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二:遗忘的意义是什么?在个体的层面上和集体的层面上,你是怎样理解遗忘的正当性或必要性的?
陈言:
如果说记忆是一种维护人际深厚关系的责任的话,那么遗忘就是对这种责任的放弃。
第一种情况:如果自身是加害者,对于受害者所受到的伤害不予关注、不予承认,而是选择遗忘,甚至是强迫对方遗忘,这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会激起受害者的仇恨和反抗。比如在抗战胜利之后,日本政府虽然对于自身的侵略历史出现过道歉的声音,但日本的历史教科书对其侵略历史轻描淡写,甚至不写,其道歉的声音缺乏连贯性,反省的态度并不明朗,其间还夹杂着涂改历史的努力,使得日本与包括中国在内的周边国家关系经常处于紧张状态。
第二种情况:自身是受害者而遗忘掉过去所受的伤害。如果遗忘是一种无法自控的本能的生理反应,类似于某些人容易犯的健忘症,那它就无所谓正当和非正当,必要和非必要。然而世俗社会里,人是无法轻易忘记他所承受的伤害的,要求忘却超过了凡人所能承受的限度。如果为了人际关系/社会关系/国际关系的和谐,暂时选择搁置伤害、不去计较是可能的,但如果发生伤害的机制没能消除的话,二次伤害、三次伤害将不断发生。也就是说,只有在加害者真心悔过的前提下,搁置伤害才是有意义的。在伦理政治中,对非正义不是一笔抹杀,一忘了之,而是共同面对创伤记忆,由加害者和被害者共同完成:加害者努力弥补创伤,争取和解,加害者为此所能做的工作是说出真相、公开历史、建立档案、让人们自由地利用这些档案资料、建立纪念碑、写进历史教科书;被害者有权并且有机会倾诉苦难、给加害者承认其罪行的机会,然后选择宽恕。宽恕是一种以自主意愿为前提的行为,它包含了某种价值选择,而非类似生理反应的无意识遗忘。
就记忆所具有伦理的道德的责任而言,我找不到遗忘的正当性和必要性。那些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通过政治操作手段,对罪恶或者耻辱的历史进行有选择的遗忘的,需要对其加以不断的揭露与批判。
就记忆的特征而言,记忆的过程中那些“值得记忆的”被自觉、不自觉地选择、唤醒和特别地强调,与此同时,有些东西则被自觉或不自觉地删除、排斥,就这个特征而言,遗忘也是记忆的一部分,任何记忆的表象背后,都有被遗忘的事实。
如果就个人层面而言,依据人类的向善心理、快乐原则和趋利避害的本性,无论是无意识的遗忘,还是有选择的遗忘,都有其必要性。
陈奇佳:
列宁说:“忘记历史就意味着背叛。”遗忘当然不是一个十分值得夸奖的好行为。但在一定意义上,遗忘也是有必要的。我个人认为,在族群关系中,遗忘是宽容与和解的必要前提。一定程度上,邓小平所谓的“团结一致向前看”说的就是这个意思。不过,这个观点如何不被既得利益者滥用,又或者怎样避免重蹈覆辙,是一个相当棘手的问题。
陈雪虎:
遗忘更主要说的是人的生理机能吧,遗忘是有意义的。从个体官能的角度上看,遗忘有便于人们对进入意识和无意识层面的信息进行总量控制,防止记忆活动超过大脑机能的阈限而陷于高度紧张、癫狂和不得休息的状态。从社会集体的层面上看,去除不适合的内容,有利于议题设置和权力架构,或者说,遗忘是“为了记忆的忘却”,聚焦问题,协商讨论,形成意志,开展行动。
遗忘是有条件的。在这个角度来看中国现代文学,遗忘只有基于中国文学获得了自信力之时或之后。只要过去曾经出现的令人窘迫的异化感没有消除,整个民族曾经深陷的精神受挫的感觉没有改变,现存的社会秩序和全球形势没有真正改观,遗忘是不容易达成的。像目前霸权主义和地缘政治仍然在相当程度上作用于全球格局的情况下,相信一些游走于强势/西方/普世文化与边缘/东方/本土文化之间人士所鼓吹的国族取消主义的说法,其实只是一厢情愿的迷梦。认为只有人类社会全体和个别的个人具有真实的存在意义,国和族及各种共同体都是经常变动的,不是真实的存在,进而抹杀过去被奴役的祖先的血泪和屈辱的做法,是行不通的。本雅明有云:“只有历史学家才能在过去之中重新燃起希望的火花。过去已向我们反复证明,要是敌人获胜,即使死者也会失去安全。而这个要做胜利者的敌人从来不愿善罢甘休。”
