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与“汉道”:两汉政治与政治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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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秦法与楚俗

由反秦将领对秦政的批评可知,时人“苦秦”主要苦于赋税力役太重和律令刑罚太苛。《史记》卷八九《张耳陈余列传》载张耳陈余语曰:“秦为无道……罢百姓之力,尽百姓之财。”又载武臣说赵豪杰曰:“秦为乱政虐刑以残贼天下,数十年矣。北有长城之役,南有五岭之戍,外内骚动,百姓罢敝,头会箕敛,以供军费,财匮力尽,民不聊生。重之以苛法峻刑,使天下父子不相安。”(第2573页)卷七《项羽本纪》载楚将樊哙语曰:“秦王有虎狼之心,杀人如不能举,刑人如恐不胜。”(第313页)卷八《高祖本纪》载刘邦谓秦父老豪杰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第362页)当时的秦朝大臣也承认,关东人反秦主要是因为赋税徭役太重。同书卷六《秦始皇本纪》载:右丞相冯去疾、左丞相李斯和将军冯劫曾向二世进谏曰:“关东群盗并起,秦发兵诛击,所杀亡甚众,然犹不止,盗多,皆以戍漕转作事苦,赋税大也。请且止阿房宫作者,减省四边戍转。”二世刚愎自用,谏者多诛。去疾等冒死请减赋税力役,尚未敢言及律令刑罚。二世心知其意,遂重申:“凡所为贵有天下者,得肆意极欲,主重明法,下不敢为非,以制御海内矣。”坚持以严刑峻法治民(第271页)。

秦之赋税力役并不独重于楚,秦之律令刑罚亦不独苛于楚(52),何以楚人苦之特甚?

前者显然与楚的地理位置有关。贾谊说:

古者天子地方千里,中之而为都,输将繇使,其远者不在五百里而至;公侯地百里,中之而为都,输将繇使,远者不在五十里而至。输将者不苦其劳,繇使者不伤其费。故远方人安其居,士民皆有欢乐其上,此天下之所能长久也。及秦而不然,秦不能分尺寸之地,欲尽自有之耳。输将起海上而来,一钱之贱(赋)耳,十钱之费,弗轻能致也。上之所得者甚少,而民毒苦之甚深,故陈胜一动而天下不振。(53)

主父偃也说:

(秦始皇)使蒙恬将兵而攻胡,却地千里,以河为境。地固泽卤,不生五谷,然后发天下丁男以守北河。暴兵露师十有余年,死者不可胜数……又使天下飞刍挽粟,起于黄、腄、琅邪负海之郡,转输北河,率三十钟而致一石。男子疾耕不足于粮饷,女子纺绩不足于帷幕。百姓靡敝,孤寡老弱不能相养,道死者相望,盖天下始叛也。(54)

秦统一前,各国人民只在本国输租服役,距离不会太远,成本也不会太高。而秦统一后,关东人民特别是楚地人民要到关中及长城一线输租服役。由于距离遥远,他们的实际负担便大大增加了。杜正胜认为:“战国时期输送补给品,路上消耗的约有二十倍,统一以后加甚”,据上引主父偃说计算,“从今山东省沿海地区运送粮食到河套供给戍卒,路上损失将近二百倍”(55)。不过,汉武帝对外用兵的规模比秦朝更大,时间也更长,关东包括楚地人民的兵役徭役负担和付出的牺牲也比秦朝更重(56),却并未激起像秦朝末年那样的农民暴动。由此看来,赋税力役太重还不是楚人“苦秦”特甚的首要原因。

关于后者,《睡虎地秦墓竹简》之《语书》透露出重要信息。其文曰:

南郡守腾谓县、道啬夫:古者,民各有乡俗,其所利及好恶不同,或不便于民,害于邦。是以圣王作为法度,以矫端民心,去其邪避(僻),除其恶俗。法律未足,民多诈巧,故后有间令下者。凡法律令者,以教道(导)民,去其淫避(僻),除其恶俗,而使之之于为善殹(也)。(57)

这段极其珍贵的史料,通俗而又明确地表达了秦朝对关东郡县的基本方针,是对始皇东巡刻石所说第三阶段任务即“普施明法,经纬天下”的具体阐述。它说明用秦朝法律去移易风俗、统一文化,并非只是秦廷少数高层人物的一种主张,而是实实在在地变成了基层官吏治民行政的指导思想。据此,我们对秦律在关东地区推广的力度应有较充分的估计。工藤元男认为:“就《语书》的内容来看,其基调反映了秦统一六国实行集权统治的强烈意志,为此,要彻底清除各地在原有价值体系上存在的风俗习惯,全面施行秦的法律。”(58)笔者赞同这一判断。

