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实务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任务一 认识国际货运代理

【主要学习内容】

知识目标:

1.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和业务范围。

2.国际货运代理人应具备的业务素质。

3.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作用。

4.国际货运代理的行业组织和行业管理。

知识一 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和业务范围

国际货运代理业(Industry of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

国际货运代理的英文是“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英文是“International Forwarding Agent”,或者“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实际工作中一般不作区分,简称“国际货代”,或者“货运代理”,或者“货代”。

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主体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我国商务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作为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主管部门,除对“国际货运代理业”下了定义外,还对“国际货运代理业”从事的业务活动进行了界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输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

货运代理起初作为“佣金代理”只代表货主安排货物的装卸、储存及货物在境内的运输,同时从事为客户报关、收取费用等日常业务。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运输的发展,货运代理的服务范围不断扩大,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也从传统的基础性业务(如订舱和报关等)扩展至全方位的系统性服务(包括货物的全程运输和配送服务)。由于传统的国际货运代理人不断扩展业务范围,从代理业务发展到无船承运业务、多式联运业务、第三方物流业务等,“Freight Forwarder”与“Forwarding Agent”不再是同义词,“Forwarding Agent”成为“Freight Forwarder”的一部分。因此,在我国普遍被接受的“国际货运代理”或“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概念就不能完全反映当今“Freight Forwarder”的含义。

我国对“代理”及“代理人”等概念有特定的法律含义。《民法通则》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行为。当“Freight Forwarder”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多式联运业务、物流业务时,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运输等服务,不是以委托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因此,继续使用“国际货运代理”或“国际货运代理人”容易产生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混淆,不利于建立规范的市场秩序。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Freight Forwarders Associations,简称“FIATA”)将货运代理人的责任(The Freight Forwarder's Liability)分为非当事人(Except As Principal)责任和当事人(As Principal)责任的分类方法已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

目前,根据意译将“Freight Forwarder”一词翻译为“货运代理人”已经不合适,根据音译或许具有一定参考价值,“Forwarder”一词的发音近似于“服务的”,将意译和音译结合起来,可将“Freight Forwarder”翻译为“货运服务的人”。结合我国习惯用法,可称之为“货运服务经营者”或“国际货运服务经营者”。因此,“国际货运服务经营者”是指依法设立、获得从事国际货运服务经营资格的企业,包括以代理人和当事人两种身份从事国际货运服务的企业。国际货运服务经营者包括国际货运服务代理人和国际货运服务当事人。“国际货运服务代理人”是以“代理人”身份从事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国际货运服务当事人”是以“独立经营人”身份从事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从逻辑、表达等角度来看,“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者”的表述确实有许多方便、合理之处。但是,要改变人们长期使用并已成习惯用语的概念并非易事,而且还涉及有关立法等问题,因此,本书不使用“国际货运服务经营者”一词。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在1996年10月颁布的《国际货运代理服务示范条例》(又称“FIATA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件”,即“FIATA Model Rules For Freight Forwarding Services”)中给“国际货运代理人”及“国际货运代理服务”作出了定义:“所谓国际货运代理人,是指与客户签订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合同的人;所谓国际货运代理服务,是指所有与货物有关的服务,如货物的运输、拼箱、储存和处理及货物的包装与配送等服务,以及与上述有关货物服务相关的辅助性与咨询服务,其中包括但不仅局限于海关和财政事务、货物的官方申报,货物的保险、代收或支付与货物相关的款项及单证等服务。”2004年10月,FIATA总部推出了“国际货运代理及物流服务”的定义:“所谓的国际货运代理及物流服务,是指所有和货物的运输(即采用单一的模式或多式联运模式所完成的运输)相关的服务和货物的拼箱、储存、处理、包装或配送等相关的服务以及与上述服务相关的辅助性及咨询服务,其中包括但不仅局限于海关和财政事务、货物的官方申报,货物的保险、代收或支付与货物相关的款项及单证等服务。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还包括物流服务,即将现代信息和通讯技术的应用与货物的运输、处理和储存及实质上的整体供应链纳入管理之中。所有这些服务,都可以根据客户的要求及具体的服务内容而量身定做,灵活运用。”