冯筱才:
遗忘,除了大脑皮层受损导致的生理性后果,大概多是与人的注意力密切相关的一种意识活动,由于在某段时间内,人对事物的关注是有限的,因此,不在关注范围内的事物就可能会被遗忘。这里讲的是“自然遗忘”,当然还包括主动遗忘和“诱导性遗忘”。主动遗忘,则可能与个体的自我心理保护机制有关,我怀疑有些人会“趋利避害”地选择性遗忘一些对其心理极为不利的事物或经历,因为每次想起可能都会给其自身带来强烈的生理或心理上的冲击,甚至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是故,心理保护应急机制也许慢慢会“躲避”不利的“回忆”,就像在大暴雨中避免自己被雷电击中那样。从理性的角度来看,这种遗忘也许会保护个体的健康,将其心理导向乐观方向。在社会层面,如果心理不健康的人过多,也许反社会的行为就会增加。这种主动性遗忘,或许是有一定正当性或必要性的。“诱导性遗忘”,要强调的不是个体主动自愿或潜意识内部的心理选择,而是某些行为主动者,为了一定目的,通过宣传或强调性灌输,或其他方式来促使个体遗忘某些事物,间接实现行为主动者的预设目标,如大家都忘记了其“作恶的历史”。这种过程,在某些势力建立强大统治机构之后更容易实现,如通过言论控制、教育洗脑、暴力惩罚、“历史僭建”等方式,引导其治下民众慢慢丧失独立判断能力,混淆价值体系,从而更能在“集体”上接受其统治。这种“诱导性遗忘”似乎没有正当性可言,只是与专制治理密切相关的一种手段。
贺昌盛:
“遗忘”可以理解为另一种特殊形式的“记忆”。人类用以记录生命历程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所以,只要人们愿意,没有什么会被遗忘的;如果确实存在“遗忘”的可能,除了肌体发生了病变以外,所谓“遗忘”就一定是为了掩饰或者刻意地回避/遮蔽什么。“遗忘”提醒人们,在“趋利避害”的一般生存原则诱导下,“被遗忘者”只是当下所不需要的,如同其他那些处于休眠或半休眠状态的记忆一样,它只是以“待唤醒”的形式显示着自身的“不在场”;只要记忆本身的“召唤”机制没有被清除,“遗忘”就不可能成为绝对的“无”。
胡恒:
个人的遗忘,按道理说是不可能的。人的脑细胞储存个体记忆的能力,应该非常强大。只是通常不去触碰那块地方而已。有些作家创造过那种自主开发记忆细胞的神奇角色,比如博尔赫斯的短篇小说《博闻强记的富内斯》里的富内斯。我想,只要不是发生特殊的身体病变,遗忘就是不可能的。只是一般人不去理会自己大脑里的那个记忆区。对他们来说,记忆与遗忘,是同一种东西,都只是日常生活、本能意识的一部分。在我看来,只有那些进行创造性活动的人(作家、画家、电影导演)会去主动探索脑部的这个神秘区域。或者说,人在进行创造性的活动时,这一区域里的东西就会被激活、调动、映射在当下的行为表达里。我的意思是,只有在个体的创造性活动中,记忆或遗忘才是有意义的。
集体遗忘,我想是很常见的。每一代记忆主体去世,都会导致一个年代的集体遗忘。集体记忆的修改与替换,可能更常见。比如黄鹤楼、阿房宫、大报恩寺塔在当下的重建,可以说都是对集体记忆的重塑。如果与那些建筑最开始出现时留下的记忆相比,它们当然是严重的篡改与扭曲,但是,这个其实很合理。因为不会消失的不是它们的“伟大形象”,而是它们传奇式的存在感。这种存在感超越了时间,它以暴力的形式(以不同的形象出现)强行地、不断地刷新着一代代人的记忆。就个人来说,我是很喜欢这种记忆载体的“变形记”。正因为它在变形,所以给了我们思考它和分析它的空间。
