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戏曲的语言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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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中国戏曲的特质

若是戏曲只被列入文学体类,那么它就有文学范畴所概括不到的地方,也即戏曲原始的撰作,是以“提供给演员在舞台上演出”为首要目的。正如近代朱湘评《笠翁十种曲》所说:“元曲的价值在搬演上,笠翁的戏曲也是一般。”戏曲家很少是为“读者”而写作的。也就是说,戏曲虽然以文字写出,但它要以演员的唱演为传播手段,不但和散文、小说主要通过给人阅读来传播有所不同,也和诗、词、散曲等只供纯粹歌唱的诗歌体裁的歌辞不同。戏曲是一种结合歌舞表演和文学的“综合体”,这是它所具有的一种“自我特质”。

因为戏曲有这种自我特质,也就不能把它等同于其他文学体裁,必须着眼于其所具有的特色来研究,这样才能寻觅到欣赏戏曲的佳妙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