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企业集资与民间信用的思考
在讨论到1993年初以来中国的通货膨胀率比较高时,经常听到这样一种说法,认为企业的“集资热”在扩大投资规模方面起了不好的作用,给国民经济带来了消极后果,从而对于企业集资问题以及所谓民间信用问题常有指责之意。这种对企业集资的指责也许有一些道理,社会上的确有“乱集资”现象的存在。“乱集资”包括:没有资信的企业也集资,企业所集资的数额大大超过企业本身的资产,企业在集资时不择手段等等。但值得我们思考的是:为什么企业想集资,为什么企业宁肯按较高的利率来集资?应当指责的是企业集资行为本身呢,还是造成企业“集资热”的那种不正常的经济环境?
企业需要资金,这是可以理解的:
第一,企业过去新建或扩建的工程项目已经完成,准备投产,因此需要流动资金。如果资金短缺,开不了工,投不了产,损失太大。
第二,企业正在新建或扩建工程项目,由于生产资料涨价,不得不追加投资,才能使项目完工。如果资金不足,正在建设的工程被迫停顿,损失也太大。
第三,客观上存在着一些盈利机会,特别是有若干企业共同面临着这种盈利机会,谁能筹到资金,谁就可以获得盈利。所以企业为了不放弃盈利机会,急需资金。
第四,企业的某些应付账款已到期,如果这时筹不到钱,将使企业蒙受这样或那样的损失,而且肯定比高利率借钱所蒙受的损失大。
为此,企业必须设法筹措资金。假定财政的闸门关死了,银行贷款的闸门也关死了,只剩下向社会集资这样一条路了,企业筹资不走这条路,还能走哪一条路呢?社会集资的成本无疑要高得多,企业必须考虑筹资成本,并且会选择较低的筹资方案,哪一个企业在有较低的利率的贷款可借的条件下,会选择利率高得多的社会集资这条路呢?可见,我们不能单纯责怪企业集资行为本身,而应当对这个问题作进一步的分析。
问题依然在于投资主体是否承担投资风险和企业是否自负盈亏。假定投资主体承担风险和企业自负盈亏,它们必定会对盈利机会进行细致的分析,对成本(包括筹资成本)与收益进行比较。在判明市场前景确实良好,投资确实有利可图而又无法从银行取得资金时,依靠社会集资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要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集资就不会造成多大问题,企业会自行控制集资的规模,并会尽可能地提高投资效益。假定投资主体尚未承担投资风险,企业不能自负盈亏,那么问题又当别论。这时,企业在集资时不会客观地考虑投资的得失利弊,而只要有钱可借就行,管它多高的利率,反正最终躺在国家身上,由国家兜底。所以,再多的款额,企业也敢筹借;再高的利率,企业也敢接受。这才是企业集资问题的关键所在。
所以说,在判断企业集资的是非时,不宜简单地下结论:是或非,而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状况,尤其是风险承担状况进行具体的分析。
也许有人会问:一项通过社会集资而进行的投资,对企业来说也许是可行的,但这并不等于对社会来说也是可行的,因此政府必须对企业的社会集资加以严格控制。这种看法是对的。但问题在于:政府究竟根据什么来判断企业的某项投资的社会可行性。毫无疑问,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企业效益不佳,投资无效益或投资迟迟不能形成生产能力,或形成生产能力后,滞销积压的产品增多,那就必定给国民经济带来灾难,因为这时企业只能生,不能死,只能存,不能亡,产品无销路的企业仍然进行生产。假定通过改革,使企业既能生,又能死,既能存,又能亡,效益差的企业被无情地淘汰,国民经济就不会因企业数目增加而折腾,财政也不会因一批效益差的企业的存在而负担过重。从这一角度看,不能不作出这样的判断:如果说企业多了,那是指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多了,而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经得起市场检验的企业还不够多;如果说企业发展快了,那是指对市场不敏感,从而不面向市场而进行生产的企业的发展过快,而那些面向市场、面向消费者进行生产并受到市场欢迎的企业的发展速度还不够快。
这里,还需要对“重复建设”一词作一些分析。重复建设是不是必须取缔呢?一般说来,不应该从事重复建设,不容许重复建设的现象发生。这是因为,在资源供给为既定的条件下,重复建设意味着资源的浪费、资源的不合理利用,从而使本来就紧张的资源供给更加紧张;此外,在市场购买力既定的条件下,重复建设意味着总有一些产品会因缺乏市场而滞销积压,这同样是资源的浪费、资源的不合理利用。资源的双重浪费、双重不合理使用,这就是重复建设的代价或重复建设对经济的危害。
