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的莎士比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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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古典修辞术在莎士比亚时期的英国

罗马修辞传统

现存最早的古罗马修辞理论作品是西塞罗年轻时写作的《论开题》,成书于公元前90年前后,[51]以及作者匿名的《罗马修辞手册》,成书时间可能比前者晚约十年。[52]两本书的作者应该彼此并不相识,[53]在许多主要观点上两者也持对立意见。[54]不过,这两部作品十分相似,甚至可以推测,作者们必定受过同一位老师的指导,[55]两本书的技术术语也十分类似,或可断定,这位指导教师是用拉丁语而非希腊语进行教学的。[56]或许西塞罗曾经构想的是创作一部体系化的作品,不过,正如其标题所表明的,他实际上将自己的讨论限定在修辞开题理论中。相反,《罗马修辞手册》的作者完整地考察了修辞技艺,字里行间直白地透露出自信之情。对希腊修辞学家,西塞罗依旧赞誉有加,[57]《罗马修辞手册》则对其嗤之以鼻,认为他们十分幼稚,[58]不屑于谈论这些早期修辞术作品,并明确表示要创造出与罗马司法和政治生活更加紧密结合的修辞体系。[59]

虽有以上差异,但在修辞技艺的范围与特征这个问题上,年轻的西塞罗和《罗马修辞手册》的作者观点基本一致。西塞罗认为,这种技艺包含五个要素,分别是开题、布局、表达风格、记忆以及发表。[60]在他进行写作时,这已经是被普遍接受的看法了,他也承认“许多人都这样认为”。[61]《罗马修辞手册》的作者也是如此,[62]只不过,他认为这项清单所指的并非修辞技艺的诸部分(partes),而是指优秀的演说者应当培养的那种技艺(res),即技巧或技能。[63]尔后的罗马修辞学家几乎照搬了这种分类。中年时期的西塞罗在他关于公共演讲技艺的最深思熟虑的作品《论演说家》(De oratore)中重申了这种看法,[64]昆体良随后在《雄辩术原理》(Institutio oratoria)中也采用这种分类,而这部作品是整个罗马修辞思想传统的集大成者。[65]昆体良不仅同意“雄辩术理论包含着五项相互区别的内容”,[66]还专门强调,这些内容不应当只被看作演说家的技巧,还应当被理解为这门技艺本身的诸部分。[67]

这种五分法被普遍接受,但没有人认为其中各部分都具有相等的重要性。虽然很少有人怀疑记忆(好记性)的价值,并且所有人都同意,发表(发声与仪态)能够具有出色的说服效果,但对这两个部分的处理方式通常都非常简单。[68]即使《论演说家》这本西塞罗最为全面的研究作品,也只是将对记忆的讨论归入第二卷末尾一个简短的章节中,[69]对发声与仪态的分析则仅仅出现在最后几页对全书进行归纳的那几段话里。[70]相较而言,昆体良对发表的讨论要多一些,但对所谓记忆“艺术”的处理同样简略(同时还带有明显的怀疑色彩),他把这两部分内容集中在他的倒数第二本书的结尾。[71]

罗马修辞学家无一例外都十分关注的部分是开题、布局和表达风格。这也导致了现代的修辞术历史研究者们将研究焦点放在表达风格上的明显倾向,对古典作家来说,这个部分意味着对修辞风格的研究,其中还包括通过比喻与转义来修饰演说。[72]罗马修辞学家显然认为这十分重要。《罗马修辞手册》留给比喻和转义的篇幅远多于其他修辞技巧,而西塞罗《论演说家》的主要内容就是他为自己的宏大体裁辩护,反驳那些喜欢更加朴素明晰陈述的人的看法。[73]在许多主要阐述比喻与转义的作品中,这种对表达风格的兴趣得到了终极表达,包括鲁提利乌斯·鲁普斯(Rutilius Lupus)的《论象征》(De figuris)和科尔尼菲奇乌斯(Cornifcius)的同主题但已失传的作品,[74]朗吉努斯在讨论崇高的作品时也对特定比喻修辞在表现崇高时的力量进行了详细分析。[75]

然而,对表达风格的过度强调,可能会造成对罗马修辞术的观念及其对文艺复兴文化影响的错误判断。修辞学家自己的理解是,开题是最重要的,它是试图找出(invenire)应当说些什么的整个过程。[76]西塞罗强调,“在修辞术的全部内容中,开题居于首位”,[77]对此,《罗马修辞手册》的作者十分赞同。“在演说家的五项任务中,”他写道,“开题最重要,也最困难,”[78]而且,“在寻找论述主张的过程中,演说者的技巧必然会被提升到最高水平。”[79]当昆体良指出,有效的“表达风格”取决于“开题”时,强调的也是这点。如果不首先思考主题,而是直接组织语言,那“无非是在强词夺理”,而非真正地进行论辩。[80]