不难想象,在秦朝郡县官吏贯彻这一方针的过程中,秦律与关东各地习俗会因其间不同程度的差异而产生不同程度的冲突。《语书》描述了南郡的情形:

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乡俗淫失(泆)之民不止,是即法(废)主之明法殹(也),而长邪避(僻)淫失(泆)之民,甚害于邦,不便于民。故腾为是而修法律令、田令及为间私方而下之,令吏明布,令吏民皆明智(知)之,毋巨(歫)于罪。今法律令已布,闻吏民犯法为间私者不止,私好、乡俗之心不变,自从令、丞以下智(知)而弗举论,是即明避主之明法殹(也),而养匿邪避(僻)之民。如此,则为人臣亦不忠矣。(59)

南郡原系楚郢都江陵所在,是楚国政治中心。秦昭襄王二十九年(前278年),秦将白起攻克江陵,置南郡。楚迁都于陈(今河南淮阳),称郢陈。秦王政六年(前241年)楚联合魏、赵、韩、卫合纵攻秦,反为秦所败,遂迁都寿春。郢陈当在此时或稍后也入秦之手。秦王政二十三年(前224年)秦将王翦击楚,取陈以南至平舆,虏楚王负刍。第二年,翦又破楚军于淮南;第三年,定楚江南之地,置会稽郡,楚遂灭亡。是南郡乃最先入秦之楚地。至腾发布《语书》之秦王政二十年(前227年),南郡入秦已有半个世纪之久。而据腾所言,南郡楚人仍然自行其“俗”,“莫用”秦之“法律令”。腾到南郡后,重申律令,但当地楚人仍然“私好、乡俗之心不变”,县道官吏无可奈何。腾于是发布《语书》,命县道官吏强制推行秦律令。其辞曰:

若弗智(知),是即不胜任,不智殹(也);智(知)而弗敢论,是即不廉殹(也)。此皆大罪殹(也),而令、丞弗明智(知),甚不便。今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有(又)且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60)

此举效果如何,不得而知。但可以想见,如果腾之命令真地得以贯彻,必会加剧秦律与楚俗之间的矛盾,从而使南郡楚人对秦政产生更大的反感。南郡尚且如此,其他入秦更晚的楚地人民对秦朝律令的抵触情绪或许更为严重。

周振鹤认为,《语书》“所谓恶俗就是不利于国家稳定、社会安定的习俗与风气,包括热衷商贾、不务本业,包括奢靡之风、淫僻通奸,甚至包括刚武、尚气力等(这一习俗容易引起各种刑事犯罪)”(61)。说可参考。而《语书》在强调“法律令”时,特别提到“为间私方”和“田令”,可能是因为楚俗在这两个方面和秦法的矛盾更大些。

《语书》所谓“为间私方”,整理者释为“惩办有‘奸私’行为者的法令”(62)。案《说文》:“奸,私也。”又曰:“厶,奸邪也。”(63)《语书》又有“法律未足,民多诈巧,故后有间令下者”一句。整理者认为“间”应读为“干”,意为“乱”,似不妥。笔者以为此处的“间”应亦读为“奸”,“间令”应即“为间私方”。《语书》所谓“间(奸)私”当指钻法律空子的“诈巧”行为。

周代实行井田制度,步百为亩。楚国大约也是如此(64)。秦国自商鞅变法后,“废井田,开阡陌”,改二百四十步为一亩。对此处“开”字的理解,学人有“绝裂”和“创置”两说(65)。其实两说并不矛盾。杨宽认为,开阡陌“就是废除井田制,把原来‘百步为亩’的‘阡陌’和每一顷田的‘封疆’统统破除,开拓为二百四十步为一亩,重新设置‘阡陌’和‘封疆’”(66)。1979年四川省青川县出土的《秦更修田律木牍》,记载了秦武王二年命左丞相甘茂更修田律之事。律文规定:“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亩二畛,一百(陌)道。百亩为顷,一千(阡)道,道广三步。封,高四尺,大称其高。埒,高尺,下厚二尺。”并规定每年八、九、十月应修治封埒、阡陌、道桥、陂堤等(67)。根据于豪亮的解释,由此形成的田每亩“宽八步、长三十步”(68)。李昭和认为,“广一步,袤八”是畛道的标准(69)。胡平生则认为,“则”是长度单位,而非连词,“三十步为则”,“袤八则”就是长二百四十步(70)。袁林又引张家山汉简中“袤二百卌步”之语,进一步证成胡平生说(71)。无论哪一种解释,都认为由此形成的一套封疆阡陌制度“与井田制是不合的”(72)

