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心理辅导在社会救助中的作用
心理辅导是指透过特定的人际关系,利用心理学的原理与技术,帮助来访者自强自立的过程。在社会救助中的心理辅导,即心理救助,主要是通过对受助人员行为特点及行为背后的动因的分析,在获得受助人员信任的基础上,应用心理学的方法和技术,帮助受助人员消除各种负性情绪、调整心态、获得心理健康和行为改变的过程。
一、心理救助的重要性
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发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民政部也制定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要求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成立救助站,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人道主义救助。根据上述规定,救助站对受助人员主要提供5项救助:一是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物,二是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是在站内突发疾病的要及时送医院救治,四是帮助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联系,五是为无力支付交通费的受助人员提供其回住处或所在单位的乘车(船)凭证。
与旧的收容遣送制度相比,《管理办法》强调以救助为宗旨,以自愿为原则,实行重服务、重救助的“开放式”模式:对于流浪乞讨者,是告知其“求助”;对于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者,是引导、护送其“求助”。这种开放式的服务模式体现了我国在法治时代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体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社会救助与社会管理的新探索,体现了政府正在由管制型的权力政府向服务型的责任政府转变,也充分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自《管理办法》及《管理细则》实施以来,各级救助管理工作稳步发展,成效显著。但是在具体实践过程当中,也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
(一)出现管理盲区
流浪乞讨人员的构成非常复杂,有因灾害或生活困难而流浪乞讨者,他们确属社会救助的对象;有以乞讨为生财手段的好逸恶劳者,属于特殊教育的对象;有以流浪乞讨又无理上访或从事偷摸拐骗等违法活动者,属于社会治安管理的对象;有少数犯罪逃逸或流窜者,属于刑事惩治的对象。对于拒绝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公安机关、城管等部门在管理中均存在缺乏执法依据和执法手段的问题,而那些需特殊教育的对象、治安管理的对象和刑事惩治的对象,则已经成为管理盲区。
(二)自愿求助者少
在一些救助站里,接受救助的人员中有不少是从别的救助站转来的,而自己来寻求救助的只是其中一部分。而且,在自愿寻求救助的这一部分人当中,大部分还属于投亲不着、务工不着、无钱看病、从家里走失、被偷盗等有临时困难的人,真正有生活困难的人,反而选择在外长期流浪乞讨,拒绝进站接受救助,救助站也因此曾经一度面临无人可救的局面。
(三)管理救助方式简单
对待进站受助人员,救助站的工作程序几乎无一例外地为:接收进站—采集信息—联系流出地政府或流浪人员家属—送其回家或由流出地政府接其回去。工作人员比较少跟受助人员进行与采集信息无关的交流,以及去了解不同受助人员的特殊需求,缺乏对不同类型受助人员的生理、心理、文化水平、个性特征等方面的分析和交流。
(四)缺乏专业工作人员
目前有的救助站尚未完全脱离原先收容遣送模式的影响,大部分工作人员也都是原来收容遣送站的工作人员,虽然机构性质发生了变化,但是工作人员在长期工作中形成的工作方法和养成的工作态度已经很难改变。有的工作人员习惯了对受助人员冷言冷语,这些行为从表面上看起来并没有和现行的新办法发生冲突,但事实上与社会的期望和要求相去甚远。因此,有学者提出以下建议:
1.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建设
首先,尽管国家在2003年相继出台了两个法律文件,但过于原则化的条款内容,使得救助管理工作操作性不强,落实难度大。其次,对于出现的管理盲区,也应当从立法的角度予以增补和完善,如将职业乞讨人员纳入救助体系,使得对职业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有法可依。最后,新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必须注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相互衔接与配套。
2.引入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救助
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第一层面是对其基本生活进行救助,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以保证他们能够维持生存;第二层面是对其进行心理和精神方面的救助,以帮助他们自食其力、回归正常的生活状态。目前,救助站的工作主要是停留在第一层面,忽视了心理层面的救助工作。而心理救助需要将社会工作与社会救助相结合,引入社会工作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专业方法,主要侧重于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精神慰藉等精神层面上的救助。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正是一个非常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是社会工作应当高度关注并提供帮助的对象。
3.救助站与高校联动,建立互惠合作关系