黄勇:
除去生物学的范畴,“遗忘”的意义在我看来,可以借用一句话来回答:“旧的不去,新的不来。”部分的遗忘,一是可以为记忆腾出空间。尤其是创伤记忆,如果没有遗忘,累积到一定程度,终将摧毁记忆主体;二是为记忆的更新与重组创造条件。没有遗忘的话,事无巨细的庞大而琐碎的记忆,也将导致记忆凌乱不堪。
个体的遗忘,除了从自身的经历、喜好出发而主观上有所选择,有所作为之外,更多是身体机能所致,也即遗忘多数情况下是大脑所决定的,受身体的自我保护机制所规约,是一个被动的过程。
集体层面上遗忘的必要性,更具技术上的“可操作性”,通过某种程序或者技术手段,对某些事件作出遮蔽甚至抹去的处理,更包含“人为”的意蕴。
凌海衡:
我只能从普通的理解出发,把遗忘理解为人丧失对过去发生的事件的记忆。顺着前面的思路,那么所谓的集体遗忘,只能是指历史书写中对某些事件有意或无意的忽略。至于正当性或必要性,也只能从意识形态的角度来理解。不同的意识形态,对何为正当何为必要有着自己的理解。
刘大先:
遗忘是记忆的有机组成部分,从最根本的个体生理基础和社会层面的趋利避害、协商政治上来说,二者实际上都形成了良性互补。记忆可以分为消极记忆和积极记忆,前者是指不自觉中在脑海中留下的记忆,但更重要的是积极记忆,它是一种有意识的理性行为。在集体层面上,记忆需要追求理解与共识,所以遗忘特定的冲突与仇恨的过去有其正当性或必要性,但这在复杂的意识形态斗争中其实是很难的。出于不同利益诉求的群体在记忆的过程中会有选择性,根本点在于要建立共同的价值观。这并不是说要压抑记忆的多样性,而是放眼于当下与未来的合理要求。个体层面上的也是如此,真正的遗忘是在不经意中完成的,被遗忘的必然是合理的,你不会记得你忘记了什么,这才是真正的遗忘,而不会被遗忘的东西自然会被记住。刻意的遗忘往往反而会激起反拨。个体记忆在形成集体记忆中扮演的作用,与整个社会的“时代精神”有关,某些曾经喧嚣一时的记忆会在特定语境中被彻底抛弃,而尘封的往事也可能会因为特定的动因被大肆发掘出来。但历史似乎有规律可循,实际上却充满偶然性,身处历史中的个体只缘身在此山中,无法左右和预测。
苏宏斌:
遗忘至少有两种意义和功能。首先,人的记忆能力是有限的,如果不会遗忘,自然也无法记忆;其次,遗忘能带来心灵的平衡与健康,使我们减轻由于各种缘由而产生的内疚和负罪感,从而勇敢前行。不过这主要是就个体层面来说的,在集体层面,遗忘往往是由多种因素导致的结果,有由时间的流逝所带来的自然遗忘,也有人为乃至强制的遗忘,比如当权者总是试图抹去民众对其负面行为的记忆。由于集体记忆的主体是多重的,因此与之相伴的遗忘也必然是多种多样的,讨论其正当性或必要性必须从相应的主体出发,亦即首先要问是谁在遗忘,为什么而遗忘,这种遗忘对谁来说是正当和必要的。由于遗忘行为具有多重主体性,因此其正当性也必然是相对的,对某一个主体是正当的,对另一个主体则可能是不正当的,而对其他主体则可能是无关紧要的。
王峰:
个体遗忘基本只与个体相关,除非我们将个体记忆与某种集体记忆关联起来,这时个体记忆就被赋予了一种公共性。遗忘,从个体角度可能是生理或心理的,当它与集体记忆关联的时候,它就被处理为一种潜意识状态的公共表达。比如电影《归来》中,当陆焉识九死一生,从监狱里放出归来的时候,冯婉瑜却认不出他了。这一点可以找到生理病因,但通过电影批判,我们更容易发现的是一种家园残破的精神伤痛。这时,我们就将个体的遗忘通过符号化的转喻处理成一种公共性的家园丧失之痛,进而上升到社会批判的高度。
至于遗忘的正当性?个体遗忘谈不上正当性,只有当个体遗忘被处理为公共问题的时候才存在正当性问题。如果真的用正当性这个词来表达一种公共遗忘的话,那么只好将之理解为文化层面上的防御或意识形态方面的积极塑造,否则公共性的遗忘一旦变为一个触目的主题,它必然是批判性的,对其正当性或必要性的研究只能是辅助性的。
