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现在还有事实婚姻吗?
张阿姨和老李经过媒人介绍认识,1992年在农村老家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但是一直没有领取过结婚证。两人生育了三个子女,生活了半辈子也争吵了半辈子,现在子女都已长大成人、成家立业。张阿姨和老李分别在大女儿和儿子家看外孙和孙子,常年分居,感情不和。两人想去办理离婚,但是到了民政局,两人被告知,没有领取过结婚证,民政局办不了离婚。那张阿姨和老李这种情况属于事实婚姻吗?现在还有事实婚姻的说法吗?这个要区别对待: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张阿姨和老李是在1992年办的婚礼,也就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按事实婚姻来处理。他们这种情况是没法去民政局离婚的,只能到法院起诉,由当地村委会提供1992年办理婚礼的相关证明,按照事实婚姻去法院起诉离婚。是否判离由法院视情况而定,如果张阿姨和老李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条件,只是因为帮子女照看孩子而常年分居,是很难判决离婚的。
法律解析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需要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才是法律认可的合法夫妻。如果未办理结婚登记,只是举办了婚礼,那在法律上就属于同居的男女朋友关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如果同居期间没有生育子女,没有共同财产、共同债务需要分割,两人分开无须去法院解除同居关系,直接分开居住即可,这个法律不干涉。如果同居期间涉及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的问题,协商不一致的,可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