据银雀山汉墓竹简《孙子兵法·吴问》篇(73)载,春秋晚期晋国六卿已开始实行大亩制,其中范氏、中行氏以一百六十步为亩,智氏以一百八十步为亩,韩氏、魏氏以二百步为亩,赵氏以二百四十步为亩(74)。秦采用了赵的制度,并在境内加以推广。《史记》卷五《秦本纪》:孝公十二年,“为田开阡陌,东地渡洛”(第203页)。黄以周解释说:“是洛以西之地,尽以二百四十步为亩,而东方仍从步百为亩之旧。”(75)秦征服六国后,统一了各项制度,势必也将大亩制向东方各地推广。腾在南郡重申《田令》,是个侧证,同时也透露出楚人违反秦田律的现象可能比较严重。

汉初《田律》规定:“田广一步,袤二百卌步,为畛,亩二畛,一陌道。”张家山汉墓出土的《算数书》则有“田一亩租之十步一斗,凡租二石四斗”之语(76)。是汉制也以二百四十步为亩。但《礼记·王制》说:“古者以周尺八尺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古者百亩,当今东田百四十六亩三十步。”(77)孙希旦解释说:“古者,谓周以前也。今,记者据当时汉法言之也。东田,东方之田也。汉初儒者皆齐、鲁人,自据其地言之,故曰东……古者百亩,当今东田百四十六亩三十步,盖汉初时如此,至景帝改以二百四十步为亩,则大于古之亩矣。”(78)《盐铁论·未通》载御史曰:“古者,制田百步为亩,民井田而耕,什而籍一……先帝哀怜百姓之愁苦,衣食不足,制田二百四十步而一亩,率三十而税一。”(79)汪之昌认为,盐铁之议发生于昭帝时,“所称制田之先帝指武帝无疑”(80)。黄以周也认为,“至汉武帝,又尽改东田之制”(81)。根据这些说法,东方地区在西汉初年仍行小亩制,直到景、武之后才普遍实行二百四十步为亩的大亩制。这意味着大亩制向东方的推广在秦朝灭亡后出现过反复。东方地区在推翻秦的统治、废除秦的法律的同时,也恢复了原来的小亩制。此事表明,大亩制向东方的推广,确实存在阻力。

又,秦律严禁私斗。商鞅变法时明令“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史称自此以后秦人“勇于公战,怯于私斗”(82)。《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有私斗之律十二条,又有父子、祖孙、臣主、夫妻斗殴杀伤之律十条。对私斗伤人,如“决人耳”,“拔其须眉”,“拔人发”,“啮断人鼻若耳若指若唇”,“拔剑伐,折人发结”,“铍、戟、矛有室(有鞘)者拔以斗”,“斗以箴(针)、、锥,若箴(针)、、锥伤人”,“以梃贼伤人”等,都有具体的处罚办法(83)。但关东特别是楚地仍盛行私斗之俗。如项梁曾因杀人与项羽“避仇于吴中”(84);项伯因“杀人”而逃至下邳,藏匿于张良处(85);吕后之父原居单父,为“避仇”而迁至沛(86)。秦昭王曾说:“楚剑利……剑利则士多慓悍。”(87)司马迁说:“荆楚僄勇轻悍,好作乱,乃自古记之矣。”(88)班固也说:“吴、粤之君皆好勇,故其民至今好用剑,轻死易发。”(89)有学者认为,楚越士人“剽悍、好勇、轻死的风尚”与楚越之地“位于秦岭淮河以南,属亚热带气候”有关,“是气候条件作用于人类自身、作用人类历史的结果”(90)。不管此说能否成立,楚人好斗是人们公认的事实。在这方面,楚人对秦律之不适,也是可以想见的。

司马迁说楚有三俗:淮北之沛、陈、汝南、南郡为西楚,“其俗剽轻,易发怒,地薄,寡于积聚”;彭城以东之东海、吴、广陵为东楚,其俗与西楚之徐、僮、取虑相类,即“清刻,矜已诺”;衡山、九江、江南、豫章、长沙为南楚,“其俗大类西楚”(91)。司马迁所谓三楚,大致相当于楚国全盛时期的版图。其中西楚除楚国本土外,还包括陈、蔡、宋等古老的华夏诸国的地盘。东楚以吴、越为主,还包括鲁国的地盘。

