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出口贸易的法律风险与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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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主体风险及防范措施

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主体是指缔结进出口贸易合同的当事人,是合同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订约前慎重、正确地选择合同主体,既有利于合同的顺利履行,也有利于发生纠纷后的协商或索赔。

一 合同主体风险

国内企业在签订进出口贸易合同时,在合同主体方面容易遭遇来自外方的风险以及来自自身的风险。

(一)来自外方的风险

第一,合同仅由外商个人签名。常见的风险情形有三种:一是合同首部的当事人为外国某企业,但落款处为个人署名。在国际商业实践中,外国企业没有在合同上加盖企业印章的交易习惯,通常仅仅以企业的负责人或企业授权的员工、代理人等人的签名为准。在这种情况下,交易主体容易出现辨识不清的问题。而且如果国内企业未审查签约代表的授权情况,发生纠纷后,在外国企业提出签约的员工或代理人未获得授权,或代理权限已经变更或丧失的抗辩时,国内企业就会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可能产生索赔对象为个人,而无法向外国企业主张权利的困境。二是外商虽以外国某企业代表的名义与国内企业洽谈,却以个人名义签约(即合同首部显示的订约方为个人),国内企业如果疏于审查其授权情况,可能同样面临误认交易主体或该外国企业否认签署合同的风险。三是外商以个人名义与国内企业商谈订约,产生纠纷后却声称其系代表外国某企业,而该外国企业往往是没有清偿能力的壳公司,给国内企业带来索赔困难的风险。

第二,外国企业以驻华代表机构的名义订立合同。驻华代表机构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如果代表企业签订合同容易产生合同主体不适格的问题,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在合同效力不受影响时,因外国当事人无法查明或者外国企业抗辩其并非贸易合同当事人而致国内企业陷入合同相对方不明的追责困境。

第三,外商资信差或履约能力欠缺。一些国内企业争抢外贸订单,急于成交,却疏于审查外商的资信及履约能力,贸然订约,在发生纠纷时才发现该外国企业没有清偿能力,从而招致损失。如国内A公司与一家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外国B公司签订价款为1000万元的货物买卖合同,在此情形下,该外国公司一般无力履行其合同义务,国内A公司如果没有事先获得相应的担保,那么向外国B公司索赔即便胜诉其也无力偿还。

第四,外商利用名称近似的关联企业或是打着具有高知名度的母公司名号的子公司在签约时对合同主体进行偷梁换柱。如合同抬头显示的订约方为实力雄厚的美国A公司,实际盖章的却是关联公司香港A公司;或者与国内企业磋商的是美国A公司,最终签订合同的是香港A公司,两公司字号可能完全相同,只是公司名称的前缀略有差异(如美国A公司和香港A公司),实际盖章或签约的公司多为没有履行能力的壳公司,履约和清偿能力非常有限。

第五,合同的外方转让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给欠缺履约和清偿能力的第三方。实践中,合同的外方当事人会声称自己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提出要将自己的权利义务承继给第三方,并辅之以优惠条件,而我方在未对第三方的资格、资产等条件进行严格审查的情况下,贸然同意该转让,给我方造成风险。

第六,在出口贸易中,国内企业可能因为对既往交易中的中间商过度信任,忽视对合同效力的充分审查以及对真实交易对象的评估与监控。实践中的典型表现为,国内企业看中香港在物流与金融上的优势,通过香港中间商的居间活动,缔结合同,导致其与外商之间没有直接联系,合同也由中间商代签,因此在产生纠纷之后会在确定合同相对方上产生困难,甚至还有中间商假冒买方,意图骗取货物后逃匿的先例。饶丽圆:《谨防贸易主体多样化的风险》,《国际融资》2012年第3期。

第七,对外贸易活动具有国际性,容易受到交易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国家之间关系的影响,国际形势的风云变幻又为国际贸易往来增添了风险。在不稳定的政治环境下所进行的交易会大大增加不能履行的风险,无法保证原料的正常供给、产品的自由运输与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各国的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差异,特别是在与有着不同法律体系的国家的公司进行贸易时,两国在法律规定与惯例上的巨大差异可能会给我国企业带来经营风险。

(二)来自国内企业自身的风险

第一,在出口贸易中,一些国内企业的业务员在展会上认识外国企业代表或者接到询价邮件后,便开始谈判订单内容,如果外国企业汇入了预付款或者定金,便容易忽略对外商主体的调查。事后发生问题时,才发现外国企业可能根本没有成立。