王茜和叶祝弟:
记忆和遗忘之间是一种辩证关系,就像一个硬币的两个面,如果说遗忘有什么意义的话,那么遗忘正是为了更好地铭刻记忆。对于经历过创伤、痛苦、失败的个体来说,遗忘确实有其正当性,也许遗忘是疗治创伤的最好的办法,可以使得个体从痛苦的记忆中解脱出来,可以让个体卸下道德的负担,否则他们很难开展新的生活。比如,《归来》中冯婉瑜的失忆,就极具象征意义,对于曾经受到伤害的冯婉瑜来说,失忆后的她一直活在自己的精神世界里,执着地守护着对亲人回家的期盼,她的近乎无意义的守候,却是能够帮助她摆脱痛苦的最好的良药,但是,夫妻最终没能相认,这样的失忆又何尝不是一场悲剧。但是对于集体来说,遗忘则意味着背叛。这是一对矛盾,对于集体层面的记忆,需要那些敢于承担的个体站出来,来拯救记忆,为集体提供精神的疗救。
遗忘不可避免,其实很难作出遗忘是“正当的”或者“有必要的”这样的判断,因为遗忘是一个必然发生的事件,而对于当事人来说,一旦遗忘发生,他就根本无法再作出“我的遗忘是否有意义”这样的判断了,因为在他心里,事情只是被他记住的那个样子,遗忘的部分则根本不曾存在过。只有有过共同经历的旁观者才能对他的遗忘作出评判,说出这遗忘的意义和价值是什么。所以我们只能在自我的记忆和他人的记忆之间作出比较,通过比较进而完成一种自我认知,从他人那里将被自我遗忘的东西重新捡起来,然后询问自己为什么会遗忘这些而记住那些,这是更加全面地认知自我的一种方式。
对于集体记忆来说,遗忘则是一个更复杂的问题了,因为这里存在着一个人为选择和操控记忆的问题。集体记忆不同于个体记忆,个体记忆是具有内在一致性的,而集体记忆虽然也具有相对的一致性,但它的一致性确是在组成集体的众多个体记忆之间的矛盾冲突中逐渐实现的,最后能够成为集体记忆得以传承,必然是某些个体记忆被压制、被遗忘,某些个体记忆被凸显,在集体记忆中,个体记忆多多少少总会受到一些改造。而集体记忆即使是形成之后,也不是一种固定不变、坚不可摧、圆滑完满的东西,在它的传递过程中,它将一直受到来自外部和内部的挑战。一些被压制的个体记忆会在某些特定的历史情境中跳出来重新发出自己的声音,会对集体记忆进行挑战、更改,甚至颠覆。所以,我认为集体记忆层面上发生的遗忘与个体遗忘不同,个体遗忘会无意识地发生,但是集体遗忘绝不可能是无意识心理活动的结果,而是某些个体记忆受到了有意识的压制。个体遗忘一旦发生,可能那段记忆对当事人来说就真的烟消云散了,但是集体遗忘却未必如此,某段被忘却的历史总会被重新唤起,更改人们的记忆。集体记忆中的遗忘现象很难用是否“正当”来评判,因为它的正当性或者必要性总是相对于那些操纵了话语权的主体来说的,而对于那些受到压制的个体记忆来说它可能就是不正当的或者不必要的。如果换一个角度,集体记忆对于增强一个民族或者集体的自我身份认同有用处,因为它倾向于将个体塑造成使用同一个“大脑”,拥有同一份情感体验的分子;而它的危险性则在于,当集体中的众多个体被塑造成拥有相同“大脑”的分子时,这个集体也就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自我反省的契机,由此可能会变得固执、狭隘、敌视异己。
当代文学史上出现的知青小说,相当一部分内容是对“文革”期间知青岁月的回忆,这些回忆描写了虽然经历苦难的磨砺但不乏激情的青春,成为那一代人青春记忆的主旋律。在这些文学作品中,对青春岁月中的爱情、友情、激情的歌唱超越了对造成那段苦难岁月的历史根源的反思,苦难变成了一种值得咀嚼、耐人寻味、为青春赋予价值和意义的东西。对于个体来说,这当然不能说是不正当的,因为通过记忆而消解痛苦,将痛苦转化为一种可以造就个体幸福感受的力量,几乎是人类趋利避害的一种本能行为。但是作为那段历史的唯一一群见证者来说,这种集体记忆却在一定程度上回避了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历史责任,使深入反思苦难的历史根源和进行理性的文化批判成为不可能,这样的集体记忆将使后代人丧失了解历史真相和进行理性文化思考的机遇。
