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制度:中小企业股权设计与资本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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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独资企业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定义

个人独资企业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注:1999年8月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如图1-8所示。

图1-8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一般以“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作为其名称后缀。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用途

笔者概括了个人独资企业的三大用途,分别是持股、经营及变现(1),如图1-9所示。

图1-9 个人独资企业的三大用途

1. 持股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成为有限公司的股东,如图1-10中杭州公司下的股东形式。请大家思考一下,个体工商户能否成为有限公司的股东呢?

图1-10 个人独资企业的持股形式

2. 经营

如果用个人独资企业对外经营,则大概率地会向当地的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征收税务政策,但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

1)核定征收

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根据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对各行业的应税所得率规定如表1-2所示。

表1-2 我国各行业应税所得税率表

但在执行过程当中,各地税务机关对应税所得率的区间界定不同,自由裁量权过大。因此,自2018年以来,各省级税务机关出台文件,要求按最低标准确定各行业应税所得率执行,例如上海税务机关批准核定征收率为10%,如图1-11所示。

图1-11 核定10%的应税所得率

案例1-1 某网红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工作室,税负为3.10%

某网红张三年收入为480万元(含税),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性质的工作室,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的应税所得率为10%(注:属于服务业)。

首先分析一下张三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对外获得经营所得的商业模式,如图1-12所示。

图1-12 个人独资企业的收款及开票流程

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的合同流、发票流及资金流,三流一致。

其次,我们来计算某网红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及增值税?

(1)个税。

收入总额=4 800 000-4 800 000×3%/(1+3%)≈4 660 194.17(元)

应纳所得税额=4 660 194.17×10%=466 019.42(元)

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466 019.42×30%-40 500≈99 305.83(元)(参考表1-1的税档)。

(2)增值税。

张三年收入未超过500万元,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但疫情期间减按1%征收;另外,增值税附加税减按6%征收。

实际缴纳增值税=46 601 941.7×1%≈46 601.94(元)

实际增值税附加=46 601.94×6%≈2796.12(元)

因此,张三综合税负率=(99 305.83+46 601.94+2796.12)/4 660 194.17≈3.19%,如表1-3所示,与张三按“工薪所得”的45%税负率相比,节税超过了93%!

表1-3 某网红采取个人独资企业纳税后的税负率

当然,张三的工作室要有真实的业务发生,否则就是虚开发票。

2)涉税风险

2021年7月,上海对新设的个人独资企业取消了核定征收,对已存在的个人独资企业用三年时间过渡到查证征收,并且对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也取消核定征收的政策。

案例1-2 雪梨、薇娅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偷逃税款

2021年11月,杭州市税务局针对网红雪梨、林珊珊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进行了通报,通报指出,这两人通过设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最终这两人被追缴税款并处罚款共计9322.56万元。

2021年12月,杭州市税务局针对“网红一姐”薇娅偷逃个人所得税进行了通报,通报指出,薇娅通过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将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来避税。最终薇娅被追缴税款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为何网红主播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而不是“经营所得”呢?这主要与下面出台的重磅文件有关:

2021年4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会同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直接向社会公众开展营销的个人。

文件清晰地表明,网红主播带货属于个人行为!

那么“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有何区别呢?笔者概括为4个方面,如表1-4所示。

表1-4 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的区别

根据税法规定,对不能正确建账纳税的个人独资企业,由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征收,所以核定征收是一种合法的税收管理方式。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但是现实中,该条规定却被高收入群体做避税之用,同时也成了很多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政策,这就明显曲解了立法本意!

3. 变现
案例1-3 创始人如何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减持股份并获得现金近500万元

以图1-10的案例展开。假如某外部投资机构看好该企业的发展及经营团队,投资2 000万元,占20%股份,即投后估值为1.0亿元。

经协商,投资人同意以收购个人独资企业(上海××商务中心)5%股份和增资扩股15%的方式完成本轮收购。

上海××商务中心5%股份价值=1.0亿×5%=500万(元)。

创始人交个人所得税=5 000 000 ×10%×35%-65 500=109 500(元)(参考表1-1)

创始人实得=5 000 000-109 500=4 890 500(元),如表1-5所示。

表1-5 创始人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变现的税负

以上操作方法有两个前提:一是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二是个人独资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