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文法指文章写作的基本规律以及常用方法,文法论则是对文法规则的理论总结以及对文法技巧的讲求探索。有文章即有文法,而古人对于文法的理论总结也早已开始,“《春秋》书法”已是体系成熟的文法论,陆机《文赋》、刘勰《文心雕龙》等都包含丰富的文法论内容。宋元时期是继魏晋南北朝之后中国古代文章学发展的又一繁荣期,其中文法论尤其兴盛。在前人开辟的文法论各领域中,宋元文章学家进行了深入探索,成就斐然。在宋元人的诗文评中,“文法”一词逐渐取代了此前的“书法”、“文术”以及缺乏明确性与严谨性的“法度”等文论术语,专门用来指称文章写作的规律与技巧,文法的重要性已经与文体相当,如南宋理宗淳祐年间吴渊作《鹤山先生大全集序》,赞美魏了翁文章是“程张之问学而发以欧苏之体法”(1),“体”、“法”相提并论,“欧苏之体法”被看作文章的最高典范。吴渊之言只是反映了文法标准已经被世人普遍认可的情形,对于文法的理论探讨,则远在南宋之前就早已展开并已成为文章学的核心内容。欧阳修的“简而有法”论、苏轼的“辞达而已”说等,已经达到了宋元文法论的最高水平。欧苏之后,宋元文章学家热衷于建立文章正统、揭示文章行文规律以及总结文法规则,文法研究比起北宋时期更为普及,留存至今的相关资料也更为丰富、系统。宋元文法论的繁荣,一方面丰富了中国古代文论,促进了文章学的迅速发展,另一方面,其丰富性也为研究者提供了多种阐释的可能,即使在宋元文法论的产生时间、学科属性以及主要内容等最基本的问题上,当代学者的看法之间也还存在非常大的差别。这一现象表明,宋元文法论尚有进行深入探讨的空间以及必要性。
一、文法论发展与文章学的成立
对于宋元文法论乃至整个中国古代文法论的产生时间,目前学界还存在不同看法。
汪涌豪先生指出,“在从文学意义上对具体的创作法进行阐释和运用之前,‘法’有一个漫长的观念形成与内涵延展过程。作为对一种先验的秩序规范的指称,它最初来自上古先民对宇宙和自然的根本思考”(2),他认为“法”同时具有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对“法”的这两种属性的探讨都从辨析先秦典籍中的相关言说开始,因此,不妨说汪涌豪先生认为文法论起源于先秦。靳义增先生论中国文法论,虽然没谈及文法论的起源、发展问题,但专列一章谈中国文法论的“经典言说”(3),论述了“春秋书法”与“桐城义法”。“春秋书法”既然被看作文法论的经典言说,则在靳义增看来文法论自然产生于先秦。万奇先生认为文法论包括“文律论”、“格局论”与“技法论”三部分,而《文心雕龙》对这三部分内容都已有详细论述,似有认为文法论始于六朝之意。不过,万奇最后又总结说:“‘文法论’是中国古代最有价值的写作理论之一。尚‘简要’、崇‘格局’、重‘技法’是它的基本特征。其相互关联的三个组成部分各有自己的运行轨迹:‘文律论’,从梁代的‘执术驭篇’到清代的‘义法说’,直至今日的‘规律论’(如周姬昌主编的《写作学高级教程·规律论》);‘格局论’,从梁代的‘务先大体’到清代的‘间架说’,直至当今的‘模式论’(如裴显生主编的《写作学新稿·过程论·表达》中的‘结构形态论’);技法论,从先秦的‘赋比兴’,到清代的文章技法理论,直至现代的‘技巧论’(如裴显生主编的《写作学新稿·技巧论》)。这表明现代写作学‘三论’是‘文法论’的‘绵延’(duration)。”(4)又认为“技法论”始于“先秦的‘赋比兴’”,那么,文法论当然不是六朝才出现的新事物。
在上述诸人的论述中,宋元文法论显得无关紧要可有可无。然而,在方兴未艾的文章学研究中,宋元文法论的重要性则被强调到无以复加的程度。张毅先生把“讲求实用的‘文法’理论和散文评点”看作“‘中兴’时期的文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祝尚书先生则认为文法论是南宋以后文章学的核心内容,文章学之所以成立于宋代,正因文法论的飞速发展:“笔者进一步指出:‘南宋以降,直至清代桐城派,研究时文、古文文法成为潮流,范围和意义也由科举而后超越科举,文章学于是与诗学、词学鼎足而三。古文评点家揭示了许多文章学规律,其中的精华部分,就是在今天也不过时。’这里的所谓‘文章学’,就纯指古文、时文的文法研究。就广义而言,‘文章学’应指一切研究‘文章’(包括古文、骈文)的学问,如文章理论、文章批评、文章作法等等,但不包括创作。从狭义论,‘文章学’则专指古文文法研究,因科举时文以古文为法(说详后),故也包括在内,而骈文则另立为‘四六学’。南宋之后,文章学研究以古文文法论著为多,实际上是向狭义的方向发展,近似于文法学,除评点本外,还涌现了一些重要的文法论专著。”(5)祝尚书先生指出“南宋以降,直至清代桐城派”文法论持续发展兴盛,在他看来,文法论的产生应与文章学的成立同步,都在南宋时期。
先秦是中国文学史分期的第一阶段,认为文法论始于先秦,无疑是再稳妥不过的看法。除了“春秋书法”、“赋比兴”等经典言说外,《庄子·寓言》“寓言十九,重言十七,卮言日出,和以天倪”等有关立说方式的解释,同样属于文法论;同篇中提出的“鸣而当律,言而当法”,就是基本文法规则。经过汉魏以来的发展,到南北朝时文法论已经形成完备的理论体系,如《文心雕龙》就详细论述了从“驭文之首术”、“谋篇之大略”到“摩体以定习”、“循体而成势”乃至“启行之辞,逆萌中篇之意;绝笔之言,追媵前句之旨”等文法论的各方面内容,万奇先生论述“文律论”、“格局论”与“技法论”等文法论主要议题的源流时,都从《文心雕龙》谈起,而又认为赋比兴是“技法论”的开端,这种看似逻辑不够严谨的论述,其实符合文法论的历史真实,即文法论起源于先秦,更准确地说当如汪涌豪先生所描述,源自“上古先民对宇宙和自然的根本思考”,历经汉魏时期的发展,而成熟于南北朝时期,尤其是“笼罩群言”的《文心雕龙》,更是集文法论之大成,以致于后世论文法者虽多,在《文心雕龙》的巨大存在之前,却不无“百家腾跃终入环内”之感。龚鹏程先生说“‘法’的注重与强调,盛于两宋,乃众所周知的事实。然而‘法’这个观念的兴起,却是六朝中叶以讫唐朝前期的事”(6),认为“在《文心雕龙》里,我们大抵可以看到后来诗文评话乃至圈点眉批中各种章法、句法、字法的雏形。……《总术》篇有一段话,可以代表中国文术观念奠立的宣言”(7),这一概述符合文法论发展的实际情况。
说文法论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已经发展成熟,并不意味着强调宋元文法论的重要性有何不妥。宋元时期是中国文法论发展的重要阶段,如果“必也正名”的话,甚至说文法论始于宋代也未尝不可。