人们有时在谴责重复建设时,往往忘却了同重复建设有着密切关系的,是企业的经营机制是否转换了,投资体制是新的还是旧的。如果企业既自主经营,又自负盈亏,那么明知是重复建设的项目,明知资源供应紧张必定导致生产成本的上升,市场购买力有限必定导致销售困难,结果必定是得不偿失,企业是绝不会硬往重复建设的墙壁上撞的,因为它们知道硬撞的后果是自己的倒闭。但那些不承担投资风险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却不顾重复建设的后果,铺摊子,上项目,即使投资无效益也在所不惜。可见,重复建设问题的关键恰恰在于企业作为投资主体是否承担着投资风险。
再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来看,对重复建设需要作进一步的探讨。一般所说的重复建设是指某种类型的产品已经有某家企业在进行生产了,如果再建设一家企业,生产同种类型的产品,那就是重复建设,就是资源的浪费。但需要研究的是:禁止重复建设是不是会造成保护垄断,保护落后的现象?重复建设是不是一律损害国民经济?同类产品生产者之间容许还是不容许竞争?比如说,某种类型的产品已经由某家企业进行生产了,但产品数量不符合社会的需求,市场上仍有较大的份额有待于企业去占据。在这种情况下,是只容许该家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呢,还是容许建立新的企业,容许竞争者的加入,由新建企业的产品来填补市场的空缺?显然,新建的企业的加入市场不应当认为是重复建设。再说,假定原来生产某种类型产品的企业尽管能够提供市场所需要的足够多的产品,但价格比较高昂,产品质量仍有改进之必要,而新建的企业所生产出来的同类产品,却能以较低的价格供应给需求者,或产品质量比较好,在这种情况下,难道只容许原来生产该种类型产品的企业垄断该类的产品的生产而不容许新企业的加入?难道宁肯要价格较高、质量较低的产品而拒绝新企业生产价格较低的、质量较高的产品?这无疑是不合理的。这种情况下的新建企业的加入也不应该被认为是重复建设。总之,关于否定重复建设的议论不应当被当成是保护垄断,保护落后的挡箭牌。
关于重复建设是否造成资源浪费问题,首先要指出,假定只容许原有的企业生产出价格较高、质量较低的产品而不允许新建的企业去生产价格较低、质量较高的产品,这同样是一种资源的浪费、资源的不合理使用。一定的资源既然有可能被某家新企业用于生产价格较低、质量较高的产品,但却以禁止重复建设为借口而不准这家新企业成立,宁肯让原有的某家企业用来生产价格较高、质量较低的产品,这不是资源的不合理使用又是什么?其次,需要说明的是:市场是企业的检验者,即使生产资料的供应有限,市场购买力为既定,只要经济中遵循的是“适者生存”原则,那么生产价格较高、质量较低的产品的企业将被淘汰,生产价格较低、质量较高的产品的企业将继续生存下来,有限的生产资料供应将属于后者而不属于前者,既定的市场份额将被后者所取得而把前者排除在外。这样,经过一定时间的较量之后,适者生存,不适者被淘汰,资源浪费问题也就自然而然地通过市场竞争而解决了。我们有什么理由认为重复建设一定是坏事呢?只有重复生产价格高和质量低的产品,才是必须取缔的;只有重复建立那些生产价格高和质量低的产品的企业,才是必须禁止的、名副其实的重复建设。
以上所说的这一切清楚地告诉我们:在考察企业通过集资而进行的投资的社会可行性时,应该从是否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的角度出发,而不能采用计划经济体制下惯用的标准来衡量。由此也就联系到近年来国内活跃的民间信用问题。
在中国,对于民间信用有宽义与窄义两种理解。宽义的理解是:凡是银行信用以外的信用都可以称为民间信用。窄义的理解则把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之间的信贷关系称做民间信用,包括企业向企业的集资,企业向个人的集资,个人之间的借贷等。无论是从宽义还是从窄义的角度来看,中国的民间信用都越来越发达,对民间信用的争议也越来越多。大体上说,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争议:
1. 民间信用的利率大大高于银行利率,这不是高利贷又是什么?
2. 民间信用是对国民经济的巨大冲击,利少弊多。
3. 民间信用很难禁止,能找出什么好办法来禁止它?
4. 如果禁止不了民间信用,将来会导致什么结果?
