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1.留抵退税与即征即退:如何选择
《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进一步扩大了享受留抵退税政策的先进制造业范围。15号公告第5条再次强调,如果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面临着选择,如果现在有留抵税额,但是以后可能有应纳税额,而且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政策,那么现在到底要不要申请留抵退税?本文基于与留抵退税有关的文件,分析纳税人应如何选择。具体包括以下问题:
一、留抵退税的实质不是减免税
二、即征即退和先征后返是减免税优惠
三、纳税人应该如何选择?
四、恰当处理留抵退税与先征后返的政策建议
一、留抵退税的实质不是减免税
留抵退税的实质不是减免税,只是递延纳税,类似于一笔无息贷款。正确认识留抵退税的实质,对正确选择非常重要。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关于留抵退税的第8条第(六)项规定:“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根据这一规定,因申请留抵退税取得的税款,以后还要缴回去。下面举个简单的例子说明:
假定A公司2021年1月初有增值税留抵税额10元,不申请留抵退税,也没有新增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当月有销项税额15元,当月应纳增值税5元。如果当月留抵退税2元,则留抵税额变成8元,当月应缴纳增值税则增加到7元。
也就是说因增值税留抵退税被退还的增值税,最后还要一分不少地缴回去。留抵退税并不是减免税,只是类似于给了纳税人一笔无息贷款。
二、即征即退和先征后返是减免税优惠
与留抵退税不同,无论是即征即退还是先征后返,都是实打实地减免税,在不增加纳税人成本的同时,增加了纳税人的收入,实际上是降低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假定A公司可以享受增值税100%先征后返政策,2021年1月应纳增值税5元,可以返还增值税5元,返还的增值税应计入收入,增加了纳税人的利润。
即征即退与先征后返的主要区别在于操作的机关不同。即征即退由主管税局操作,而先征后返由财政部驻各省监管局操作。与先征后返类似的一个名词,是先征后退,二者没有本质区别,实际上是一回事。
三、纳税人应该如何选择?
面对留抵退税与先征后返二选一的难题,纳税人该如何选择?没有绝对统一的标准,需要根据各种可能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一般情况下放弃留抵退税
根据15号公告,纳税人如果享受留抵退税,就不能享受先征后返。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留抵退税只是递延纳税,其优惠力度好比一粒芝麻。而先征后返是实打实地减免税,其优惠力度堪比西瓜。一般情况下,纳税人不应为了芝麻,丢掉西瓜。
(二)特殊情况下选择留抵退税
什么事情都不能绝对。如果预期有以下情况之一,则应选择留抵退税。
1.长期留抵
如果预计未来会长期留抵,不会产生应纳税额,则选择留抵退税。由于增值税有13%、9%、6%三档税率,如果纳税人计算进项税适用高税率,计算销项税适用低税率,可能导致制度性的长期留抵,则应选择留抵退税。
2.利息高于税款
由于留抵退税类似于一笔无息贷款,可以节省一笔利息支出,如果节省的这笔利息支出,高于今后先征后返的税款,则应选择留抵退税。
四、恰当处理留抵退税与先征后返的政策建议
留抵退税与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有一定的矛盾,但解决此矛盾,不应采取极端的做法,一个极端是机械地同时享受两项政策,另一个极端是只能就现行政策二选一。恰当的做法是将看似对立的两项政策统一起来。
(一)极端一:机械地同时享受
如果机械地同时享受两项政策,纳税人就多享受了优惠。还是以A公司为例,举例说明此事:
假定A公司2021年1月初有增值税留抵税额10元,不申请留抵退税,也没有新增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当月有销项税税额15元,当月应纳增值税5元,可以返还增值税5元。如果A公司2021年1月享受留抵退税2元,则留抵税额变成8元,当月应缴纳增值税则增加到7元。如果再返还7元增值税,则纳税人就被多返还了2元(7-5)。
所以,从道理上讲,纳税人不能同时享受该两项政策。
(二)极端二:只能二选一
但是,现行只能二选一的规定,走到了另外一个极端。留抵退税本来是为了解决纳税人资金占压的问题,但却让纳税人在芝麻和西瓜之间作出选择,无形中降低了政策的力度,扭曲了政策的效果,背离了政策的初衷。
(三)处理二者关系的建议
其实,采取以下措施,就可以恰当地处理二者的关系。
一是允许同时享受,即纳税人在申请留抵退税并取得退税后,今后有应纳税额时,可以再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
二是从即征即退税额或先征后返税额中,剔除已经退还的留抵税额,仅就余额返还。还是以A公司为例,留抵退税2元,今后应纳税额7元,但在先征后返时,不是返还7元,而是从应返的税额中扣减2元,实际返还5元。这样处理,就实现了留抵退税与先征后返两项政策的统一。
当然,对纳税人而言,问题是如何在二者之间进行选择;本文处理二者矛盾的建议,只是作为完善政策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