“文法”一词虽然古已有之,但其本意是法律条文。《史记》、《汉书》中多处出现“文法”一词,如汲黯评论张汤为人“好兴事,舞文法”(8),龚遂赴渤海郡太守任前向汉宣帝提要求说“臣愿丞相御史且无拘臣以文法,得一切便宜从事”(9),“文法”的含义都是法律条文。即便宋人,也大多在这一意义上使用“文法”一词,如欧阳修说“夫能舞弄文法而求财赂者,亦强黠之吏”(10),苏轼说“陛下责在位者不务教化,而治民者多拘文法。臣不知朝廷所以为赏罚者,何也,无乃或以教化得罪而多以文法受赏欤”(11),用的都是“文法”本意,与文章毫无关系。
然而,将“文法”一词用于文章学,也正是宋人的创举。《辞海》“文法”第二条义项说:“作文造句之法,指语文的规律,其义相当于文理、文势、作文、修辞等。宋代吴子良《林下偶谈》:‘韩、柳文法祖《史记》。’”(12)举宋人对文法的使用为例没错,不过,吴子良是南宋理宗时人,在其《荆溪林下偶谈》问世前,“文法”一词早已频繁出现于诗文评中。
据朱熹说,曾巩教陈师道为文,最终目标就是体悟“文法”:“南丰令后山一年看《伯夷传》,后悟文法。”(13)朱熹虽然比吴子良早了几十年,但是,朱熹所处时代,“文法”作为文论术语已经大行其道,朱熹也不是将“文法”引入文章学的先驱。事实上,就在朱熹这里提到的曾巩、陈师道二人活跃于文坛时期,“文法”已经成为文论常用术语,“文法”的文章学转化,与他们不无干系。现存文献记载表明,宋人中较早将“文法”用于文学批评者有黄庭坚、李廌等,而记述黄庭坚以“文法”论文之人正是陈师道。《后山诗话》说:“黄鲁直云:‘杜之诗法出审言,句法出庾信,但过之尔。杜之诗法,韩之文法也。诗文各有体,韩以文为诗,杜以诗为文,故不工尔。’”(14)从黄庭坚使用“文法”一词的随意自然来看,作为文章技法的“文法”术语彼时应该已为人们普遍使用,如与黄庭坚、陈师道同为苏门文人的李廌,就曾评论苏洵文章说:“文字要驾空立意。苏明允《春秋论》揣摩以天子之权与鲁之意作一段议论,《高祖论》揣摩不去吕后之意作一段议论,当时天子与高祖之意未必如此,皆驾空自出新意,文法最高,熟之必长于论。”(15)黄庭坚、李廌、陈师道等人之后,“文法”术语在诗文评中的出现更为频繁。现有的文献记载虽然不足以证明曾巩、陈师道或者黄庭坚、李廌等人最早将“文法”用作文论术语,但由此却可以断定,“文法”成为诗文评的常用术语始于宋代。在“文法”一词被应用于文论之前,用来指文章的法度或技巧的文论术语主要有“书法”、“文术”、“师法”、“法度”等,虽然这些范畴术语与宋人的“文法”一词表述的是相同概念,内涵、外延都无不同,但是毕竟没有直接用“文法”一词来指称文法。因此,说“名正言顺”的文法论出现于宋代并不为过,只不过是在北宋即已出现,而不是南宋才产生的新现象。
或许因为“文法”术语在南宋人的诗文评中出现频率更高,当代学者论述宋元时期文法论,往往撇开北宋人的不谈,径直从南宋文法论谈起,以至将南宋文法论的兴盛看作中国文章学成立的标志乃至前提基础。张毅先生指出文法论在南宋特别繁荣的事实,尚未论及文法论或文章学的成立时间;王水照先生则明确断言:“古文研究与批评真正成为一门学科,即文章学之成立,殆在宋代,其主要标志在于专论文章的独立著作开始涌现。”(16)王水照先生所言“专论文章的独立著作”,即《文则》、《古文关键》等被他归入“文话”类的宋人文论或批评文献,这些文献都包含大量文法论内容。后来王水照先生又详细论述了宋代文章学的理论贡献,把文法论看作是宋代文章学的重要建树之一:
宋代文章学在理论上也颇有建树。首先,初步建构了文章批评的理论统系。在此之前,对文章学的探讨多局限于格法的讨论,详于各类文体的特征、渊源、风格等方面的分析,多有评判盛行的各类文体的热情,却少有对文章作全面审视的眼光,因此对技法的热衷超过了对文章之学的兴趣。宋代的文章之学则在尚用的基础之上,展开了一系列的深入研讨,几乎涵盖了文章的所有领域:本体论,关注文章的本原,突出“文”与“道”的关系;创作论,强调对文章作法的讲求,分析众多作家作品,把握其风格特征,注重世风与文风的关联;批评论,对创作的得失做出分析,在指导写作的同时强调普遍规则的重要。可以说,诸如文道论、文气论、文体论、文境论、文法论、鉴赏论等文章学领域,都已纳入宋人的研究视野。(17)
无论是“强调对文章作法的讲求”还是“强调普遍规则的重要”,都是文法论的分内之事。王水照先生所归纳的宋代文章学三方面的主要成就,除了“突出‘文’与‘道’的关系”的“本体论”之外,其余两方面成就都可以归为文法论。因此,根据王水照先生所论,说文法论的兴盛是中国文章学在宋代成立的标志应该不算曲解。
在王水照先生的观点启发下,祝尚书先生进一步推论道:“文章学的正式创立,当在南宋孝宗朝(1163—1189)的近三十年内,标志是陈骙《文则》、陈傅良《止斋论诀》、吕祖谦评点本《古文关键》等的相继问世。”(18)而祝先生又一再强调,“所谓‘文章学’,就纯指古文、时文的文法研究”,“从狭义论,‘文章学’则专指古文文法研究”(19),也就是说,中国文章学的成立以文法论尤其是古文文法论的发展与兴盛为前提,无文法论则无文章学。追本溯源的话,文法论与文章学之间的关系的确如此。也正因事实如此,上引王水照先生的论述中才会出现如此矛盾:一方面指出宋代以前文章学家热衷于讨论文章格法、技法,另一方面,阐述宋代文章学理论建树时本该极力突出其新变,却又把宋代文章学家“强调对文章作法的讲求”当作其重要理论贡献。这一现象说明,文法论源远流长,自有其自身发展脉络,宋代文法论并非凭空出现。王水照先生并未为了追求逻辑自洽而回避以文体论、文法论为核心的文章学早在宋代之前已经兴旺发达的事实,体现了可贵的实事求是精神,这种严谨治学态度值得每个学者学习。
祝尚书先生赞成王水照先生的中国文章学成立于宋代的说法,并且明确将文法论当作最重要的证据。如此一来,与王水照先生一样,祝尚书先生需要说明宋代文章学与之前的文法论、文章学有何不同:
我国的文章研究,可谓源远流长。严格地说,有了文章,若有人品评其写作得失,也就有了最早的“文章学”。不过,科学意义上的文章学,盖萌芽于先秦时代,到汉代已有相当发展,而至魏晋六朝,已经产生了如挚虞《文章流别论》、刘勰《文心雕龙》等专门论著。只是前者盖主要研究文体(一般认为它是《文章流别集》中“论”的结集),且久已残佚;后者虽十分杰出,但无法超越其时代限制,特别是唐以后文章体制及文章写作的一系列巨大变迁,彦和不可能进行总结。因此,魏晋六朝时期,仍只能是文章学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阶段,而《文心雕龙》则是这个阶段的辉煌里程碑,是为文章学的隆重奠基,但还算不上完整、系统并成熟的“文章学”。(20)