缺乏高素质、专业的工作人员是救助站面临的一个难题。救助站可以在高等教育资源比较丰富的城市,利用高校资源,通过与高校的联动,建立一种互惠合作的良好关系。目前,许多高校都开设有社会工作、社会学、心理学、劳动与社会保障等专业,也就意味着这些学校在这几个领域拥有比较充足的师资力量以及一定规模的在校学生,对于救助站来说,是可加以有效利用的宝贵资源。
4.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除了依靠国家财政外,救助站还应当呼吁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等社会各界加入到救助工作中来,争取捐款捐物,缓解资金压力;向社会招募义工,缩减开支。当然,无论哪种方式筹得的资金,其使用都必须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公开,让社会各界的爱心落到实处。
上述专家的4点建议中,有两条涉及心理救助的内容。实际上,除了专家学者的意见,各地救助站在实际工作中也都越来越意识到心理救助的重要性,不少救助站也都开始尝试在救助管理中引入心理救助的内容。
二、心理救助的内容与形式
救助站救助的对象大致分4类:①贫困求助者。那些从家里出来后真正遇到困难的人,如被偷、被抢、被骗、外出打工无钱返乡、工作没找到但钱用完了等情况的人。②疾病求助者。那些患有精神病的人或一些在外流浪突然患病或受伤的人,这些疾病求助者通常都是由警察或他人送来的。③反复求助者。特指那些跑站人员。④未成年求助者。这类人前来求助的原因大都与家庭因素有关,有些是孤儿,有些是和家人闹矛盾,还有些是叛逆心理所致等。当然,职业乞讨人员也是其中的主要关注者。
就社会整体而言,这些流浪乞讨人员多属于弱势群体,他们的自尊和各种生理、心理需要都未能得到基本的满足。因此,不少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和行为偏差,包括情绪失调、不良行为和认知障碍等,需要给予心理辅导和矫治。一般而言,心理救助的内容包括:①提供及时的心理支持和社会支持;②提供宣泄的途径和通道;③给予必要的解释和引导;④进行认知梳理与调节;⑤消除不良情绪和矫正不良行为;⑥增强自尊和树立正确的自我意识;⑦培养亲社会行为;⑧促进自我与他人、与社会环境的和谐状态。
由于社会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的救助举措,救助站对受助人员的救助时限不超过10天。因此,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心理救助在形式和方法技术上就需要具备“短、平、快”的特点。通常,心理辅导和心理干预的形式主要有:①针对个体,进行个别咨询和疏导;②针对不同的群体,进行有针对性的团体(小组)辅导和心理训练;③针对群体,开展心理讲座和进行心理卫生知识的普及宣传与教育。
严格意义上的个别咨询和团体辅导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次数,需要建立关系、获得信任、充分了解、耐心疏导和促进改变等。如果按每周1次来计算,比较有效的一般是8~12次,即2~3个月。显然,在实际中无法对救助站里的短期受助者提供这么长时间的心理辅导。因此,对救助站中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心理救助更多的是需要通过讲座和教育的形式来进行,也可以提供短期的心理咨询。对于一些能在救助站待比较长时间的未成年受助者,可以提供团体心理辅导和心理训练。
当然,即使是面对短期受助者,工作人员仍然可以通过耐心倾听、换位思考、启发领悟、温暖关怀及认知行为调节等技术达到心理辅导的目的。特别是对那些经常跑站的人及职业乞讨人员,可以给予跟踪服务和提供反复多次的心理援助。
三、国外心理救助概况
在欧美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社会救助制度起源较早且发展得比较完善。在美国,其社会救助制度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之后不断发展,并根据不同的对象和需要设置相应的部门。目前,其主要机构有:无家可归者服务部、儿童服务部、艾滋病患者服务部等。同时,美国也致力于发展社区服务,在社会福利资金不能够涵盖而又确实贫困的地方,由社区提供帮助和服务。社区服务的主要方式是成立社区活动中心、老人之家、精神病患者治疗中心、青少年教导中心等。
在英国,社会救助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世界上最早通过立法建立社会救助制度的国家。早在1531年英国政府就开始对一些老弱贫民进行调查,允许他们在指定区域内行乞。目前,英国的社会救助有着庞大的社工队伍和完善的社会救助服务,其社会服务机构的职责就是对社区及流浪乞讨人员进行调查和评估,定期走访社会服务的对象并报告情况。其中,会对一些特定人群提供相应的心理援助,如单亲家庭、有轻度违法行为的不良少年等。心理救助是社会救助工作的一部分。
在日本,对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向政府求助。政府会给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方便面等生活物资,并会提供一些现金。但政府救助是需要本人申请的,如果自己不申请,政府一般不会主动提供帮助。二是宗教团体及社会志愿者。在志愿者社工队伍中有一部分是心理学出身的知识分子。
在俄罗斯,最近出现了新的救助模式,主要是以非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救助机构,其中有救助困难家庭的“家庭中心”,救助未成年人的“儿童中心”,救助残疾人和老年人的“慈善中心”及提供心理帮助的“信任中心”。在“信任中心”有相关的心理学专家提供心理救助,并会定期对一些求助人员进行心理调查,建立心理档案。部分“儿童中心”也会邀请心理研究人员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教育及行为矫正。
在中国香港,其社会服务机构比较完善,服务范围主要涉及康复服务、少年及社区服务、扶幼及学前教育、职业训练服务及流浪儿童社会服务等。针对流浪儿童的社会服务主要有:家庭服务、个人及家庭辅导、心理辅导、家庭生活教育、女童宿舍、戒毒康复等。
由此可见,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救助中,都包含有心理救助的内容。我国的社会救助体制要不断完善,心理救助必须纳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