当罗马作家们提到开题时,他们所想到的是需要发现并运用对所讨论问题最为适用的论证理路。西塞罗在《论演说家》中借克拉苏斯之口表示,众人皆知“演说家的基本任务在于以最能说服人的方式言说”。[81]这样一来,开题的技巧必然是,找出何种论证最有可能打动并说服特定的听众。西塞罗明确指出,他在《论开题》的开篇对开题进行正式界定时,完全赞同这种看法。他说,“开题就是这样一个过程,找出那些特定的主张,无论真实与否,或至少具有些许真实性,它们能使你的理由合情合理”。[82]后来,他在《论演说术的分类》(De partitione oratoria)中重申了这个主张,将所谓论证界定为“某种被发现的(inventum)说得通的东西,其目的在于带来确信”。[83]后来,昆体良也强调这一点,认为如果某人的论证被证明是不连贯的或荒谬的,那么甚至不会说他找到了一种论证。[84]

《罗马修辞手册》的作者对开题的定义与西塞罗相同,[85]二者都相信听上去合情合理所具有的无与伦比的重要性,不过前者更坦率地追求其中之义。他在关于如何“以使其逼真的方式”来建构叙述的建议中反复提到这一点。[86]遵循修辞学规则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即使你所提出的主张确实为真,但未经修饰的事实常常难以赢得可信度”。[87]如果缺乏修辞技巧,你所说的在听众耳中将会显得十分荒谬,以至于无法说服听众。了解如何听上去合情合理十分重要的另一个原因是,所说的可能并非为真,而是虚构和编造,甚至是弥天大谎。西塞罗倾向于回避这种可能性,坚持认为最重要的是得体(decorum),好的修辞家永远不会忽视道德要求。[88]《罗马修辞手册》的作者则以其特有的开放心态承认这种欺骗的地位,淡然总结道,“如果所说是编造的,那么遵循修辞规则就更加重要”。[89]

昆体良的讨论更加坦率实际。他认为,在分析如何建构叙述时,合情合理这一要求至关重要,“许多真的事情都让人难以置信,正如许多假的事情常常看似是真相”。[90]他的结论是,“因此,我们应该不遗余力地使法官相信我们所说的真事和所编造的假事”,[91]他甚至补充了一个章节,讨论可以使其听起来为真的那些他所谓“虚假证词”。[92]这是否意味着,如果我们相信这种策略能够有所助益,就应当做好准备撒谎骗人?在最后一部作品中,昆体良回答了这个问题,追问是否可能同时做一个好的演说家和一个坏人。尽管极其拒斥,但昆体良也坦言,有时候,如果认为善果需要作恶才能获得,那这就是必要的:“可以举出诸项理由证明,好人在为自己的动因进行辩护时,为何也常想引导法官忽略事实。”[93]即使对正直的人来说,如果有这个必要,“也会以谎言来进行捍卫,丝毫不亚于为坏事辩护的人”。[94]

一些研究者从这种心态中看到一种将或然性与真相的概念混为一谈的意愿。[95]不过上述所有修辞学家都并未否认真相的独立性。他们仅仅是认为,修辞学家的技能之一,就是创造一种逼真的氛围。鬼魂告知哈姆莱特他将如何死去的描述最终被证实,不过当哈姆莱特第一次听到这些话时,简直难以相信。修辞学一项核心的良性效用就是,通过展示如何使这种看似不可能的真相听起来像真的,从而维护它们。然而,修辞学家承认,这种技巧也可能服务于不那么善良的目的。足够优秀的修辞家能够将完全虚假的言论表述得像真相一样。当奥瑟罗被伊阿古欺骗,认为苔丝狄蒙娜并未对他保持忠贞之后所发现的正是如此。两种情况都绝未将可能性与真相等同。毋宁说,借修辞技艺之手,真相能够被捍卫,但也可以被颠覆。

修辞学家认为,开题理论不仅要求我们去“发现”或者选取合适的理据,还要在整个演说中以最为适宜的顺序来加以运用。正如西塞罗所说,接下来所需的技能就是确保“正确地组织所发现的材料”。[96]修辞学家实际上将布局的内容压缩成开题的一个方面。[97]后来西塞罗在《论演说家》中修正了这种看法,不过除此之外,他的看法都与《罗马修辞手册》一致,“就一场演说的不同部分而言,它们都必须根据开题理论的要求来进行匹配”。[98]换句话说,西塞罗也认为,为主张进行开题的任务之一就是以最能说服人的方式去“处理”它,因此,他在《论开题》中对修辞技艺五项要素的分析根本不包括对布局的单独讨论。