按照王水照先生文章学之成立即“古文研究与批评真正成为一门学科”的界定或者祝尚书先生本人的“所谓‘文章学’就纯指古文、时文的文法研究”的定义,自然不能把《文心雕龙》这一中国文章学的“辉煌里程碑”看作中国文章学已经成立的标志。祝尚书先生认可《文心雕龙》的文章学成就以及它在文论史上无与伦比的地位,但不承认在《文心雕龙》产生的时代文章学已经成立,主要理由是刘勰未能论述唐代以后文章。照此推论,中国文章学的成立就将是“等待戈多”,因为宋人与刘勰一样“无法超越其时代限制”,宋代以后“文章体制及文章写作的一系列巨大变迁”,比如明清长篇章回小说、现代翻译文学白话文学等等,宋人也没能进行总结,因此,宋代文章学也不能称之为“成立”;直至今天,文章学家也还不具备总结哪怕二十年后文章的能力。
有趣的是,祝尚书先生似乎隐隐觉得坚持中国文章学成立于宋代的判断而拒不承认在《文心雕龙》的时代文章学已经成立有些不妥,不仅一再强调《文心雕龙》成就辉煌,还特意阐释了再平常不过的“成立”一词的含义,说:“刘勰的《文心雕龙》也不可能成为中国文章学成熟或成立的标志,倘若定位于‘奠基’,也许更恰当。像修房子一样,奠基与建成,还有很大距离。因此,将文章学的成熟或成立确定在南宋,是合乎历史实际的。”(21)也就是说,文章学“成立”于宋代的说法,并非指文章学在宋代从无到有地创立起来,而是指中国古代文章学在宋代终于大功告成;“文章学的成熟或成立确定在南宋”之所以能“合乎历史实际”,不可或缺的前提是将“成立”解释为完成、竣工或者登峰造极。
如此看待宋代文法论或文章学与前代文章学关系的不只有祝尚书先生。认定中国文章学或者与文章学密切相关的中国文法论、中国修辞学成立于宋代,尤其是把陈骙的《文则》看作文章学或文法论、修辞学成立的标志,这在现代学界相沿已久。如刘明晖先生在《文则》校点后记中说:“陈骙所著《文则》,是最早一部谈文法修辞的专著。尽管远在齐梁时代,杰出的文论专家刘勰就在《文心雕龙》里提出了很多有关文法修辞的问题,后来的讨论和单篇论文的文章里,也仍有论述,但一直没有成系统的专门著作。”(22)这还只是将“提出了很多有关文法修辞的问题”的《文心雕龙》排除出“谈文法修辞的专著”范围而已。周振甫先生概括中国修辞学各阶段发展特点时则说:“……二,中国修辞学的成熟和发展期,从魏晋南北朝隋唐到北宋,刘勰的《文心雕龙》中所讲的修辞是中国修辞学成熟的标志,诗话的兴起是中国修辞发展的标志。三,中国修辞学的成立和再发展期,包括南宋到元明清,特点是陈骙《文则》是中国修辞学成立的标志;再发展指新的评点之学,包括诗文评点和小说评点。”(23)认为中国修辞学先成熟于《文心雕龙》而后成立于《文则》。陈骙大概做梦也不会想到,他的这本“将所以自则”的小册子,会在几百年后成为中国文章学和中国修辞学这两大学科门类“成立”的共同标志。看起来,祝尚书先生对中国文章学“成立”于宋代的阐释,与周振甫先生的说法并无二致,只是将《文心雕龙》的“成熟”换成了“奠基”,实则祝尚书先生一再解释何以《文心雕龙》不能算作中国文章学成立标志的行为,已经隐约带有反思中国文章学成立于宋代这一说法的意味。
对于中国文章学成立于宋代的说法,不少学者提出了质疑。王水照先生主编《历代文话》,所收文话始于南宋《四六话》,这与他的中国文章学成立于宋代的观点表里一致。《历代文话》出版后广受好评,而论者犹以为有所未足的是,《历代文话》未收南宋以前文话,如吴小如就委婉指出:“夫文论之兴,盖始自魏晋。虽诗赋与文章相提并论,文笔诚有别,而谈者往往综合而统言之。夫《文心雕龙》与《史通》,诚不宜纳入‘文话’矣;然自南北朝以迄唐五代,具文章学评论之内容而未成专著者,实连篇累牍不胜枚举。即以两宋历元明清乃至于‘五四’前后而言,凡散见于书牍、序跋、随笔、小品中涉及文章学或文评文论之文字,诚如天上之繁星、地面之渊海,水照于其序言中亦已及之矣。倘不加以搜罗辑录,则将永如恒河之散沙,未采之巨矿。世诚有志士仁人而能继承水照之志者,正可以《历代文话》为起跑线,集思广益,或分门别类,或分朝断代,不遗巨细,不惮劳苦,不求速成,不计名利,于《历代文话》之外更予以广收备采,卒使古今一切有关文话之文献资料,皆能收入读者之眼底,则水照未竟之业,可望永无遗憾,而《历代文话》筚路蓝缕之功,愈可见其不朽矣。殷切之忱,企予望之。”(24)谭家健先生则说:“我还建议王水照教授及相关学者,在《历代文话》基础上,再作补编。收录本编未收之专书、单篇文章、序跋,以及历代诗话和其他文史著作有关文章学的片段,如《论衡》、《文心雕龙》、《史通》、《文史通义》等书中的篇章。关于评点之作,补编或许可以选录其中概括性的总序或小序。至于每篇文章的评点文字,眉批、夹批之类,那应该是集评、汇评类的图书的任务。补编的时代范围,可否上溯到战国,那样就更系统更全面了。这项工作难度不小,如能群策群力,必将对学术研究发挥更大的作用。”(25)吴承学先生则认为:“《历代文话》所收著作始自宋代终于1919年,因为作为‘文话’形式成熟于宋,所以自宋开始收录是有道理,也较有操作性。但是《历代诗话》选自钟嵘《诗品》,《历代文话》若能溯其本源,可能会更好。第十册附录的《知见日本文话目录提要》以及日本人所著《拙堂文话》和《渔村文话》,当然是很有价值的,但从体例来说,不如利用此篇幅补上宋代以前数量与篇幅都不多的几部文章学专著,这样,《历代文话》作为文章学研究文献的集大成可能更为系统齐备。”(26)诸家虽然在《文心雕龙》、《史通》是否该纳入文话这点上意见不一,但都不以中国文章学成立于宋代的说法为然,而以《历代文话》不收宋以前文论为憾。此后,胡大雷先生提出“中国文章学成立的诸要素,自南北朝至隋唐都已具备,中国文章学成立的年代应该在隋唐时代”(27),吴承学先生则质疑文章学成立于宋代说道:“汉代中国‘文章’观念就开始成熟了,到宋代中国文章学才‘正式成立’,中间相隔一千多年,似乎过于漫长了。”(28)对于王水照先生有关宋代文章学理论建树的论述,吴承学先生分辩说:
笔者完全同意“文道论、文气论、文体论、文境论、文法论、鉴赏论等文章学领域,都已纳入宋人的研究视野”的说法。不过,我们也应该看到,这类理论其实早已进入魏晋南北朝的文章学研究视野了。质言之,在中国文章学史上,最早“初步建构了文章批评的理论统系”并非宋代文章学,而是以《文心雕龙》为代表的六朝文章学。(29)
诚如吴承学先生所说,“文体论”、“文法论”等等早已成为魏晋南北朝文章学的核心内容,即便是王水照先生所指出的宋代文章学第一理论建树即“突出‘文’、‘道’关系”的“本体论”,也是前人早已论及的话题,而到了南朝时期刘勰又在《文心雕龙》中首先予以阐述,无论如何算不上宋人的创举。
