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收调节与收入差距的缩小
在政府主持的第二次分配中,税收调节占据最重要的位置。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机制对于收入及其分配状况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扩大收入差距的作用。从积极作用来看,在市场机制之下,企业和生产者个人的积极性可以被调动起来,效率可以提高,从而对总产值的增长有利,总产值的增长则又导致可供分配的产品总量的增长;此外,在市场机制之下,企业将根据市场供求的变动和消费者的意愿进行生产,资源可以得到比较充分的利用,资源利用率的提高也将改善可供分配的产品的供应状况。然而,如上所述,在市场机制起作用的条件下,个人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是不可避免的。其中,由于个人劳动努力程度不同和劳动熟练程度不同而引起的收入差距扩大,具有合理性;但个人收入差距的偏大如果来自机会的不均等,或者来自现行政策所允许的非劳动收入部分,就不能被认为是合理差距。税收调节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目的是使收入差距不至于过大。对于个人收入差距的不合理部分,固然要设法予以缩小,即使个人收入差距中的合理部分,从社会协调的角度来看,也应避免这种差距过分悬殊。
以私营经济与股份制的发展为例。私营经济与股份制发展以后,个人收入差距的扩大是无法避免的,因为,有人雇工经营,有人被雇用;有人雇工经营后赚钱多,有人经营不善;或者,有人买股票,有人不买股票;有人买这家企业的股票,有人买另一家企业的股票。除非不发展私营经济,不进行股份制改革,否则个人收入差距必定会扩大。对于某些人因此而获得较多个人收入这件事,政府可以采取个人所得税等措施来进行调节。同时,还应当看到,由于私营业主的经营或股票的买卖都是要冒风险的,这方面的个人所得税也应当适度,偏高或偏低都不妥当。
那么,对于雇工经营或从事买卖股票而发了财的人,需要采取什么样的税收调节措施呢?看来,在中国,随着私营经济和股份制的发展,征收遗产税(或继承税、财产转移税)是必要的。也就是说,这一代人,做生意发财,从事股票投资发财,是容许的;但如果要把财产留给子女或其他亲人,那必须先缴税。并且采取累进的遗产税(或继承税、财产转移税)税率,个人留下的财产越多,税率越高。如果他愿意捐赠给教育部门或社会福利部门,支持公益事业的发展,那就可以免税。总之,采用遗产税(或继承税、财产转移税)的办法来缩小社会收入分配的差距的做法,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