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人会让家人酒后挪车?
丈夫喝酒了开不了车,就让妻子开车。但是妻子驾驶技术不好,停车停得比较紧,生怕把别的车剐了,就喊老公把车先挪出来。
但是大家知道,现在即使是酒后挪车,也是酒驾啊,血液里酒精含量如果达到80mg/100ml,那就是醉驾,是犯罪啊。尤其是他俩又都是法律职业者,是最知道的。
你说这位妻子是想害自己老公吗?她是在教唆酒驾吗?
先不考虑教唆酒驾构不构罪的事,你说她是怎么想的呢?
其实她的想法很简单,就是怕碰到别的车,怕发生纠纷,怕引起麻烦。而且她对自己的驾驶技术没有信心,即使是老公喝酒了,她也对老公的驾驶技术毫不怀疑。
也就是她认为清醒的自己也没有喝完酒之后的老公驾驶技术高,甚至她间接地承认了自己老公这个时候开车比自己更安全。因为她认为老公在驾驶的空间感、分寸感和稳定度方面都比自己好——即使是在酒后,甚至是醉酒后。
这很可能是一个事实,而不仅仅是主观推断,因为她对老公的驾驶技术太了解了。尤其是停车入位,在窄路中穿行的技术,这是需要长时间的经验积累的,也是一个熟能生巧的过程。
她知道酒驾是犯法,醉驾是犯罪,但这天晚上她并不想惹麻烦,而是想极力避免麻烦。虽然旁边没有人,她即使剐了别人的车也是一个非常微小的事故,连违法都算不上,而且其实也不会马上有人来追究。但即使这样,她也会感到良心不安,而想极力避免。
但是一个喝了酒的人开车,不管是否发生剐蹭,都会构成违法的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这是比她原本希望避免的麻烦大得多的麻烦。
那她又是怎么想的呢?
一是她对老公的驾驶技术极度信赖,只要老公来挪车,车就会被顺利地挪出来,绝对不会发任何剐蹭事故。
二是既然不会发生剐蹭的事故,现场也没有人,就不会有人发现老公的酒驾。虽然酒驾和醉驾的问题很严重,但对酒驾的检查主要来自路检和发生事故的报警,现在是在一个没人的停车场,如果绝对没有人发现,也就没有什么风险。
三是酒驾的危险主要体现在路上行驶的判断,现在是在挪车而不是开车,无论对自己还是对他人都几乎绝对没有风险,因此也就不会有道义上和对自身安全的担心。
四是平时对老公的习惯性依赖,即使让老公冒了一些风险,但基于对风险的预估和判断就任性地以为没有事,只要没有上大路就没有事。
五是认为危险驾驶罪的设定、目前的司法方式比较死板和机械,适当违反一下没有什么了不起,并没有在实质上对公共安全造成任何风险,因此心中并不存在负罪感。这与杀人、盗窃、抢劫的反伦理性是不同的。而且她对立法原意的理解从本质上看未必是错的。
六是形式性入罪和机械执法即使打击面很宽,也并没有激发出人们发自内心的敬畏和信仰。人们只是想方设法地不被抓住,但并未认为触犯了这条法律就是可谴责的。甚至认为这种机械的规则还部分地束缚了人们的行动自由。比如让一位丈夫帮助妻子挪车的自由。
她并不会认为自己很自私,甚至反而认为是法律和司法存在问题。她认为这不是她的问题,在要求老公挪车的那一刻,她想挪开的不是车,而是法律机械适用对她的束缚,她想让这种束缚靠边儿站。
她觉得在无人看守、无人检查的一片场地中,她就是一位法官,她以妻子的身份判决丈夫醉酒挪车的行为无罪。
只可惜这个场地太小,必须以黑暗为掩护,才能使他们获得行动的自由。
这个场地一旦扩大,问题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就连这位妻子也会不放心,所以她的请求只是把车挪出来,而不是开车上路。所以她并不是在害自己的老公,她用经验、常识,甚至理性来为危险驾驶划定了一些边界,挪车与上路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因为活动范围和速度不同,这也是影响交通安全的两个重要因素。
比如挪车,也就是在静止的车与车之间挪动车辆,为的是泊车或者为上路行驶做好准备。由于这种限制性的约束,在静止的车辆、墙壁、树木之间,构成挪车的物理性边界,活动的范围极度受限,速度也很低。所能产生的伤害顶多是其他车辆的外壳,对人身安全很难构成威胁,当然这也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在有其他清醒人的照看、监督之下挪车,对人身安全的威胁就会趋近于零。
事实上,即使从财产安全的角度,妻子也认为丈夫驾车的风险更低。因此,所谓交通安全,酒精只是一个影响因素,驾驶技术也是相当大的因素。只不过因为驾驶技术不高本身不违法,我们就常常忽视了。
但是妻子作为当事人,她没有忽视,她提出请求的时候,其实也进行了一番权衡:丈夫挪车可以降低剐蹭的概率,自己开车会增加剐蹭的概率,那这个醉驾挪车到底是增加风险还是降低风险呢?
也就是所谓的风险,是一个形式判断,还是一个实质判断?
当然很多人也会说,这并不是一个人的判断,虽然你相信自己老公,但是我们不相信。为了保证绝对的安全,就是要坚持形式标准,这叫严格执法,不以恶小而为之。
但是这里有两个问题。
一是我们的不相信,我们的坚持,是以不了解具体情况为前提的:不了解当事人的驾驶技术,不了解当时确实没有人的客观情况。这种不了解其实是一种不问青红皂白的机械执法态度,是以一般代替具体、粗线条、“一刀切”的傲慢态度,体现了一种永为执法者的优越感。
二是放大宏观的风险来夸大具体的风险,因为醉驾危险,会导致人身伤亡。而你醉驾了,你就构成了这个宏观危险的一部分,所以你也是危险的,是不可饶恕的,与其他的醉驾没有分别。同样的醉驾,在酒精含量上是没有分别的,但是在具体行为与交通安全之间的具体联系上,却是有分别的。只是我们往往把这些分别当作细枝末节而不予考虑。
一位妻子对丈夫提出酒后挪车的请求,看似荒诞,却包含了很多人不愿承认的合理性,并揭示了我们不愿正视的真相。
那些看似合理的逻辑,那些看似不容辩驳的“真理”,才是最荒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