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现行香港税制的特点
现行香港税制由《税务条例》及其附例和香港税务规则构成。它们规定了香港税收和稽征事项,香港的税收和税务处理都是依照《税务条例》及其附例和税务规则,并按有关判例进行的。从总体上看,香港税制具有简单、税种少、税负轻、稽征简便的特点,具体如下:
一、税制以收入为基础
香港税制中税额负担的界限以有利于取得足够经常收入为限,可以支付政府一般收入账目总开支的大部分,并且将本港的财政储备维持于一个满意的开支。这可以看出,香港税制是以收入为基础的。因此香港历次税改的指导思想都以1976年第三次税务条例检讨委员会的讨论重点为依据:“就香港现时的经济环境而言,所需要的是:①较低水平的直接税;②按特定税率而制定的税制应尽可能收取最多的税款;③有关法例的施行应是简单和不昂贵的;④研究现行香港税务条例中有关溢利及其孳息的税收制度……”香港税收制度以收入为基础,税制的调控意识较弱,是与其所奉行的“不干预主义”经济政策密切相关的。
二、征税面窄,税种少,税负轻
香港税收政策的制定尽可能不影响香港内部的成本与价格结构以及投资决定,并且最大限度吸引外资。为此,香港采用低税率、少税种的做法。如直接税的税率始终控制在20%以下,实际上公司利得税从来没有超过18.5%,标准税率最高也只达到过17%。在税种方面,至今香港的税项也仅有15种(不含利息税),而且特别重要的是香港对一般进口货物不设关税,只是对4种特殊商品如酒、烟等征税,取消对化妆品征税。另外,香港不设投资利得税,对保护投资者积极性和激发企业进取精神具有重要作用。
三、一贯坚持属地制原则
香港一直坚持所得来源地原则,只对香港来源的收入课税。这一原则使香港有效地避免了国际性公司在港双重纳税问题,刺激了公司经营离岸业务的积极性,有利于香港经济国际化。
四、稽征简便,灵活性大
香港对每一项税的课征,不论是直接税还是间接税,稽征力求简便,而不鼓励逃税。为体现上述特点,它制定了一些简单易行的课征方法。这些方法具有以下特点:
(1)只对物业税、薪俸税、利得税这三种入息征税,利息税已停征。
(2)采取实报实收的暂缴课税方式,不采用“从源扣缴”税款,在税款少的情况下,申报课税较之从源课税简便。
(3)税项基本上依据标准税率征收,只有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用累进税率,但纳税额不会超过该入息以标准税率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款。
(4)市民每年只需填报税表一次,税务局依据税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评估,进程简单。
五、有关税收执行法例及时修订,并且是受政府和民众共同影响
香港的税收执行法例不时修订,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条例根据香港经济的发展变化进行修订,历次的重要修订,均是首先公布,让市民发表意见,政府适当考虑民众的建议进行修改、制定,并且逐渐增加咨询渠道。另外,税务条例检讨委员会也常就税务条例中若干规定和一般范围提出适当的修改建议。该委员会分别向公众特别是专业团体、机构或公司、贸易同业商会等征询意见,同时也鼓励市民提出批评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