肖伟胜:
如果记忆是过去物象的存活,而物象的集合即世界本身,那么记忆的存在就是世界的存在。这样一来,记忆就获得了存在本体论的地位。从本体论维度的记忆来看,那么遗忘就压根不存在。不过,按照柏格森的说法,记忆可以分为“习惯—记忆”和“物象—记忆”两种。我们平常所说的遗忘实际上是相对于“习惯—记忆”而言的。“习惯—记忆”与“物象—记忆”的区别表现在:第一,“习惯—记忆”是一种机械记忆,它形成一个封闭的运动系统和机制,指向某个目标,它实际上就是习惯;“物象—记忆”则是一种真正的记忆,它指向活生生的原初行动过程,没有机制可循,无法被重复。第二,“习惯—记忆”驱逐了绵延,逐渐忽略一切过程,只在乎结果和目的;“物象—记忆”则忠实地记录一切,保存一切,在每一部分都充满着绵延。第三,“习惯—记忆”的活动就是去进行重复,总是伴随着某种努力和意图,运用一种成形的机制,遵循着某种自然规则;而“物象—记忆”则是进行“想象”,它完全不理会什么机制,而是自发的,由此,它总是呈现为不确定性。
正是由于“习惯—记忆”总是指向某个目标,只在乎结果和目的,并且遵循着某种规则和机制,所以它自然就具有一种筛选功能。凡是那些不符合“习惯—记忆”规则和机制,或者当这种记忆不能导向记忆主体追求的某个目标或结果时,就会被逐渐遗忘掉,这种遗忘既有无意识的,也有主观故意的。无意识遗忘主要靠记忆机制的自动筛除,而故意遗忘更多是靠个人或集体自身的意图或目的。但不管是哪种遗忘,都不会真正遗忘,其内容作为记忆的痕迹和材料都会沉积到潜意识领域,随着情境的变更会随时浮现或重演。
杨建刚:
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讲,遗忘是人们对大脑中储存的信息不能提取或错误地提取。对于一个学习者来说,都希望具有过目不忘的超强本领,而快速的遗忘也给他们带来了无穷的烦恼和为了强化记忆而付出的诸多艰辛。关于生活中遗忘的例子不胜枚举。如对于热恋中的青年来说,忘记对方的生日就是犯了一个让恋人非常不快的错误。那么是不是说遗忘就是一种不利的心理机能,而对记忆之事永不忘记就是人类的福音呢?心理学家对此进行过深入的研究,我们不必赘述。因为,众所周知,遗忘是一种正常的心理机能。就个体来说,可以通过遗忘来减轻大脑的负担,而遗忘不愉快的事也有利于个体身心健康。所以说,遗忘对于个体不但是正当的,也是合理的,而且对个体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个体可以通过遗忘过去的痛苦和不快而轻装前行,但集体和国家对过去的遗忘则是不负责任乃至背叛。一个民族和国家只有牢记和正视自己的历史,才能够真正地走向未来。德国对“二战”和纳粹统治这段历史选择的不是遗忘,而是正视和反思,从而使其在欧洲各国获得了谅解和认同,也为德国的再次腾飞奠定了基石,储备了力量。但是日本否认对周边国家的侵略历史,有意歪曲历史事实,并在本国的教育体系中有意掩盖这段罪恶的历史,这种有意识的遗忘反而激起了被侵略国家的抵制和抗议,也为地区乃至世界和平带来了隐患。
张均:
遗忘每天都在发生,或许不必论证它的正当性和必要性。返回那些遗忘,追究遗忘何以发生,讨论生命与权力的关系,可能更具建设性价值。
赵牧:
