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语用类型与语言运用的功能域
言语行为的类型一旦形成,就要求相应的语用类型与之相匹配,凝结为由语言和特定的社会行为组成的“整体”。这一“整体”也正是我们“众里寻他千百度”的东西——语体(genre)。可见,任何语言的运用都是潜隐于行为系统而浮现于语体的。语体既是语言运用类型的集中体现,也是人类行为的外显标记。所以对这一系统状况的了解程度,决定着对语用类型和语体的研究水平。任何“类”都是异中求同的结果,都是由一组具有相似性特征的成员组成的集群。可见,“相似性特征”也就是语用共性,它与类型同生共现,是类型赖以存在的宿主,这种与语用类型共存的宿主,可称其为语言运用的功能域。功能域与“范畴”、“类型”比较,就应用和研究来说,更贴近言语行为本身,更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而且很明确地提出是“使用中的语言所赖以存在的空间范围——‘域’”。这一空间范围因其蕴涵着特定的语用意向和话题,因此就决定了其语用方式。从这个角度看,所谓功能域,即蕴涵着一定的语用意向、话题和表达方式的语用空间即功能域。[9]
一、功能域的先在性与客观性
“域”有两个主导性的成分:言语交际发生的场景和功能,功能蕴涵着交际意向及由意向所决定的话题。从语用共性的三个核心要素看,任何“域”都有与之相应的话题要素、意向要素与之共存。如司法域,凡是涉及民事、刑事诉讼的一切言语行为都没有选择地被囊括进来,进入该“域”的话语其意向都具有惩恶扬善、主持社会公道、维系社会稳定的目的。意向决定话题,无意向的话题是不存在的。至于表述方式具有相对的选择性,可以用辩论,也可用叙事或说明,具体选择何种表述方式,是由话语的意向来制约的。功能域对于语用来讲是客观的、“先在的”,具有一种无形的习俗规约性,它要求任何语用者都要按照“域”的规则进行“游戏”。需要说明的是,不同的域对于言语表达的“强制”程度是不一样的。我们在语用实践中都有这样的体会:一些功能域,对个体的约束力很大,它几乎不允许个人在语用上有自由,甚至具有“专断”或惯例的强制性;相反,有些则自由度很大,甚至到了可“随心所欲”的地步。当代作家中那些“玩耍语言”的人,他们对语言的运用,几近没有任何避讳。一般来说,审美功能域自由度最大,日常域次之,公关域再次之,司法和政务域自由度最小。自由度并没有很多的任意性,它必须接受语言运用的最高原则的制约。功能域就其构成要素和运行机制来说有三个鲜明的特征:域界的稳定性、规则的俗成性和域场的辐射性。
二、域界的稳定性
稳定的语用界域是指每个功能域都有相对封闭而稳定的范围。人类社会行为的类型化为语言运用的功能域提供了客观的基础。需要说明的是,任何功能域都不是一次形成的,而是具体的、个人的言语经验的累积,是由不确定态的个人行为经历时的沉淀,凝聚为特定语言社群单位全体成员所公认的言语交际域。界域不是一个恒定不变的空间,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社会行为也趋向复杂化,各个功能的界域也处在不断的调整状态,但这种调整只能以渐进的方式进行。对于实际的语言运用来讲,相对封闭与稳定的功能域,更具有应用价值。因为在一个有序的社会里,为确保交际渠道的通畅,人们一般不接受越界交流,除非是转换话题。界域的稳定凭借功能域的规则来维持,正是域的规则支撑着域的正常运作。
三、规则的俗成性