中国文章学于何时成立又于何时建构起理论体系并不是本书的研究内容。然而,由于文法论本为文章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密不可分,关于中国文章学成立时间的不同看法直接影响对于文法论基本属性的判断以及主要内容的界定,因此,我们不得不首先对学界的主要看法稍作介绍。通过以上简单梳理,我们发现,无论是王水照、祝尚书等人提出中国文章学成立于宋代的看法,还是吴承学先生的反驳,双方都不否认这一事实:《文心雕龙》已经是中国文章学发展的一个高峰,文法论则始终是文章学的核心内容,宋元文法论只是中国文法论发展的一个环节,既非文法论的源头更非文法论结穴。这与前人对于文法论发展历程的看法是一致的。如清代四库馆臣论述文法论以及文章学的兴起过程,说:“文章莫盛于两汉。浑浑灏灏,文成法立,无格律之可拘。建安黄初,体裁渐备,故论文之说出焉,《典论》其首也。其勒为一书传于今者,则断自刘勰、锺嵘。”(30)就认为文法论以及以文法论为核心内容的文章学作为专门之学早在梁代即已成立。清人刘熙载概述文法论的源流则说:“‘书法’二字见《左传》,为文家言法之始。《庄子》寓言篇曰‘言而当法’;晁公武称陈寿《三国志》‘高简有法’;韩昌黎谓‘经承子厚口讲指画为文辞者,悉有法度可观’;欧阳永叔称尹师鲁为文章‘简而有法’,具见法之宜讲。”(31)不仅指明文法论的源头在先秦,还列举了古文家代表人物韩愈、欧阳修的文法论主张,文法论的来龙去脉一目了然。只有对中国文章学的发展进程有个大致了解,才能深入探究宋元文法论的基本属性及其主要内容。
二、宋元文法论的基本属性及其内容体系
既然宋元文法论并非全新事物,而是自有其发展脉络,那么,研究宋元文法论自然不能以南宋为起点,而应将从宋初到元末的文法论都纳入研究范围。这就意味着研究宋元文法论,重点不能只放在以陈骙《文则》、吕祖谦《古文关键》等文章学著作或评选本为代表的南宋文法论,以欧苏文章理论为代表的北宋文法论同样是研究的重点。既然如此,那么文法论与中国古代散文理论尤其是其中的创作论部分有什么区别?
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反映出论者对于文法论基本属性的认识。回答这一问题,涉及到古今文学观念差异问题。前引王水照、慈波概括宋代文章学理论建树一段话中,与文法论对应的正是“创作论”部分,这与王水照先生一贯注重文法论的美学内涵相符。王水照先生认为“古代散文研究中的当务之急在于对前人已有的诸种批评范畴和术语,如‘气’、‘势’、‘法’之类加以系统的梳理,并予以准确稳妥的现代阐述,这些范畴和术语绝不仅仅只是形式上、文字上的技巧问题,而是直接与散文的美学内涵相关”(32),并举例说:“我在《曾巩散文及其评价问题》中较为深入地讨论了曾巩在各种文体上的创作成就,并分析了‘敛气’、‘蓄势’、‘文眼’、‘绾联’等写作技巧,揭示其中所蕴含的审美因素。”(33)“文眼”、“绾联”等“写作技巧”正是宋元文法论的重要内容,王水照先生认为这些写作技巧“与散文的美学内涵相关”,意味着“文法”具有文艺美学性质,文法论与创作论即使不是全同关系,至少也是相容关系。张毅先生则在评论陈骙《文则》的贡献时总结说:“他把文章写作中有关作家情意活动的部分略去了,而只讲具体的修辞技巧与行文规则。前者属于文学创作论的内容,后者是文章学的基础。学了文学创作论不一定能创作,而掌握了文章学的文法则可以提高应用文的实际写作水平。正是这种实用的目的,决定了作者在《文则》一书中专以文法理论为内容,而不像六朝时期的《文赋》和《文心雕龙》那样,在论文章写作的著作里含有谈作家情意活动和审美创作的文学理论。”(34)张毅先生不只是指出了文法论与创作论的不同,更指明这种不同其实是文学与文章学差异的体现。
仅据上引片段来看,王水照先生与张毅先生对于文法论属性的看法相差很大。不过,二家之论表面上看来虽然有是否区分文学创作论与文章学的不同,但他们都明确意识到,现代文学散文概念与古人文章观念之间不能完全兼容或无缝对接。这正是问题产生的根源。张毅先生从现代学科分类角度说:“文章学的范围比文学的范围更广泛,包括一切有关文章写作的词法、句法、章法结构、语言修辞、文体风格等内容。而我们今天所理解的文学散文是将一般应用文的写作排除在外的,以具有文学性和审美价值的美文创作为主要内容。”(35)王水照先生对于宋代文章学的看法,其实与张毅先生高度一致,如前面引文中说“宋代的文章之学则在尚用的基础之上,展开了一系列的深入研讨,几乎涵盖了文章的所有领域”,同样指出了宋代文章学的实用性以及内容上的丰富性。与张毅先生强调文章学与文学以及文法论与文学创作论的差异性不同的是,王水照先生旨在探索古今文论范畴兼容并包的可能性。强调文法论的美学内涵,理所当然地成为王水照先生有意摆脱现代学科分类局限的首要进路。在介绍自己的宋代散文研究时,王水照先生说:“其中的体会是,第一,对中国古代散文的‘杂文学’性质的重新认识。在我国古代散文研究中,关于文学性散文这一概念的确定,一直存有歧义。我认为不宜把古代散文的文学性、艺术性理解得太窄。”(36)细按二家之论不难发现,他们对于文法论属性的表述都基于如下共识:以今天文学性散文概念来看,古人文章重实用,而古人的文章学比今天的文学理论内容更广泛,具有鲜明的实用性品格;然而,对于古人而言,文法即文艺,文章学的核心内容文体论、文法论等就是他们的文艺美学,文章学之外并无特别的文学创作论。
这就意味着,当今学界对于古人的文法论乃至文章学的认识已经从不同角度无限逼近事实真相,其间分歧并不像字面上所显示的那么大。像王水照先生与张毅先生看上去分歧很明显的观点,甚至可以出现在同一家之论中,如汪涌豪先生一方面认为“法”是“中国古代文论形式批评的重要范畴”,“相对于事象表达与情志发抒等‘形而上’要素,属‘形而下’的讲求”。“‘形而上’要素”与“‘形而下’的讲求”的分别,与张毅先生对于文学创作论与文法论的界定颇为相似;另一方面,汪涌豪先生又特别强调,“法”范畴“根源于‘道’,依托于‘理’,落实于‘体’,体现为‘格’”,虽然“其意义指向在形式论方面”,但是,“在具体的创作展开过程中却处在重要的中轴地位”,因此,“‘法’不仅作为纯粹的创作技法,而且也因为包含了深厚的人文传统与强烈的伦理诉求,而成为观念史范畴,分别具有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前者以天地自然为法,后者以礼为法。”(37)既然“法”又属于“观念史范畴”并且在创作中发挥着中轴作用,则古人对于“法”范畴的理论探讨,无论诗法论还是文法论,无疑都涵盖了今人所谓文学创作论的内容。
