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与公共事务(第1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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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社会变革中看规范

20世纪80年代,全球兴起了全球化、后工业化运动。这是一场伟大的社会变革运动,就像人类曾经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一样,全球化、后工业化将意味着人类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转变,意味着人类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在社会规范的问题上,如果说人类在农业社会的历史阶段中所拥有的主要是习俗、习惯、道德等社会规范的话,那么进入工业社会后,人类建构起了系统化的法律规则,并在法律规则发挥规范作用的过程中形成了法治。如果说全球化、后工业化指向的是后工业社会,那么在这个社会中也将有着不同于以往的社会规范体系。当然,就历史具有继承性而言,工业社会乃至农业社会中的规范也会被带到后工业社会中,但基础性意义的规范体系将是道德的而不是法律的。

工业社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不仅是依法治理,而且社会生活以及活动的几乎所有方面都接受法律规则的规范。所谓法治,就是指法律规则得到广泛应用和普遍遵从,即实现了对社会生活、人的行动以及人际关系的有效调整,也就是法律的规范功能得到充分发挥的状态。当然,这是法治的理想状态,现实中的法治肯定会与这种理想状态有着一定距离。如果全球化、后工业化运动所指向的人类历史新阶段将有着不同于工业社会的基础性规范体系,那么我们当前的首要任务就应当是自觉地去探索适应后工业社会要求的新的规范建构的问题。然而,从当前的情况看,尽管全球化、后工业化运动已经走过了数十年的历程,我们所拥有的仍然是承袭自工业社会的规范体系,甚至还在法治建设的名义下不断地强化法律规则的规范作用。在是否需要建构属于后工业社会的规范体系的问题上,似乎少有人去思考,更不用说确认后工业社会需要什么样的规范了。

工业社会是一个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的社会,而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我们则看到了一个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社会正在袭来。事实上,在人类跨过21世纪的门槛时,我们的社会就已经呈现出了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而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是以风险社会的形式出现的。所以,“风险社会”已经成了21世纪的一个热词,处处都可以看到人们谈论风险社会,人们甚至在危机事件频发中产生了对风险社会的某种恐惧。应当承认,在工业社会甚至前工业社会中也存在着风险,有的时候,风险也会演化为危机事件,但人们总是能够找到抗御风险的方法,并走出风险状态。总体看来,在工业社会这个历史阶段中,是能够建立起稳定的法律秩序、能够控制风险甚至能够积极地预防危机事件的。经济以及社会的发展也会出现周期性波动,而人们总是能成功地解决问题,并一次又一次地从低谷中走出来。而且,可以明显感受到,每当走出低谷时,社会就迎来了一次大跨度的发展,人们甚至用“飞跃”一词来描述这种发展状况。

虽然工业社会以及此前的社会中存在着社会风险,但风险社会则是一个新的现象,是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发现的新的社会形态。在人类历史上,特别是在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的过程中,也出现了类似于我们今天看到的风险社会特征,但那是不能被称作风险社会的,因为革命性变革的结束也就意味着无序、混乱和风险堆积的状态的结束,但在今天,我们却看不到人类走出风险社会的可能性。因为人类社会发展中的复杂化和不确定化已经达到了这样的程度,那就是我们必须接受社会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事实。如果在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方面无法逆转的话,那么人类也就必须接受风险社会的现实。因此,人类所能够发挥主动性和自觉性的地方,就是找到适应于风险社会的生存之路。比如,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改变社会关系、开展合作行动等,就是对风险社会的积极回应。其中,寻求新的社会规范方式,才是真正的具有基础性意义的工作。

当我们提到风险或使用风险这个概念时,在多大程度上所指的是真正的风险?也许在我们的内心深处,做出风险判断的依据就是既有的规范。是现实与规范的冲突让我们感受到了风险。也就是说,我们是从规范的角度去看问题的,从而把一切偏离规范的事实都宣判为风险。也许人们会说这些风险属于主观判断的结果,并不是真正的风险。其实不然,只要人们认定那是风险,并将之作为风险而接受了,那也就成了真正的风险。因为,对既有规范的偏离本身就意味着风险,只不过那些被认识到、感受到和被宣判为风险的东西是首先出现在人的意识和感受中的。广义的风险可以指一切偏离既有规范的事实,而在全球化、后工业化的历史性社会转型运动中,这类事实比比皆是。在这类风险中,也包含着诸多随时演化为危机事件的因素。虽然这类风险是由新事实与旧规范的冲突造成的,但若通过强化旧规范去控制风险,极有可能导致冲突的加剧。即使一时显现出了控制冲突的效果,也不可能消除冲突,反而会因为控制而积累起下一次冲突的力量,致使冲突爆发得更加猛烈。

