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机动车驾驶证使用管理规定
1.有效期满换证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
3)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2.转入换证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可以换领准驾C1或C2,持有重型牵引挂车的,可以保留C6准驾车型。
3.变更换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30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1)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2)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4.驾驶证遗失补证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5.记分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6.违法记分分值及考试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五种。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分值达到12分时,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提示: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记分登记管理有出入的,以公安部门公告为准。
7.驾驶证实习期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新取得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30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8.驾驶证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上段所述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2)身体条件情况。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提示: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9.驾驶人体检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规定参加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一年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提示: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10.驾驶证注销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1)死亡的。
2)提出注销申请的。
3)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4)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5)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症、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6)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7)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
8)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9)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10)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
11)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30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2)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3)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其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提示: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11.法律责任
车辆管理所在办理驾驶证核发或相关业务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
1)涉嫌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
2)涉嫌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
3)涉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
4)涉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
5)存在短期内频繁补换领、转出转入驾驶证等异常情形的。
6)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2)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规定的。
3)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的。
4)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3)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12.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
(1)交通肇事罪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分为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类型。
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范畴。
醉酒驾驶标准是车辆驾驶人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mg以上。
危险驾驶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常见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图解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在有障碍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一方先行的,A车全责。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A车全责。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会车时,在两车难以同时通过的情况下,靠近山体的一方未作减速或停车等避让措施让对方先行的,A车全责。
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车辆,未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的,A车全责。
逆向行驶的,A车全责。
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车的,A车全责。
超越前方正在掉头的车,A车全责。
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车,A车全责。
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A车全责。
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A车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