强调找出演说中不同部分最适宜的论据,自然而然就要求修辞学家进一步思考,究竟多少个演说部分可以构成一篇完整的修辞展示。亚里士多德指出,一篇演说的内容不能超过四个部分,还不无轻蔑地表示,任何超出这个数字的尝试都将徒劳无功且荒谬可笑。[99]《罗马修辞手册》的作者并未被亚里士多德的权威所震慑,直言其非常不同的看法。[100]“一篇演说包含六个部分,”他强调,“它们与开题的整个过程密切相连。”[101]每部分的名称与实质如下:

引言(exordium)是演说的开始,听众的心灵由此做好聆听论证的准备。叙述(narratio)是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事情所做的事实性描述。安排(divisio)则是向听众指出哪些事情已经被承认,哪些尚有争议,以及解释我们将要陈述的论点。提证(confirmatio)则是对我们的论证进行全面和严肃陈述的阶段。反驳(confutatio)是拆解对手论证的部分。总结陈词(conclusio)则是为演说做合理的总结。[102]

西塞罗在《论开题》中更喜欢说分割(partitio)而非安排、[103]驳斥(reprehensio)而非反驳,[104]除此之外,他与这种反亚里士多德的立场完全一致。

针对这种数量繁多的内容划分,许多修辞学家持续提倡亚里士多德分类法的简化版本。到西塞罗创作《论演说术的分类》这本为他儿子而写的基础课本时,他已经接受了这种看法,认为一篇演说必不可少的部分就是叙述和提证,或许还可以加上开场白(principium)和总结(peroratio),也就是具有说服力的开头与结尾。[105]昆体良基本同意这种看法,尽管他认为亚里士多德的错误在于将提证与反驳合在一起,因此才得出演说应当被分为五个部分的结论。[106]就各部分的名称而言,修辞学家一直各持己见,昆体良将开篇部分称作引言(prohoemium),大多数修辞学家将其他部分称为陈述、提证(昆体良更喜欢说展示)、反驳、结论或总结。[107]

以上每部分都有自己的目的,对开题的熟练掌握意味着能够了解哪些论据与演说中的哪个部分最匹配。引言必须以确立我们的人格(ethos)为目标,使法官对我们留意(attentus)并愿意回应(docilis),最重要的是对我们的主张持有善意(benevolus)。[108]随后,陈述部分应当向法官提供有力的事实,说服他接受我们对事件的叙述。[109]除了辅助论证中最为“人工的”或修辞性的内容,提证和反驳应当利用“非人工”的证据,例如书面记录和证人证言。[110]最后,总结不仅要对论证加以归纳,还要利用“夸张法”,尤其是常言(loci communes)来博得法官的同情。有时,修辞学家认为,如果有制造出强有力的情感效应的可能性,可以在演说的任何阶段运用适当的引起共鸣的常言,[111]不过他们总是补充说明,总结才是这些常言发挥作用的首要和关键场所。[112]

这些作家认为,所谓完美演说者具有两种相互联系的能力:知晓如何开题或发现合适的论证,并且知道如何以最大限度的情感力量来放大和修饰这些论证。[113]正如西塞罗在《论开题》的开篇总结的那样——这句话被证明引起异乎寻常的共鸣——完美演说者是这样一位男性(演说者是一位男性,这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他在最高程度上结合理性(ratio)和雄辩(oratio)的力量。[114]理性被认为是一种不变的品质,但是昆体良补充说,雄辩则可以在三种不同的修辞类型(genera dicendi)之一中被展现,它们分别是质朴简单、委婉引入与宏伟浮夸。质朴简单型最适合用来传达信息,应当主要被用在叙述和提证中。如果要激发听众的情绪,则必须知道如何使用浮华的辞藻,用比喻、夸张和其他雄辩术效应来强化论证。[115]