从20世纪后期以来的全球性改革运动来看,虽然我们进行了适应性改革,即调整规范或增加规范的弹性,也在一定程度上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但是,这却不是一条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出路。我们知道,这场改革运动是发生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的,是因为在工业社会中建构起来的制度、规则等所构成的规范体系不能适应现实的要求而不得不进行改革,所以这场改革运动是以适应性改革的形式出现的。就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是与风险社会相伴相生的来看,风险社会表现出了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且社会的高度复杂化和高度不确定化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也就意味着既有规范与现实的冲突会爆发。在这种情况下,维护既有的规范并施行超强控制,就可以将规范与现实的冲突分散化,从而化总爆发为小型规模的爆发,但这绝不意味着在自觉地建构后工业社会方面有什么积极行动。那样的话,就不会找到适应风险社会的途径,反而会长期处于被动地应对风险社会中各项挑战的状态。所以,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运动中,面对风险社会的现实,适应社会变革要求的一切改革以及其他行动,都应首先关注社会规范的调整甚至变革。

其实,如果进行仔细观察的话,我们能够发现,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改革运动中可以解读出这样一层内容:处于主流地位的是一种“轻制度,重行动”的策略,而且这种做法在几乎所有致力于改革的西方国家中得到了推行。当然,发展中国家的情况有所不同,因为这些国家尚处在制度不健全的状态,规范性的制度建设的任务依然很重。所以,我们也可以看到发展中国家在改革运动中或在一些时期出现了强化制度建设的策略。之所以在西方国家会存在这种“轻制度,重行动”的倾向,并不是因为它们自觉地选择了与社会转型要求相一致的道路,而是因为社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迅速增加迫使它们做出了这种选择。也就是说,因为制度导向的治理方式在公私部门都陷入了困境,为了走出困境而施行的权宜之计碰巧合乎社会发展的要求。其实,在社会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迅速增长的条件下,行动导向的思路似乎更为合适。所以,在思考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人类社会生活模式时,我们提出了行动主义主张。我们的目的就是要把人们的关切点从制度引向行动。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对制度功能的否定,制度作为行动框架的功能依然存在,制度的规范功能和秩序功能也不会减弱。所以,我们的行动主义主张主要是一种对社会生活中的行动导向的倡导,希望人们在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获得并持有行动优先的原则,而不是囿于制度缩手缩脚。正是这种行动导向,意味着规范的性质和内容以及规范发挥作用的方式,都将出现巨大的变化,甚至这种变化是根本性和颠覆性的。

我们知道,在现代化进程中,人类社会走上了对社会的法律建构之路,“像家庭和学校的传统的互动领域的建制基础被用法律方式加以改造,而像市场、商业和行政这样的具有正式组织形式的行动系统,则通过法的建构而第一次创造出来。通过货币而开展的资本主义经济或以能力为标准而组织起来的国家行政,最初是借助于它们的法律建制化之媒介而出现的”[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伦理》,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正是在这样一个法律建构的工业社会中,哈贝马斯所说的道德规范的脆弱性成了一个不容否认的经验事实。也就是说,在道德发挥作用的问题上,“从知识到行动的转化,仍然是没有把握的,因为道德行动主体的风险是难测的,高度抽象的自我控制是相当脆弱的,更由于提供这种高要求能力的社会化过程是难以捉摸的。一种仍然建立在与之呼应的合适的人格结构基础之上的道德,如果它无法通过内在化之外的另一种途径来探及行动者的动机——干脆地说,就是通过在行动效果方面对理性道德起补充作用的法律系统的建制化,那么它的效果就仍然是有限的”[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伦理》,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因为社会建构所使用的是法律这种材料,人们所拥有的是法律文化,所以道德在行动以及交往中表现得不可靠,具有一种脆弱性。

在风险社会中,当社会主题转化为如何去解决人的共生共在的问题时,特别是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使得法律建构变得不再可能时,人的共生共在作为一切行动的总目的就会转化为人的道德,并在行动中发挥规范作用。不仅如此,人的共生共在这一目的也决定了人们的思维,从而为道德的强势出场提供了保障。当然,这种状况并不意味着法律变得脆弱以及在发挥作用方面变得不可靠,而是因为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使得形式化和普遍性的法律规则无法发挥作用。总的说来,在一个社会、一个历史阶段中是什么样的因素发挥着规范作用,取决于这个社会、这个历史阶段的建构逻辑以及所使用的基本材料。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社会的法律建构为道德建构所置换后,道德发挥基本和主导性的规范作用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