众所周知,春秋以来,特别是战国时期,中原各国特别是魏、韩,随着经济、政治及社会生活的迅速进步,产生了日益强烈的变法要求,于是由原始礼俗发展而来的传统政治文化,渐渐被一种新的法治文化所替代。齐国管仲、郑国子产、晋国范宣子等的改革是其先声,魏国李悝、韩国申不害等主持的变法是其高潮。商鞅携李悝《法经》入秦变法,又使得秦国后来居上,在关中建起一个实行法治最彻底的国家。淮水流域的陈、蔡、宋、鲁等国,未见有如此大规模的改制变法,其政治与政治文化大约保留了较多的传统因素,因而与魏、韩等国拉开了距离。长江中下游的楚、吴、越原是蛮夷之邦,为华夏诸国所不齿。但春秋以来,通过和华夏各国长期接触,其政治有了明显的进步,大约已达到与陈、宋、鲁等国相近的水平。随着楚国的对外兼并和扩张,陈、蔡、杞、吴、越、宋、鲁等地先后并入楚国。

据《史记》卷一四《十二诸侯年表》和卷一五《六国年表》,公元前479年楚灭陈;前447年楚灭蔡;前445年楚灭杞(92);前333年楚“围齐于徐州”(93);前286年齐灭宋;前284年秦韩赵魏燕五国伐齐,楚乘机取齐淮北,宋地当于此时入楚;前278年秦拔郢,置南郡,楚迁都陈;前249年楚灭鲁;前241年楚迁都寿春;前223年秦灭楚。除了楚本土外,陈、蔡、杞及泗上等地入楚时间最长,达二百余年。吴、越之地入楚亦有百年左右。宋地入楚四十余年,鲁入楚可能不到十年。可见,从春秋末年以来,楚国的版图不断扩张,几乎统一了南中国,而更重要的是,在这一庞大版图内竟形成了被境内居民普遍认同的楚文化。李学勤先生指出:“楚文化的扩展,是东周时代的一件大事。春秋时期,楚人北上问鼎中原,楚文化也向北延伸。到了战国之世,楚文化先是向南大大发展,随后由于楚国政治中心的东移,又向东扩张,进入长江下游以至今山东省境。说楚文化影响所及达到半个中国,并非夸张之词。”(94)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当秦军攻克江陵、占据了楚国本土之后,楚国政治中心一迁郢陈,二迁寿春,三迁江南,而大旗不倒。秦灭楚后,不仅楚本土人民“私好、乡俗之心不变”,原吴、越、陈、蔡、宋、鲁等地人民也都仍以楚人自居,对秦政表现出极大反感。这种对楚的认同和与秦的对立,表明战国末年的楚不仅是一个地缘国家,更是一个文化区域,一个在政治和政治文化传统上与北方各地特别是关中秦地存在较大差异的地域单元。

众所周知,在战国以来的法治化进程中,秦走在最前面,魏、韩次之,赵、齐、燕又次之,楚则殿后。而秦在统一战争中,每灭一国都在当地设立郡县,派官吏奉秦律令治之。统一天下后,又正式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其中包括灭楚后所置南郡、泗水、会稽等郡,并“明法度,定律令”(95),“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字”(96)。这意味着秦朝在实现了对关东六国的军事征服和政治统一后,又在全国范围内着手进行了规模空前的、史无前例的文化整合与统一工作,用强制手段将秦之法治文化推向全国。同样的“法律令”,被推广到政治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必然产生不同的反应。关中秦人本来就在由秦法构成的秩序及相应的政治文化环境中生活,不会有明显的异样感觉(97)。魏、韩人不过是又经历了一次更彻底的变法。赵、齐、燕人有“秦法重”之怨言,反应比魏、韩来得强烈。楚人则“苦”不堪忍,必亡秦复楚而后快。

由于材料有限,我们对秦汉之际东西文化的差异和冲突还不能获得更具体的认识。但根据秦末战乱中各地反秦之激烈程度的差异和《语书》透露的信息,我们说秦之“法律令”与关东文化存在距离,特别是与楚“俗”之间存在较大距离,当无大错。因此我们认为,由文化差异与冲突引起的楚人对秦政的反感,及齐、赵等地人民对楚人反秦战争的同情,是导致秦朝灭亡的重要原因。这一事实后来逐渐被“天下苦秦”之说淹没了。但亲身参与了反秦战争的汉初君臣们对此应当是有清醒认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