不应该将人视为哲学家。人类对他人尽责并非因为后天的教育使然,只要他不抗拒同情心的自然冲动,他就绝不会伤害任何其他人,甚至任何有知觉的生物,除非在正当的情况下,出于安全的考虑,他才不得不伤害别人以保护自己。由此,我们也可以结束是否要将动物纳入自然法则的这场旷日持久的争论,因为很明显,由于它们没有智慧和自由意志,它们无法认识这个法则;然而,由于它们也具有自然赋予它们的感情,在某种程度上与我们的本性相同,因而它们也应该享有自然权利;人类从而也应该对动物承担一定的义务。事实上,如果我不想伤害我的同类,这似乎并不是因为他们具有理性,而是因为他们是有知觉的生命,这种品质在人与动物中都同样存在,至少应该给动物一种权利,使它们能够免受人类无故的虐待。
对原始人、原始人的真正需求以及职责的基础原理的研究是我们解决种种难题的唯一适合的途径,这种种难题存在于对精神上不平等的起源的研究上,存在于对政治组织的真实基础及其成员的相互权利关系的研究上,也存在于与之类似的重要却模糊不清的其他种种问题上。
如果我们以一种平静客观的眼光来看人类社会,似乎首先呈现在我们眼前的就是一幅弱肉强食的景象,我们的心灵必会为强者的残暴所震惊,同时也会为弱者的愚昧无知感到悲痛。在人类社会中,没有什么比强弱贫富这些外在的关系更不稳定的了,这些往往是由于机缘而非智慧确立的,因而,所有人类的制度,乍看起来,像是建立在沙滩上的城堡。然而,若要深入研究,在除去城堡周围的尘土和沙子之后,我们才能学会重视它坚实的根基。现在我们明白了,如果不对人类的天然能力和后天发展的能力做认真的研究,我们就无从发现这两者的区别,也无从区分在现实事物的构造中,哪一部分是造物主的作品,哪一部分是人类的艺术创作。由此看来,由这一重要问题所引起的对政治和道德的研究,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都是不无裨益的;并且,这种对各种政体历史的假设,也为人类自身提供了非常有益的借鉴。
设想如果任由我们自由发展,我们将会变成什么模样?想到这里,我们就应该对他[20]感恩,正是他伟大的双手不断修正我们的身体结构,并为之设立坚实的基础,他使我们免受身体结构可能带给我们的种种混乱,他赐给我们的幸福正来源于似乎使我们感到痛苦的那种生活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