遗忘是记忆的反面,就像我们通常会赋予记忆以某种价值和意义一样,我们也会给遗忘赋予价值和意义。如果将记忆比喻为一种力量,一种从过去汲取能量的方式,那么遗忘就成为一种消极的行为,比如遗忘过去就意味着背叛之类的。卧薪尝胆,其实所一再品味的并非胆汁本身的苦,而是用这种苦唤起一种记忆中的苦,它在耻辱和奋发间建立了某种联系,所以,这种有关苦和耻辱的记忆就被赋予了一种正面的价值,而遗忘就站在记忆的反面,有意或无意地将这种积极从过去汲取能量的方式给排斥了。显而易见的,当记忆被赋予负面价值的时候,遗忘很自然地就具有了积极的面向了。
无论记忆还是遗忘,都应该具有很大的个人性和私密性,但很多时候,它们却又常常被集体话语征用。一旦被集体主义或者民族主义话语征用,我们所记住的,或者所遗忘的,都不再是某些过往事情的本身而是从理性层面上积极寻找和演绎其中有益于当下和有益于群体的价值和意义。当然,所谓过往事情(宏大的历史、个人的历史)的本身,无论从个人层面还是集体层面,基本上很难被记忆或遗忘的心理机制还原。即便是个人层面上,它们也更多地涉及从中抽取意义和价值的冲动,但隐秘的心理机制,却又不能排除我们对于过往事情真实再现的幻觉。在个人的心理机制上,既有理性的层面,也有非理性的层面,而记忆和遗忘,有意愿性的,也有非意愿性的,它们所带来的心理反应,有时并不总是我们所期待的快乐(卧薪尝胆也是一种快乐,一种类似于受虐的快感),还包括了我们本来想急于摆脱的痛苦。
所以,记忆和遗忘在个人的层面上来说,它们的价值和意义并不一定明确,我们有时并不能判断出它们究竟是事情的本身还是一种被变形了东西。但在集体的层面上,哪些东西被记住,哪些东西被遗忘,很大程度上被理性、价值观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所有意地筛选,也就是说,它们都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被操纵的。在这个意义上,记忆和遗忘的必要性和正当性,都是被赋予的。或者可以这么说,有关记忆和遗忘的正当性和必要性这种提问方式,就决定了它们的可操纵的层面。如果过去发生了一件对于个体来说非常悲痛或者耻辱的事情,有时候遗忘未尝不具有一种积极的自我修复的功能,但作为一种集体话语,因为寻求价值和意义的诉求,总是处于一种核心的地位,所以,这些原本应该被遗忘的事情,却可能被迫一遍遍地提及或书写。
这里不妨举一个例子。齐泽克曾经分析过一部好莱坞电影——《红色》,其中涉及十月革命的一个纪念活动,场面非常宏大,大型的集会上,到处是翻卷的红旗和标语,到处是高呼激昂口号的人群,仿佛将观影人带入某种革命的神圣时刻。这种带入,带有某种强制性,也即是它要唤起某种有关于革命的记忆(这种记忆,并不局限于亲历,而还包括了既有的阅读)。其中一位男性的主人公,正在舞台上高呼口号,他显然正陷入了某种神圣的时刻,但是一转眼看到了他的恋人,他们本来是闹了矛盾的,但就在轰鸣的口号和激情昂扬的人群背景下,他们四目相对,却不由得唤起了激情的回忆(电影的闪回镜头与现场的宏大场面交相出现)。这显然可以充当记忆与遗忘的例子。在集体的层面上,大型的革命纪念活动希望人们唤起十月革命的记忆,并赋予这个意义以崇高的价值,而遗忘任何与这个场景无关的私密记忆,但这样的情景,却让一对闹了别扭的恋人唤起了激情的回忆而重新燃起了激情。
周志强:
作为弗洛伊德意义上的记忆,可以分为两种:记忆来自对现实真实的保存和尊重,回忆则是趋向于重组对现实的印象,并引入想象和阐释,令其成为想象性记忆。所以,弗洛伊德提出,意识出现在“留有记忆痕迹的地方”,而这也就意味着,回忆乃是对这种痕迹的争夺、修改、润饰和重构。按照这个逻辑,记忆发生在历史叙事的外部,回忆则发生在历史叙事的内部,即记忆通过将事件变成故事而借用历史化的手段完成,回忆则是内置于故事之中使事件符合历史逻辑的方式。所以,所谓“遗忘”,乃是在回忆的过程中完成的。