综合以上各家观点,可以这样定义文法论:文法论是中国古代文章学的基本内容,旨在通过对字句锻炼、篇章结构的规则与技巧的讲究来引导、规范文章写作,同时注重作家艺术修养的提升,关注创作灵感以及文章的构思立意、语言风格等多方面要素,以求从中发现文章写作的普遍规律。在不同历史时期,文法论往往侧重于某一方面,如北宋文家欧阳修苏轼等人就更重视创作理念对于文体风格的影响,南宋以后陈骙吕祖谦等文章学家则热衷于讲论字句篇章的锻炼布置规则。王水照先生提倡关注文法的美学内涵,所举例证为他的曾巩散文研究(《曾巩散文及其评价问题》);张毅先生区分文法论与创作论,论述对象则为以陈骙《文则》为代表的南宋文法论。二家观点的不同,正是文法论在两宋时期的发展各有侧重的体现。
由于现存宋代文法论乃至文章学专著主要出于南宋人之手,因此,学界往往只论南宋文法论,或者将南宋文法论与元代文章学视为一个整体加以观照——现有的“宋元文章学”研究大多是“南宋、元文章学”研究;而对北宋文法论的成就以及它与此后文章学之间的密切关系视若无睹。这样的研究格局与古人对于文法论、文章学发展状况的描述相去甚远。兹以元人郝经之论为例:
先秦不论文。骚人作而辞赋盛,故西汉始论文,时则有扬雄之书。东汉复论文,时则有蔡邕之书。建安以来,诗文益盛,语三国则有魏文帝、陈思王之论,语晋、宋则有陆机、沈约之作,折衷南北七代,则有文中子之说。至李唐则韩、柳氏为规矩大匠,如韩之《答李翊》、《上于襄阳》、《答尉迟生》、《与冯宿》,柳之《与杨京兆》、《答韦中立》、《报陈秀才》、《答韦珩》、《复杜温夫》及《与友人》等作,加之以李翱之《答王载言》、《寄从弟正辞》,皇甫湜之《答李生》、《复答李生》,下逮欧、王、苏、黄之论议,则穷原极委,无所不至其极,无法复可说,百世有余师矣。(38)
在郝经看来,文法论发展到欧苏王黄已经登峰造极,无论是理论高度还是对于创作实践所起的作用,南宋以后的文法论根本不能与韩柳欧苏等文章大家之论相提并论。以郝经之论为准的话,今天的宋元文法论研究无疑是舍本逐末。当然,今人也不妨指责郝经之论太偏颇,如祝尚书先生就说:“如果说唐以后诗学、赋学渐趋成熟的话,那么文章学(主要指散文文章学)可谓严重滞后。韩、柳、欧、苏的‘论议’也不例外,其实践之功固不可没,但不必讳言,他们具体的文法论述并不多,通常为只言片语,缘事而发,尚在郝经所谓‘以理(指文理)为文’的阶段,若说他们已经‘穷原极委’,显然不符合事实。”(39)相比之下,南宋文法论的确在表述上显得比欧苏等人的文法论更为系统完整。不过,仅凭这点就否定郝经的韩柳欧苏文法论已经“穷原极委”的说法,似乎也不符合另一事实:“只言片语”未必不能“穷原极委”;而面面俱到细大不捐的文章学专著,认识水平及其对文学发展的实际影响力未必比得上韩柳欧苏等文章大家的只言片语。更何况,这些文章大家的文法论已经自成体系,并非只言片语。今人之所以觉得他们的文法论仅仅是只言片语,只不过是以南宋文法论的形态与今天的学科分类为衡量标准,将他们文法论的主要内容交给了今天的“文学理论”或“文学批评”的结果而已。
从概念的外延上看,诚如张毅先生所言,以文法论为基础的文章学“范围比文学的范围更广泛”;与之相应的是,文法论的涉及面也比今天的文学创作论更大。这就意味着,如今被当作古代文学研究重点内容的古代散文理论,与古人的文法论多有重叠,古代散文理论研究的很多方面内容同时也是文法论研究的对象,如苏轼的“辞达而已”说,从今天的古代文学研究角度看,那是宋代散文理论的高峰;而在古人看来,文法论的最高水平莫过于此,元代文章学家李淦就说:“行乎其所当行,止乎其所不得不止,真作文之大法。”(40)因此,“自然成文”、“辞达而已”之类的“作文之大法”,无疑是文法论研究应该首先予以关注的重点内容。
除了讲究作家艺术修养、创作灵感与文章立意构思以及文体风格等重大问题的“作文之大法”外,总结字句锤炼、篇章安排布置之法也是文法论的重要内容。宋元文法论的这方面内容与“作文之大法”之间的不同,实即张毅先生所指出的文学创作论与文章学的文法论之间的差别。对于这一差别,古人已经有所察觉。南宋人陈岳为方颐孙所编《太学新编黼藻文章百段锦》所作序中说:“(《百段锦》)条分派别,数体具备,有助于学为文也。或者且谓‘风行水上’善矣,何必规规执笔法,学为如是之文也?是不然。”(41)文中对举“笔法”与“风行水上”,说明在陈岳看来,南宋以后讲究程式规矩的文法论,与主张“自然成文”的苏氏文法论截然不同,相比苏洵苏轼等人的高论,“条分派别”的《百段锦》之类笔法范例更便于志在扬名科场的士子揣摩研习。继陈岳对列“笔法”与“风行水上”之后,李淦提出的“作文之大法”说,也隐含了宋元文法论有偏重于审美创造与讲究文章格式规范的不同之意,由此可以推测,在宋元时期对文法论作出这样的区分很有代表性。
与今天不同的是,古人虽然区分“大法”、“笔法”,但是,这种区分仍在文法范畴之内,无论是发明“作文之大法”还是总结“笔法”,都属于文法论。二者相较,古人显然更看重“作文之大法”。因此,与今天文章学、修辞学研究特重讲究“笔法”的南宋文法论不同,古人并不看重以《文则》、《古文关键》等为代表的讲究笔法规则的文章学著作,如四库馆臣说:
骙此书所列文章体式,虽该括诸家,而大旨皆准经以立制,其不使人根据训典,镕精理以立言,而徒较量于文字之增减,未免逐末而遗本。又分门别类,颇嫌于太琐太拘,亦不免舍大而求细。然取格法于圣籍,终胜摹机调于后人;其所标举,神而明之,存乎其人,固不必以定法泥此书,亦不必以定法病此书也。(42)
所谓“不必以定法泥此书,亦不必以定法病此书”,说白了就是《文则》这类书可有可无,不必拿它当回事。在古人看来,文法论研究如果只考察“定法”,显然也是舍本逐末。不过,既然对于“笔法”或“定法”的探讨已经是南宋以后文法论发展的主导趋势,那么,“笔法”或“定法”自然也应该成为宋元文法论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
从时间上看,北宋文法论重在阐发“作文之大法”而南宋及金元文法论热衷于总结字句篇章的格式规范;从效用来看,“作文之大法”的受众为作家,文章格式规范则对年轻学子尤其是参加科考的举子大有裨益。两者的不同的旨趣,导致宋元文法论的发展很不平衡:从理论水平来看,南宋及金元文法论远远不及北宋欧阳修、苏轼等人的文法论;而从普及程度来看,由于受众范围更广,南宋文法论看起来反而比北宋文法论更繁荣,以文法论为主的文章学专著以及重在分析总结文法技巧与文法规则的评选本在南宋以后不断出现,以至令当代学者据此判定中国文章学、修辞学成立于南宋。
虽然宋元文法论的两大组成部分在研究内容以及理论品格等方面差别很大,然而,这些差别非但没有引起文法论各部分之间矛盾冲突,反而有助于宋元文法论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笔者曾经提出:“文法理论研究的最终目的是建立文法标准。在低级层次上,文法理论成为文章学的写作程式;向上进一步,则成为文艺学的风格论。作为文法标准的两方面内容,文体风格论与写作程式论是以对规范性研究为要务的文法理论的上下限。”(43)现在看来,标画出文法论的上下限,只是界定了文法论的大概内容范围,只有进一步理清这个范围之内文法论内容的各个有机组成部分,才能看清宋元文法论完整的体系架构。