西塞罗指出,最早的修辞学教师宣称自己掌握了理性和雄辩两项能力,对自己的学科的重要性通常非常自负。他们喜欢假定,一位接受过完整训练的演说者能够就论辩中出现的任何话题展开有效论述。[116]但是,在《论演说家》的开头,当克拉苏斯试图重提这种看法时,斯卡沃拉(Scaevola)则抨击他夸大其词。[117]斯卡沃拉反驳,有些理性类型与修辞技巧毫无关联。例如,“我们可以把数学家完全放在一边,他们的技艺与强有力的演说能力毫不相关”。[118]修辞的力量只对某些论证类型很重要,在这些论证中,我们不能指望提供证明,只能满足于运用足够的证据来支持某个或多或少可能的案件。昆体良认为,这意味着修辞技巧只在这样一种论争中是必要的,也就是有可能在论题的双方皆可为某些可辩护内容进行论争的那种。[119]正如《论演说家》中老练实际的安托尼乌斯(Antonius)所言,完美的演说者的演说如此富有说服力和“赢得人心”,以至于它有“通过某些机制实现说服听众改变立场的效果”,使他们最终不能不站在演说者这边。[120]

亚里士多德对论辩的分类后来成了标准,修辞技巧被认为对这些论辩来说必不可少。他对修辞言说的三分类法被后来所有重要的罗马修辞学家全盘接受。[121]第一种是夸耀或展示演说,即所谓颂扬体(genus demostrativum),这种演说针对某些特定人物的品质进行表述。既可以表达赞誉(laudatio),也可以进行诋毁(vituperatio)。第二种是协商演说,也就是所谓议事体(genus deliberativum),这种演说通常出现在建议咨询和公共集会中。其目的在于劝说或避免某人以某些特定的方式行动,因此,正反两面的论证也同样都可能出现。最后一类是司法演说,即所谓诉讼体,最常出现在法庭上。[122]有时,司法演说者或许会以反诉或反驳的形式提出讼告,不过通常来说,诉讼中的对立双方将会提出相反的陈述,因此同样地,正反两种论证都出现。[123]西塞罗在《论演说家》中借斯卡沃拉之口对以上划分进行了总结,开题和布局这两项修辞基本技能在其中都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如果你想要自己的案子在法庭上显得更合情合理,想要自己在集会上的演说拥有最大的说服力”,你便不能不使用它们。[124]

修辞学家普遍认为,在这三种修辞演说中,司法演说最为重要。[125]亚里士多德并不认可这种看法,而是觉得协商演说更高尚,司法演说不仅与利益联系更加密切,而且还更经常地掺入了诡计和欺诈。[126]相比之下,罗马修辞学家则愿意认可司法演说的特殊价值,因此修辞学理论也应当将焦点放在司法演说上。西塞罗和《罗马修辞手册》的作者都极其关注司法演说,昆体良则有过之而无不及,他表示,演说者要向自己提出的最基本问题是,是否在法庭中展开论辩。[127]通常而言,对这种先后排序的解释是,罗马修辞学家常常受雇训练准备从事诉讼职业的年轻人,不过,也有研究者时常提到一种更加高尚的辩护,即社会通常都受到破坏性分裂的威胁,而雄辩演说的协调力量则能够迅速抚平这些伤口。[128]

无论理由为何,当修辞学家思考演说者的独特功能或义务(officium)时,毫无疑问都十分关注司法演说。[129]他们首先指出,探讨某些具有公共意义的事务(res)或议题是一位演说者最能实现自己价值的途径。[130]res这个词有时候被用来指代修辞技艺的全部内容,[131]但通常被用来描述那些司法案件中需要得到调查的“问题”,正如方言修辞学家喜欢说的那样[132][133]西塞罗在《论开题》开篇指出,在这些动因中,永远都有一些单独的问题要考察。[134]昆体良的表述一如既往地更加夸张,“在任何情况下,只要存在着原告和被告两方”,就将永远存在着围绕“或是一个单一问题,或是一系列问题”的争端。[135]

司法动因所要处理的问题的特征是,其核心是对立双方之间的争议(controversiae)。《罗马修辞手册》解释说,“当某些问题以争议的方式被提出,或是存在着指控,或是存在着诉讼或辩护时”,“这种争论就是司法性的”。[136]昆体良认为,只要出现原告和被告,那么两者之间就必须显然存在着某种争议。[137]他总结道,演说者的目标永远都应当是辨明“争端何为”,弄清楚“对方和自己想要如何加以利用”。[138]

修辞学家认为,所谓存在着有争议的问题,就是在强调存在着某些双方需要解决的等待裁决的问题。这又被称为案件的争议。[139]西塞罗晚年对议题这种说法并不满意,曾借克拉苏斯之口指出,这无非是常识问题。[140]即使如此,在《论开题》中,他很乐意地提出了后来成了标准的争议的定义:“我们给那些引发诉讼的问题取的名字。”[141]昆体良隐晦地采用了西塞罗的说法并稍加调整,认为这个词应当被用来指代双方之间“由于基本冲突而产生的那种问题”。[142]他总结说,此类司法论辩中的通常问题因此是“议题发生分歧的那个点,是争端中最重要的那个点”。[143]

