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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胁迫结婚可以撤销婚姻吗?

丽丽和小陈通过网络相识,两人相谈甚欢,于是约定好时间、地点见面,第一次约会便确认了恋爱关系。谈了几个月,小陈发现,丽丽脾气暴躁,经常因为一些小事争吵不休,情绪不稳定,有时候还会做出出格的行为,比如,偷偷拿着小陈的手机把里面的异性好友全部删除。小陈觉得日常生活和工作受到了很大影响,便向丽丽提出分手。但是丽丽不同意,甚至以死相逼,威胁小陈必须跟她结婚,否则两人同归于尽,一起从10楼跳下去。小陈性格胆小懦弱,在丽丽的威逼利诱下,不得不违背真实意愿与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这样的婚姻很难长久地维系下去,强扭的瓜不甜。小陈通过咨询律师得知,受胁迫的婚姻是可以撤销的。两人登记时间还不到一年,也没有孕育子女,一切都还来得及。小陈认为,自己的人生得自己做主,不能为别人活一辈子。于是他鼓足勇气,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胁迫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院查明,丽丽确实采用了威胁的手段胁迫小陈,致使他因担心自身安全而违背真实意愿与她登记结婚,而且丽丽对胁迫的事实也予以承认,并且未超过一年的撤销期限,两人也没有生育子女,登记结婚后未共同取得财产。法院认为小陈要求撤销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撤销丽丽和小陈之间的婚姻关系。

法律解析

受胁迫的婚姻是可以撤销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的规定,想要成功地撤销婚姻,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因胁迫结婚,这里的“胁迫”需要受胁迫方拿出实实在在的证据来,而不是只凭口头说明。如本案中,丽丽以跳楼自杀胁迫小陈登记结婚,那么小陈可以提供丽丽含有威胁内容的短信、微信记录,或者通话录音、报警记录、消防出警记录等,这些都是可以证明丽丽胁迫小陈登记结婚的事实。不仅如此,如果丽丽以小陈或者他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将会受到损害为要挟,足以迫使小陈违背真实意愿与丽丽登记结婚的,都构成婚姻胁迫。

二是撤销婚姻请求权除斥期间(1)为一年,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就不能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了,因此这个时间限制非常关键。没有法律意识,没去咨询过律师,很容易就错过了这个时间。

婚姻撤销的后果是什么呢?对双方来说,他们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1)1 法定权利固定存续的期间,如果权利人在除斥期间内不行使权利,那么时间过了以后权利就会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