宋元文法论的体系建构,首先从确立师法对象开始。无论在哪个时代,研习经典都是从事文学创作的第一步,其重要性也被历代文论家一再加以强调,陆机说“颐情志于典坟”,刘勰主张“禀经以制式,酌雅以富言”,韩愈“口不绝吟于六艺之文,手不停披于百家之篇”,柳宗元则指导后学“本之《书》以求其质,本之《诗》以求其恒,本之《礼》以求其宜,本之《春秋》以求其断,本之《易》以求其动”,“参之《穀梁氏》以厉其气,参之《孟》、《荀》以畅其支,参之《庄》、《老》以肆其端,参之《国语》以博其趣,参之《离骚》以致其幽,参之《太史公》以著其洁”,都把学习揣摩文章经典当作创作的首要环节。可以说,确立师法对象,始终是文法论的第一项内容,宋元文法论也不例外。张毅先生曾经指出:“经史文章之学的受到重视和儒家新道统新文统的确立,是这一时期文学思想发展的又一新气象。孝宗乾道淳熙年间,是南宋文学思想最活跃的时期,一批思想家围绕着王霸义利和心性修养等问题展开的争辩,不仅促进了理学的发展完善,也对文学思想有直接的影响。强调事功的思想家注重经史文章的政教实用性,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出现了以六经和诸子为文章范例的文法理论著作,专门探讨文章写作中的句法,章法和文体风格;同时还产生了融文章理论与文章选集为一体的散文评点著作,开创了文学批评的新样式。”(44)张毅先生所说的“以六经和诸子为文章范例的文法理论著作”即陈骙的《文则》,清人赞其“取格法于圣籍,终胜摹机调于后人”。以文章学眼光解读子史著述的确是南宋以降一个特出现象。不过,“取格法于圣籍”不过是长久以来宗经文学观念的体现,并非陈骙的创举。相比之下,北宋欧苏等人在确立师法对象方面倒是慧眼独具,表现出更大的创造性。欧阳修对于《春秋》的重视、苏洵对于贾谊陆贽的推尊以及苏轼之于《檀弓》篇与《庄子》《汉书》的独到心得体会,能突破前人旧说,对后世文法论都有深远影响。
师法对象的树立受政治、学术以及时代风气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文章学家“各师成心,其异如面”,起决定作用的是个人秉持的文法理念。因此,师法对象的不同,直接反映了文章学家之间文法理念的差异。文法理念的形成与师法对象的确立,二者刚好形成一个“沿隐以之显”的文法论结构层次。从逻辑顺序上看,研究宋元文法论理应首先考察文章学家的文法理念,然后再分析其有关师法对象的主张。然而,事实是研究者无法绕过师法对象论而直接考察文章学家的文法理念。因此,我们选择以师法论为切入点,进窥宋元文章学家所坚持的文法理念。宋元文章学家之间的文法理念差异,最初表现为北宋文家对于“辞涩言苦”以及“自然成文”的不同追求。二者的差异体现在创作上,就是唐文与宋文的区别。元人刘壎曾经有比较:“韩有自然处,而作为处亦多。柳则纯乎作为。欧、曾俱出自然,东坡亦出自然。”(45)“作为”与“自然”这一文法理念之争,其实是中唐以来人们对古文不同的认识与评价的延续,欧苏等人秉持自然理念以排抑“作为”,目的在于走出“斯文终有愧于古”的困境,摆脱唐人影响而开创宋文新局面。此前学界多将这一文法理念之争纳入“古文运动”或“诗文革新运动”的进程中加以考察,研究成果极为丰富。众所周知的是,追求平易自然的文法理念最终大行其道,欧苏文章成为宋文正统。不过,从文法论的发展来看,“古文运动”或“诗文革新运动”大功告成之时,也是文法理念另一重大分歧的开始,以欧阳修为代表的“简而有法”与由苏轼最终完成的“辞达而已”两种文法理念形成双峰并峙之势。欧苏文法理念差异,欧阳修本人先知先觉,故而有“放出一头地”之说。今人马茂军先生在指出唐宋文两种范式之间的巨大差异后(46),又进一步指出“苏轼从来就不是一个古典主义者,苏轼是一个酷爱自由,反叛正统的人。当下的教科书和学术界都认定唐宋古文运动成功于苏轼之手,这是一个极大的误解,苏轼恰恰是唐宋古文运动的解构者”(47),这一看法也隐含了欧苏文法理念差异巨大之意。“简而有法”与“辞达而已”两种文法理念的形成,是宋元文法论发展到巅峰的标志,前者坚实如地,后者高远似天,“简而有法”引领了宋元文章学家探究“定法”、“活法”的潮流,“辞达而已”则被宋元文章学家视为“作文之大法”,单就宋元文法论而言,其体系建构在欧苏时代已经完成,此后文法论的主要内容都是对这两种文法理念的推阐演绎。龚鹏程先生指出宋代文法论最显著的新变是:“对于宋朝文评,可能也应重新理解为:它既是法之观念与系统建立完成后,一切均在法之规范下活动与思考的时期,也是朝向松动、辩证法律体系这个方向努力的时期,因此才能有对‘意’的强调,并从‘法’的观念发展出‘活法’。”(48)这正是欧、苏两种不同的文法理念所致。
所谓“作文之大法”,陈岳认为是“风行水上”,李淦则拈出“行乎其所当行,止乎其所不得不止”,例证虽然不同,说的却是同一回事,指的是由苏洵“风行水上自然成文”发端到苏轼“随物赋形”、“辞达而已”而告竣的苏氏文法论。可以称之为“风行水上”,也可以称之为“自然成文”,又或者是“随物赋形”、“辞达而已”,其内在文法理念一致,都把自然浑成当作创作的最高境界。经过两代人的发展,这一“大法”本身也形成了自己的理论体系:它“以立意为宗”,以意统摄事料、言辞,“出新意于法度之中”;亦“以能文为本”,为此而对作家的艺术素养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首先是主体精神要“无厌空且静”,其次是认识能力要足以“求物之妙”,此外还要具备出神入化的艺术表达功力,能“随物赋形”、“了然于口与手”。清人刘熙载说“文以炼神炼气为上半截事,以炼字炼句为下半截事”(49),按照刘熙载的划分,则苏氏文法论的主要建树在于解决作文的“上半截事”。顺便提一下,刘熙载评《庄子》文章说“《庄》尤飘渺奇变,乃如风行水上,自然成文也”(50),转用苏氏文法论的经典表述来论《庄子》文风,等于点明了苏氏文法论的源头是庄子学术思想。在“自然成文”、“辞达而已”等创作理念之下构建起的“作文之大法”,虽然对于作家的艺术表达能力要求很高,却并不刻意讲究字句篇章的安排布置技巧。张毅先生指出:“苏轼《次旧韵赠清凉长老》说:‘安心有道年颜好,遇物无情句法新。’所谓‘句法新’,并不仅仅是个词句安排问题,而且关乎诗人作诗时的立格和命意。但苏轼多以才气胜,纵笔快意,于句法并不太着意。”(51)诗法如此,文法也如此。讲究“立格和命意”、创作“以才气胜,纵笔快意”也是苏氏文法论的根本理念。朱熹批评苏轼文章说:“如退之、南丰之文,却是布置。某旧看二家之文,复看坡文,觉得一段中欠了句,一句中欠了字。”(52)朱熹眼中所见东坡文的缺陷,正是苏氏文法论的自然结果。