接下来要厘清的就是,有多少种议题需要被区分出来。有特色的是,昆体良全面梳理了各种修辞学思想流派提出的不同回答,指出一些思想家认为可能只存在两种类型,其他一些人则认为有七八种。[144]昆体良自己认为其实只有两种基本类型,[145]不过也承认,最普遍接受的观点共有三种,并且区分它们的恰当方法是思考需要被裁决的问题究竟是法律性的、推测性的还是司法性的。[146]他将这种主张与西塞罗在《论演说家》中的分析联系起来,不过实际上西塞罗在这部作品中仅仅粗略地谈到了这种三重分类。[147]为了获得最清晰的阐述,我们需要回到《罗马修辞手册》的作者那里,他坚定地认为有且只有三种类型,这些类型可以被称为释法型争议或释法型(法律性的)、格物争议(推测性的),以及司法争议(司法性的)。[148]确定所要处理议题属于何种类型的正确方法十分简单,“把指控者的控诉与辩护者的基本抗辩放在一起”。[149]当议题是法律性的时候,“争议将来自一段文本或某些源自文本的东西”。[150]若议题是推测性的,那么“争议将是关于某些现实问题”,更确切地说,是关于笼罩着需要被解决的现实问题的一些谜团。[151]当议题是司法性的时候,事实不会受到质疑,争议将完全围绕着“某事是否符合正义”而产生。[152]

在以上类型中,司法争议被认为是最复杂的,因为它可以由两种截然不同的方式产生。当事情以合乎正义的方式被施行时,议题便是绝对的,原告将能够表明,处在争议中的行为和行为本身是绝对正确的。[153]若事情以不符合正义的方式被实施,那么议题便是假设性的,因为原告将无法为他的动因辩护,除非他能够设法以让步(concessio)的形式加入一些东西(假设),以此正名或脱罪。[154]让步的一个可行方案是进行开脱,表明行为实际上并非有预谋而为之(cum consulto),因此应当被原谅。如果无法提出这种辩护来缓解困境,那么剩下的唯一办法就是提出乞求免于责罚(deprecatio)的让步,即直接承认有罪,同时请求赦免。[155]

以西塞罗的《论题》和《论演说术的分类》为基础,昆体良进一步区分了可能出现的两种不同类型的问题。[156]有些问题是没有终极答案的(infinita),其特点是十分普遍常见,例如人是否应当结婚。另一些问题则是有明确答案的(finita),与某些特定的人与地点相关,例如加图是否应该结婚。[157]在《论开题》中,西塞罗似乎更偏向于认为,第一种问题在哲学中更为典型,即人们所说的提出论题(thesis)。在第二种问题中,人们仅仅需要提出一个假设(hypothesis),这在演说中更为典型。[158]不过,后来他更强调修辞学的哲学意义,认为修辞学可以囊括以上两种问题。昆体良采用的就是后一种立场,认为在每个“特定的”问题中,都隐藏着一个更加普遍的问题,这个普遍问题同时也先于特定的假设。[159]昆体良在对这种论辩的范围进行一番思索之后,最终得出结论,“因此‘问题’这个词可以从广义上被理解为指的是任何能够合理地在案件诉讼双方的其中一方,甚至在各种不同方面进行争辩的东西”。[160]

回到西塞罗的《论开题》中便会发现,西塞罗认为,在有明确答案的问题得到解决的地方,我们必定是在处理一起诉讼(causa),其中某些假设被提交给法官。他总结说:“问题才是诉讼的来源。”[161]不过,本文已经指出,诉讼体的特征就在于,永远都存在某些处于对立双方争议之中的议题。因此,也不难理解为什么诉讼这个词也被用来指代演说者所支持的那一方。这无疑意味着,西塞罗和《罗马修辞手册》的作者在指出修辞开题的全部目标就是“找出使你的理由更站得住脚的东西”时,他们的想法是一致的。[162]沿着西塞罗在《论演说术的分类》中的思路,昆体良甚至断言,围绕一个有明确答案的问题展开演说,也就是在进行“诉讼”演说。[163]他引用并赞同阿波罗多乌斯(Apollodorus)的格言,“所谓诉讼就是其结果是争议的东西”。[164]因此,这些思想家对司法修辞术的概括性理解是,演说者的首要目标应当是找出在争议问题中和争议双方之间如何最好地为诉讼辩护的办法。[165]或可以认为,整个讨论都是围绕着议题、问题和诉讼等概念构建起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