由此来看,“遗忘”正是记忆的一种特定的形式——只有通过有效的遗忘,记忆才能完成自身合法化的故事编织。有意思的是,在弗洛伊德的意义上,记忆本身就具有遗忘的功能,即当个体遭受到创伤时,人就会在回忆的过程中自动剔除不利于治愈创伤的因素,有时甚至重组情节和意义,最终达到自我治疗的目的——形成完整的连续性记忆。这样,遗忘也就成为造就这种连续性记忆的重要手段,或者说是一种内在于记忆的辩证过程。不妨说,遗忘正是记忆为了实现为记忆的一种回忆形式。张贤亮在《马缨花》《男人的一半是女人》两部作品中,采用“自我抗辩”的方式进行回忆,从而形成精神创伤对肉身创伤的想象性遗忘逻辑:章永璘在精神尊严的自我剖析中,凸显出将特定时代的个人苦难“升华”为富有民族寓言意义的共和国苦难,从而压抑了这种个体苦难的肉身现场。作者这样写道:“我多少次想把这一段经历记录下来,但不是为这段经历感到愧悔,便是为觉察到自己要隐瞒这段经历中的某些事情而感到羞耻,终于搁笔。自己常常是自己的对立面。阳光穿窗而入,斜晖在东墙上涂满灿烂的金黄。停留在山水轴上的蛾子蓦地飞起来,无声地在屋里旋转。太阳即将走完自己的路,但她明日还会升起,依旧沿着那条亘古不变的途径周而复始;蛾子却也许等不到明天便会死亡,变成一撮尘埃。世上万千生物活过又死去,有的自觉,有的不自觉,但都追求着可笑的长生或永恒。而实际上,所有的生物都获得了永恒,哪怕它只在世上存在过一秒钟。那一秒钟里便有永恒。我并不想去追求虚无缥缈的永恒。永恒,已经存在于我的生命中了。”在这里,对于生命的领悟本身,已经是成功遗忘的结果。换句话说,“遗忘”并不是彻底消失的“记忆”,而是总是沉淀在“回忆”中,以各种形式存在的记忆。这一段话对于阳光的强调、永恒的信念表达以及尘埃的感受的书写,都是遗忘在发生作用——所以,遗忘是一种“积极的回忆”,即为了达到特定的记忆效果而进行的故事重组。
简单说,“遗忘”并不是忘记,而是变换了回忆方式的记忆。这也就是我说的“想象性记忆”的特定形式。在实证的层面上,历史并没有遗忘发生,所发生的乃是对特定事件的漠然。我们可以集体性地记住1919年5月4日红楼的故事,却对那一天一个上山砍柴的孩子被咬伤的事件惘然不顾,从而“在山上砍柴时可能会被咬伤”作为一种生活经验被保留下来,而具体的事件却消失掉了;同样,历史并没有“回忆”红楼的事件本身,而是将其作为一种特定的集体经验保存:这是新纪元的开始。陈平原甚至发现,人们就连那一天的天气都记不清,但是,却坚定不移地相信这是新历史的开始。历史从来不会发生忘记,而只会发生遗忘——一种想象性记忆的方式。
那么如何看待遗忘的合法性呢?这就要牵连到记忆的伦理问题,而不能仅仅认为“遗忘是可耻的”。列宁所说的“忘记历史就意味着背叛”,乃是对记忆的特定逻辑的强调,而不是让人们记住全部的历史——这也是不可能的。巴金在《随想录》中坚持个人记忆的真实,强烈批判遗忘,说到底,这种对个人记忆的充分强调本身,已经是另一种记忆方式的遗忘;将十年“文革”“苦难化”“悲情化”与“悲壮化”,都是在经验的层面上塑造集体记忆的逻辑,是用新的遗忘来对抗旧的遗忘。个体的记忆形成了“文革”故事的绝对合法性,从而“文革”可能存在的“记忆—遗忘”,归根到底是发生在政治经济学层面上的故事,而不是发生在道德层面上的故事。
朱巧云:
鉴于遗忘原因的复杂性,对遗忘意义的分析除了从心理学、生理学角度进行考察外,从文学、社会学、文化的层面去分析遗忘的意义,也是比较有价值的话题。无论是从个体层面还是集体层面来说,遗忘都是不可避免的,这是生理机制与时间之于人类的本能。对个体来说,尤其是当某些事件的记忆已成为个体存在或进步的阻力时,遗忘是必要的,也是前行的必然结果;在集体的层面上,有些遗忘是社会进步的必然,但有时候,遗忘也会成为诟病集体、国家或者民族根性的一项指征,这要视遗忘的具体内容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