从朱熹之论可以看出,并非所有文章学家都像李淦那样推崇“出新意于法度之中”、“自然成文”的“作文之大法”。在有些文章学家眼中,讲究文章字句篇章锤炼布置的技法、规则才是文法论正道。早在朱熹之前,范温就已经暗指苏轼文法属于“变体”,批评说:
韩文公《原道》与《书》之《尧典》盖如此,其它皆谓之变体可也。盖变体如行云流水,初无定质,出于精微,夺乎天造,不可以形器求矣。然要之以正体为本,自然法度行乎其间。譬如用兵,奇正相生,初若不知正而径出于奇,则纷然无复纲纪,终于败乱而已矣。(53)
范温曾从黄庭坚学诗,此番有关“变体”、“正体”的论述又以引述黄庭坚之论“文章必谨布置。每见后学,多告以《原道》命意曲折”开端,扬黄抑苏之意非常明显。范温的说法很容易让人误以为宋代文法论讲究规矩法度始于黄庭坚,如罗根泽先生说“苏重天成自得,黄则讲求布置法度”(54),这一区分本来合乎事实,但他又说“致力技术的为功为罪,我不愿多嘴饶舌,我止愿指出在宋代实始于黄氏”(55),这就是把黄庭坚当作宋代“讲求布置法度”的开创者了。我们前面也提到,黄庭坚是现存文献记载中最早将“文法”一词用于文法论的文学家。但文法论是否首先开始讲究布置法度,并不依据谁最先使用“文法”术语而定。若论讲究“纲纪”、“法度”的文法“正体”,则宋代可与韩愈相提并论的首席代表并非范温抬出的黄庭坚,而是欧阳修。
欧阳修对于文章法度的讲求,不仅见诸创作实践;因《尹师鲁墓志》引起的风波而对“简而有法”说所作的详细阐述,更在理论上树立起文法的重要地位,引领了讲求文章法度的潮流。曾巩的“声比字属,曲当绳墨”以及王安石的“词简而精,义深而明”等主张,也都可以看作是“简而有法”文法理念的理论表述。正因如此,宋末元初人刘壎提出了古文“江西体”的概念,认为它由欧阳修首创,王安石、曾巩为之羽翼,其风格特征是“深醇浑厚”、“简古而蔚”。如此说来,古文的“江西体”不仅形成时间早于江西诗派,其影响力也丝毫不亚于江西诗体。南宋及金元文章学家,大多重视对文章法度的总结以及表达技巧的探索,虽然不能说他们的行为是亦步亦趋地模仿欧阳修曾巩等人,但是,欧阳修曾巩等人无疑引领了讲究文章技法的潮流。吴承学先生说:“与魏晋六朝相比,隋唐五代文章学明显出现朝文章技法学转向的趋势,这一趋势发展到宋代终于蔚然而成大国。”(56)从宏观上看,诚如吴承学先生所言,文章学自魏晋六朝隋唐直至两宋的发展进程中,转向“技法学”的趋势的确在宋代蔚成大国;只看宋元文法论则会发觉,欧阳修“简而有法”说提出后,“技法学”的发展则可以说是突飞猛进,尤其是对文章字句篇章的安排布置等要领的探索与总结,迅速发展成为文法论的主要内容。可以说,文法论发展为宋元文章学的大宗,欧阳修的“简而有法”说起到了最重要的推动作用。我们说欧阳修的文法理念坚实如地,不只因为它实践性强并且善于因势利导依托“春秋书法”这一传统学术思想资源,它为后来的文法论发展大开方便之门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师法对象的确立与文法理念的推行,树立起了文法论的总体框架,欧阳修、苏轼则是建构起宋元文法论体系的最重要的文章学家。欧、苏之后的文法论者对于文章命题立意、文体风格以及具体的谋篇布局、遣词造句等法度技巧的探索与总结,都是对欧、苏文法论的演绎与发展。相对于欧、苏在文法论上的开创性贡献而言,此后文章学家在文法论上的建树只能算是添砖加瓦,细枝末节上或有前修未密而后出转精之处,但是,在认识高度与理论水平上后代文章学家并未能超过欧、苏文法论,“百家腾跃,终入环内”。正因如此,元代的几位文章学家如郝经、李淦等人,才会在南宋文章“技法学”盛极一时之后反思欧苏之后文法论发展的不足,前者认为欧王苏黄文法论已然登峰造极,而有诸人之后“无法复可说”的感叹;后者则奉苏轼“行乎其所当行,止乎其所不得不止”文法论为“真作文之大法”,并因此而指出:“古人文字,规模间架,声音节奏,皆可学,惟妙处不可学。”(57)即使是以竭泽而渔的方式条分缕析文法规则的陈绎曾,也不得不以欧苏文法理念为指导,力图圆融汇通欧苏文法论。不过,以上对于宋元文法论发展大体趋势的描述并不是说欧苏之后的“技法学”不重要,相反,欧苏等人的文法理念,终究要通过“技法学”来落实。因此,有关文章谋篇布局、遣词造句之法的理论探讨及其在文章评点中的应用,同样是宋元文法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书的主要内容,即依据宋元文法论的体系建构顺序依次展开。不足、纰缪之处,敬请指正。
(1)吴渊:《鹤山先生大全集序》,魏了翁:《鹤山集》卷首,《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172册,第72页。
(2)汪涌豪:《“法”:中国古代文论形式批评的重要范畴》,《学术月刊》2008年第7期,第88页。
(3)靳义增:《中国文法理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4)万奇:《中国古代“文法论”钩沉》,《内蒙古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3期,第88—89页。
(5)祝尚书:《论宋元时期的文章学》,《四川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第100页。
(6)龚鹏程:《中国文学批评史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95页。
(7)龚鹏程:《中国文学批评史论》,第298页。
(8)《汲郑列传》,《史记》卷一一九,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3110页。
(9)《循吏列传》,《汉书》卷八九,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3639页。
(10)欧阳修:《准诏言事上书》,李逸安点校:《欧阳修全集》卷四六,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652页。
(11)苏轼:《御试制科策一道(并策问)》,孔凡礼点校:《苏轼文集》卷九,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95页。