第二,国内企业内部管理不善导致签约主体混乱。主要包括两类情形:一是企业的员工未经授权就对外签订合同。二是企业对公章、介绍信、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等管理不严,被别有用心者擅用,而外商基于对这些授权凭证的信任订立合同,合同也因属于表见代理的情况而获得效力,给国内企业平添了履行合同的义务负担。比如国内A公司没有保管好自己的电子签章,被离职员工偷用并擅自与外国B公司签订合同,外国B公司认定其是与A公司进行交易,从而引发纠纷。

二 防范措施

信息不对称是造成国际贸易合同签订过程中出现风险的最主要因素,特别是在主体的选择阶段,在对外商当事人了解不够充分的情况下贸然签订合同会增加受到合同欺诈的可能性。国内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增强风险意识,正确识别和挑选合同主体,避免授权代表无权签订合同的情形,以防止不必要的风险。具体可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第一,确定交易主体真实存在。如外商系个人,可以通过查看并复印其持有的有效身份证件,了解记录其证件号码、住址等相关身份信息。如外商系企业,可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核实信息:一是要求外商提供有效的企业登记材料;二是要求外国企业提供在中国境内商业银行开设的离岸账户信息;三是通过境内银行或承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公司了解;四是通过境外律师或通过境内律师委托境外律师调查外商相关信息。一旦发生纠纷,以上信息都有利于确定诉讼或仲裁的相对方。

第二,审查代表外国企业签约的个人(该企业员工或代理人)签约时是否有合法授权。一是要求该签约代表提供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外国企业商业登记证等相关证明,确定委托人有权代表企业进行授权,确定受托人有权代表企业签约。二是审查签约代表的授权期限和范围,如外国企业对授权的起止时间,授权签订合同的名称、标的、金额等有无作出规定。三是要求签约代表若以外国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无论是在合同的首部还是落款中都以企业署名。

第三,慎重对待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的签约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企业的业务联络机构,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也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驻华代表机构能否代表企业签约的情况较复杂,易引起争议,在正式签约时,除非其有企业的明确签约授权,或是企业的书面确认文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证明文件,否则不应接受由其代表外国企业签署合同。

第四,了解外商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即使是既有客户,也应当做好定期的资信复查,以防老客户欺诈。有以下几种途径:一是通过与我国有国际业务的银行、承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公司、境外律师等了解对方资信情况、是否被列入黑名单等。二是利用互联网查询,可查看外商是否存在涉行政、刑事调查,涉诉等不良信息。如可通过证券交易所官网(若外商为上市公司)、企业官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查询是否有相关记录。三是利用业界查询,通过行业商会、同业协会、境外爱国华侨团体、资信良好的其他外商或此前与该外商有交易的国内其他企业,了解对方企业是否在业界有不良记录,是否名列风险名单之中。四是在外商履约能力不明的情况下,可通过要求外商先行付款、境内企业延期付款、以资信良好的银行开立的信用证作为付款方式、提供资信良好银行开立的预付款退款保函、境内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进口预付款保险等方式来降低履约风险。

第五,防范外商利用名称近似的关联企业或其他企业对签约主体进行偷梁换柱。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企业一般作为合同主体,故应认真审查合同签章企业的真实资信与履约能力,防止外商先利用有实力的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后以不具有履约能力的关联企业签约。此外,在合同签约后,如遇到合同外的主体代为履行(如代为收付款、收发货等)时,应要求签订合同的主体或代为履行的第三方出具明确的书面确认函件。如国内A公司与外国B公司签约,B公司收货后,由第三方C公司支付货款。此时,因合同主体并未改变,仍然是国内A公司与外国B公司,国内A公司应当要求C公司对其代付货款行为进行书面确认,避免日后C公司以错付款项、A公司不当得利等为由予以追偿的风险。

第六,对于大额合同,可在签约前了解外商所在国在对外贸易方面的相关规定、习惯与现状。具体可以了解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外商所在国的对外贸易开放程度、对进出口的限制程度以及营商环境指数。二是外商所在国是否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方,是否与我国签订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外商所在国司法廉洁程度及其效率,初步判断在当地法院诉讼、执行的可行性及其效率。三是外商所在国签证的可获得性,与我国的外交关系,政治稳定性,战争、内乱可能性、被制裁因素等。

第七,严格内部管理。在大额合同谈判前,需要我国企业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在企业代表谈判前,向对方明确代表的授权范围,尽必要的关于代表身份、授权范围等信息的告知义务与审查提醒义务。二是妥善保管公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等负有权利外观功能的文件与物品,以防被冒用、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