怎样正确对待民间信用?不妨就上述四个方面的争议作一些探讨。
第一,关于民间信用的利率问题。民间信用存在于民间,在资金市场不完善和银行利率缺乏弹性的条件下,民间信用的利率取决于借贷双方的协商或参照市场上资金供求状况而确定,一方愿借,另一方愿贷,双方都是自愿的,因此不能单纯着眼于民间信用利率高于银行利率而责备民间利率。只要资金市场日趋完善,借贷双方的信息都比较充分,资金流动渠道比较通畅,那么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民间信用的利率将会降低,而绝不可能无限地上升。
第二,民间信用究竟对国民经济是利大于弊还是利小于弊,需要作细致的分析。我们首先应当探讨的是:既然银行资金有限,银行不能满足企业的要求,那么这时有民间信用可以缓解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总要比不存在民间信用要好一些。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缺少民间信用可能使国民经济遭受更大的损失。事实正是如此。近些年来,由于民间信用的存在,中小城市和乡村的经济比过去活跃了,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也比过去改善了,这都是民间信用的积极作用的表现。也许可以断言,如果没有民间信用,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不可能有如今这样的发展。即使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有时也因向职工个人集资而促进了生产力发展。这也反映了民间信用的功能。至于说到民间信用利率偏高对经济的危害性,那么可以这样认为:这种借贷是自愿的,如果嫌利率高,何必去贷呢?假定借不到钱,对企业的损失更大,那么民间信用的积极作用依旧大于消极作用。
第三,想禁止民间信用,是办不到的。民间信用既然有存在的必要与可能,那么当前的重要问题就不是禁止民间信用而是引导民间信用,比如说,使民间信用公开化、合法化,使民间信用的借贷契约化,使从事民间信用的机构依法纳税,使资金市场的信息畅通和资金流通渠道畅通,使民间信用的利率间接地受银行利率和企业利润率的影响而不至于过高等。总之,要引导民间信用,必须先认识民间信用的特点,即民间信用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不能设想能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手段来限制或禁止民间信用,更不能设想有朝一日能把民间信用纳入计划经济的范围内。唯一有效的对策是引导它,使之发挥更好的作用。
第四,民间信用的前景如何?可以肯定地说,随着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的发展,民间信用有着广阔的发展前途。民间信用作为银行信用的补充,将在中国经济中发挥越来越显著的作用,但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民间信用的公开化与合法化十分必要。为了使民间信用健康发展,必须使民间信用走出地下状态,使从事民间信用的机构合法经营,使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假定反其道而行之,想用行政手段来限制或禁止民间信用,那么,一方面,民间信用并不会因此销声匿迹,而只会迅速转入地下;另一方面,民间信用的借贷行为和利率会被进一步扭曲,结果对社会,对企业,对个人都没有好处。
总之,民间信用的产生及其成长是对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巨大冲击。计划经济体制对经济的主要限制之一是对企业投资自主权的限制。而有了民间信用,计划经济体制下那种使得企业投资自主权难以落实的状况发生很大的变化。某些企业可以从民间信用机构那里取得扩大再生产所需要的资金和购置生产资料所需要的资金,而无形的民间信用(个人的集资)又给某些企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这样,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等等就得以迅速成长为足以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相竞争的经济力量。计划部门总想禁止民间信用的存在,但民间信用既然有乡镇企业、农村承包户、个体工商业户和私营企业的支持,计划部门的信贷配额又有限,怎么禁止得了呢?
民间信用是在计划经济统治范围以外成长起来的,它在性质上与计划信贷格格不入,因此也就不可能被改造为计划信贷。不管计划部门怎样限制民间信用,民间信用的活跃不仅打破了计划信贷配额给企业的限制,而且在利率水平上给计划经济体制以巨大的压力。资金供求决定利率水平,这是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利率是由计划部门规定的,实际上是一种被压抑的利率、一种扭曲了的利率。相形之下,民间信用的利率不是计划部门规定的,它取决于资金的供给状况与对资金的需求状况。并且,计划部门对民间信用的限制越严,民间信用越受压抑,民间信用的利率就越高;反之,放宽对民间信用的限制,民间信用的利率反而会降到合适的水平,并随着市场上资金供求的变化而浮动。民间信用的利率的浮动性造成了这样一种格局:不是计划的利率决定民间信用的利率,而是民间信用的利率冲击着计划的利率,使计划的利率不得不相应地作一些调整,否则计划信贷所受到的来自民间信用的冲击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