(12)《辞海》(第六版),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2379页。
(13)黎靖德:《朱子语类》卷一三九,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3315页。
(14)陈师道:《后山诗话》,丁福保辑:《历代诗话》,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03页。
(15)《高祖》尾批引,杨慎辑:《嘉乐斋三苏文范》卷二,明刻本,第2册,第21b页。
(16)王水照:《文话:古代文学批评的重要学术资源》,《四川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第64页。
(17)王水照、慈波:《宋代:中国文章学的成立》,《复旦学报》2009年第2期,第26页。
(18)祝尚书:《论中国文章学正式成立的时限:南宋孝宗朝》,《文学遗产》2012年第1期,第81—89页。
(19)祝尚书:《论宋元时期的文章学》,《四川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第100—109页。
(20)祝尚书:《宋元文章学》,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2页。
(21)祝尚书:《宋元文章学》,第4页。
(22)陈骙著,刘明晖校点:《文则》,《文则 文章精义》,人民文学出版社1960年版,第83页。
(23)周振甫:《中国修辞学史》,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7页。
(24)吴小如、罗宗强、曾枣庄等:《〈历代文话〉七人谈》,《中国图书评论》2008年第7期,第117页。
(25)吴小如、罗宗强、曾枣庄等:《〈历代文话〉七人谈》,《中国图书评论》2008年第7期,第121页。
(26)吴小如、罗宗强、曾枣庄等:《〈历代文话〉七人谈》,《中国图书评论》2008年第7期,第122页。
(27)胡大雷:《“文笔之辨”与中国文章学的成立——“文话”出现于隋唐考辨》,《社会科学研究》2013年第2期,第171页。
(28)吴承学:《中国文章学成立与古文之学的兴起》,《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12期,第152页。
(29)吴承学:《中国文章学成立与古文之学的兴起》,《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12期,第153页。
(30)《四库全书总目》卷一九五,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779页。
(31)刘熙载:《艺概》卷一,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40页。
(32)王水照:《我和宋代文学研究》,《王水照自选集》,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33)王水照:《我和宋代文学研究》,《王水照自选集》,第6—7页。
(34)张毅:《宋代文学思想史》,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231页。
(35)张毅:《宋代文学思想史》,第230页。
(36)王水照:《我和宋代文学研究》,《王水照自选集》,第6页。
(37)汪涌豪:《“法”:中国古代文论形式批评的重要范畴》,《学术月刊》2008年第7期,第88—94页。
(38)郝经:《与友人论文法书》,《郝文忠公陵川文集》卷二三,山西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34页。
(39)祝尚书:《宋元文章学》,第419页。
(40)李淦:《文章精义》,王水照主编:《历代文话》第2册,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87页。
(41)方颐孙:《太学新编黼藻文章百段锦》卷首,《续修四库全书》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717册,第643页。祝尚书先生据陈岳“何必规规执笔法,学为如是之文也”一语推断说“宋人或称文章学为‘笔法学’”(参见《宋元文章学》,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2页),当为断句之误。
(42)《四库全书总目》卷一九五,第1787页。
(43)陆德海:《明清文法理论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291页。
(44)张毅:《宋代文学思想史》,第195—196页。
(45)刘壎:《经文妙出自然》,《隐居通议》卷一八,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92页。
(46)参见马茂军:《论唐宋文之争》(《文学评论》2011年第3期)、《唐宋文之争发微》(《社会科学研究》2012年第3期)。
(47)马茂军、黄云:《苏轼:唐宋古文运动的结构者》,《中国文学研究》2011年第1期,第105页。
(48)龚鹏程:《中国文学批评史论》,第299页。
(49)刘熙载:《艺概》卷一,第73页。
(50)刘熙载:《艺概》卷一,第61页。
(51)张毅:《宋代文学思想史》,第138页。
(52)黎靖德:《朱子语类》卷一三九,第3312页。
(53)范温:《诗眼》,胡仔纂集,廖德明校点:《苕溪渔隐丛话》前集卷一〇引,人民文学出版社1961年版,第63—64页。
(54)罗根泽:《中国文学批评史》,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134页。
(55)罗根泽:《中国文学批评史》,第136页。
(56)吴承学:《中国文章学成立与古文之学的兴起》,《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12期,第145页。
(57)李淦:《文章精义》,《历代文话》第2册,第118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