不同的功能域有各自相对稳定的界域,这就意味着各个域都有其自身存在、独立的运行规则。英国哲学家塞尔在其《什么是言语行为》(1965)中提出了调节性规则(regulative rules)和构成性规则(constitutive rules)。[10]前者独立存在于言语行为之外,后者则不然,它是言语行为自身的构成骨架。我们认为塞氏的思想极富启迪性,沿着塞尔的思路拓展开来,我们这里将功能域的规则分解为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或称域内规则和域外规则。域外规则是一种调节性的规则,如人际间的交流一般应遵循礼貌规则,但由于交际者对礼貌度掌握上的差异,违反这一规则是经常发生的,虽然交际因此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但多数情况下不至于阻断交际的进行。域内规则则不然,遵循规则就能使交流得以构成和进展,违反了规则或改变了交际的性质,就可能使交流中断。尽管域外规则对言语行为只起润滑、调节作用,但绝非可有可无,而是功能域的伴随规则。言语交际中,人文特征当属域外规则。如参与者的社会属性、生理属性和心理状态,以及话语行为发生现场的时间和空间位置,均受域外规则所制约。域内规则是功能域存在的基础,遵守规则功能域则存,违反规则功能域则亡。如象棋对弈,象不走“田”字,马不走“日”字,则中国象棋荡然无存。哲学界、语言学界对语用规则的研究已有70多年的历史,仅20世纪中叶以来,先后就有维特根斯坦、奥斯汀、格莱斯、塞尔等对言语行为的运行规则提出了各自的方案。其中值得提及的有美国哲学家格莱斯(Grice)(1975)的合作原则(cooperative principle),他认为交际的参与者为了达到目的,相互之间存有一种不言而喻的协调配合契约,这就是合作原则,分别为数量准则、质量准则、关联准则和方式准则。[11]前两项主要是针对话题内容,关联准则和方式准则是对表达的要求。对格氏的原则提出补充和质疑的有利奇(Leech,Geoffrey,1936—)(1983)、斯泊波(Sperber)和威尔逊(Wilson)(1986)、莱文森(Levinson)(1983)等。利奇提出了六条礼貌原则,莱昂斯(Lyons)在1977年提出了交际的六项语境原则,均对合作原则进行了补充。荷恩(Horn)(1985)将合作原则归并为数量原则和关系原则。而斯泊波和威尔逊则否认合作原则的存在。他们认为交际是一种认知活动,其基础是信息关联,交际活动不是由合作原则构成的,而是由相关性信息连贯起来的,从而使交际者对交际意图作出合理的推导,推动着言语活动的运行。[12]莱文森(1987)在对上述进行全面综合的基础上,提出了话语交流的三原则:数量原则、信息原则和方式原则。前两项所涉及的是话题内容,格氏的方式原则予以保留。[13]通过对上述各家理论的研习与消化,我们对域内规则提出如下三项:话题的确定性、知识的共享性和语言的统一性。话题的确定性是规则的核心,是其他规则的主轴,它指导着功能域的正常运行;知识的共享性是指交际的参与者具有的与话题相关的知识,它是功能域能够按常规运行的必备条件;语言的统一性保证了特定功能域的参与者在具体的语言知识、语篇结构、语域等级及语体类属诸方面的一致性。
四、域场的辐射性
任何功能域都是一个由多层次单位组成的场形结构,这个场形结构类似一个环绕同一中心所形成的辐射场。从认知的角度看,同一域场内的各个层次之间的边缘是不清晰的,交叉状态是极为正常的现象,就这个意义上讲,任何功能域都是一个模糊集。按照“家族相似性”理论,同一个域中的成员不是由共同特征决定的,而是由家族相似性所决定的,因为不存在一组特征为全体成员所共有的事实,任何成员只能享有部分特征。依照共享特征的数量多少,我们可以对域场内的成员确定其在场中的地位。处在中心位置的成员称为典型成员,其他则是非典型成员,或称边缘成员。[14]鉴于此,典型成员实际上是一个核心基元,在层次上形成了一个以其为中心的前后左右的等级网络,而这个核心基元本质上是一个原型(proto-type)。这个原型对于语言运用来讲,具有顽强的惯例作用和规范意识。当然,任何原型都不是恒定不变的,而是在人们的不知不觉中变化着。当我们在对现实生活的言语行为进行归域时,一种情况是在反复对照中寻找和建立原型;更多的情况是在我们的心中已有经验原型,并以此为参照系,对相关语篇进行对号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