国际货运代理人是“国际货运中间人”,即居间人型,既代表货方,保护货方的利益,又协调承运人进行承运工作,它的特点是其经营收入来源于佣金;国际货代扮演着“代理”角色,即代理人型,它的特点是其经营收入来源于代理费;也可以扮演“当事人”角色,即当事人型,它的特点是其经营收入来源于运费或仓储费差价。当然,国际货运代理人在扮演不同角色时,其权利、义务也是不同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属于社会产业结构中的第三产业。

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范围

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服务范围很广泛,通常为接受客户的委托、完成货物运输的某一个环节或与此有关的各个环节的任务。除非客户(发货人或收货人)想亲自参与各种运输过程和办理单证手续,否则货运代理企业可以直接或通过其分支机构及其雇佣的某个机构为客户提供各种服务,也可以利用其在海外的代理机构为客户提供服务。

货运代理的服务对象包括:发货人(出口商)、收货人(进口商)等货方;海关、检验检疫等国家管理部门;班轮公司、航空公司、汽车公司、铁路公司等实际承运人;仓库、港口、机场等储存、装卸单位;在物流服务中还包括工、商企业等。货运代理企业的服务内容包括:选择运输路线、运输方式和适当的承运人;订舱;接收货物;包装;储存;称重;量尺码;签发单证;报关;办理单证手续;运输;安排货物转关;安排保险;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进行外汇交易;交货及分拨货物;协助收货人索赔;提供与工程、建筑有关的大型、重型机械、设备的挂运服务和海外展品等特种货物的服务。此外,货运代理企业还会根据客户的需要,提供与运输有关的其他服务、特殊服务,如混装、拼箱、拆箱、多式联运、无船承运及现代物流服务等。

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代理人或当事人从事下列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

(1)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2)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3)报关、报检、保险。

(4)缮制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5)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6)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7)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

(8)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除以上各项业务外,现在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还可以从事第三方国际物流服务、无船承运业务等。

每一个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实际经营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范围,都应当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当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扩大经营范围,兼营其他业务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兼营的其他业务不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亦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经营执照》通常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范围规定为“承办海运、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未取得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如果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兼营其他业务,其《企业法人经营执照》也有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或该企业的直接申请登记,应加以相应记载。所以每一个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具体业务经营范围,最终应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列明的经营范围为准。

知识二 国际货运代理人应具备的业务素质

国际货运代理人作为承托双方之间的桥梁,既要考虑委托人的利益,也要考虑第三人的利益。货运代理企业不仅要对委托的客户诚实守信,更应该对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的特点、常见货物、有关承运人、经营航线、挂靠港口、运价、结算、有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有全面的了解,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出自己的优势。

一、具备良好的资信

资信包括资本和信誉两个方面。目前,国际货运班轮代理可分为非资产型和资产型两种。其中非资产型班轮代理主要以提供单证服务、业务管理、专业技能和物流技术服务为主;而资产型班轮代理则以拥有仓储设施与集装箱运输工具为依托向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物流服务。但无论是哪一种,都需要有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以及信息与业务关系网络,并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处理好与委托人的关系,树立为客户服务的思想,做到接待热情,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水平。

二、了解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

由于各国政治、法律、金融货币制度不同,政策、法令、规定不一,贸易、运输习惯和经营做法也有不同。很多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受政治、经济和自然条件的影响,对进出口货物有着不同的规定,因此,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对此有所了解。

三、精通国际货运相关业务知识

国际海运代理人不仅要掌握国际知识,熟悉国际贸易实务、外贸单证等相关知识,同时还要精通海关以及检验检疫等基础知识。

(1)了解国际班轮航线的现状和构成,即知线。

(2)了解装卸港口情况,即知港。

(3)了解船舶情况,具备一定的船舶知识,即知船。

(4)了解货物对运输的要求,即知货。

(5)了解运价市场,即知价。

(6)了解业务操作规程,即知规程。

(7)掌握外贸单证的使用。

(8)掌握报关报检程序以及单证的使用。

(9)掌握关于保险的基本知识。

(10)掌握承运人的运输责任和风险。

(11)提高物流管理能力和水平。

知识三 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作用

从事国际货代业务的人员需要通晓国际贸易各个环节,精通各种运输业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关系广泛,信息来源准确、及时,与各种运输方式的承运人、仓储经营人、保险人、港口、机场、车站、堆场、银行等相关企业,海关、检验检疫、进出口管制等有关政府部门存在着密切的业务关系,不论对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还是对于承运人和港口、机场、车站、仓库经营人都起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国际货物运输服务方面,对委托人或货主而言,国际货运代理人至少可以发挥以下作用:

一、组织协调作用

国际货运代理人历来被称为“运输的设计师”、“门到门”运输的组织者和协调者。凭借其拥有的运输知识及其相关知识,国际货运代理人组织运输活动,设计运输路线,选择运输方式和承运人,协调货主、承运人、仓储保管人、保险人、银行、港口、机场、车站、堆场经营人以及海关、检验检疫、进出口管制等有关当局的关系。因此,货主可以省却亲自办理这些事情的时间,减少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二、专业服务作用

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本职工作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中的货物承揽、交运、拼装、集运、接卸、交付等服务。他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货物的保险、海关、检验检疫、进出口管制等手续,有时也可以代理委托人支付运费、垫付税金和政府规费。国际货运代理人通过向委托人提供各种专业服务,可以使委托人不必在自己不太熟悉的业务领域花费太多的心思和精力,使不便或难以依靠自己力量办理的事情得到恰当有效的处理,有助于提高委托人的工作效率。

三、沟通控制作用

国际货运代理人拥有广泛的业务关系、发达的服务网络、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可以随时保持货物运输关系人之间、货物运输关系人与其他有关企业、部门的有效沟通,对货物运输的全过程进行准确跟踪和控制,保证货物安全、及时抵达目的地,顺利办理相关手续,将货物准确送达收货人,并应委托人的要求提供全过程的信息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

四、咨询顾问作用

国际货运代理人通晓贸易各个环节,精通各种运输业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了解世界各地有关情况,信息来源准确、及时,因此他可以就货物的包装、储存、装卸和照管,货物的运输方式、运输路线和运输费用,货物的保险、进出口单证和价款的结算,领事、海关、检验检疫、进出口管制等有关当局的要求等为货主提供明确、具体的咨询意见,协助货主设计、选择适当的处理方案,使货主避免或减少各种风险、周折和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五、降低成本作用

国际货运代理人掌握货物的运输、仓储、装卸、保险等市场行情信息,与货物运输关系人、仓储保管人、港口、机场、车站、堆场经营人和保险人有着长期、密切的友好合作关系,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有利的谈判地位与娴熟的谈判技巧。通过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努力,货主可以选择货物的最佳运输路线、运输方式、最佳仓储保管人、装卸作业人和保险人,争取公平、合理的费率,甚至可以通过集运效应使所有相关各方受益,从而降低货物运输关系人的业务成本,提高经营效益。

六、资金融通作用

国际货运代理人与货物运输关系人、仓储保管人、装卸作业人及银行、海关当局等相互了解,关系密切,长期合作,彼此信任。国际货运代理人可以代替收发货人支付有关费用、税金,提前与承运人、仓储保管人、装卸作业人结算有关费用,凭借自己的实力和信誉向承运人、仓储保管人、装卸作业人及银行、海关当局提供费用、税金担保或风险担保,可以帮助委托人融通资金,减少资金占压,提高资金利用率。

知识四 国际货运代理的行业组织与行业管理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行业组织

目前,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组织只有非政府组织,因此,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组织可以说是一种自律组织。世界上最具行业代表性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组织是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是全国性的行业组织,我国还有很多地方性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协会组织。

(一)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是一个非政府组织,同时也是一个非盈利性的、世界性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组织。它代表了由大约四万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一千万名左右从业人员组成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自从成立以来比较活跃,不仅起草了提供各国立法时参考的示范条例,而且还制定了运送指示、运输凭证、收货凭证、托运人危险品运输证明、仓库收据、可转让联运提单、不可转让联运提单、发货人联运重量证明八种单证格式,培训了数万名学员。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与联运保赔协会、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一起每年对全世界从事国际货运代理服务业务的年轻人进行一次评奖活动,其名称为“Young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 Award”。该项评奖的规则要求是:由国家级的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提名候选人,参加评奖的候选人必须在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工作至少2年,年龄不超过30岁。我国2005年首次参加评选,2006年获得了此奖。

(二)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CIFA)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s Association”,简称“CIFA”。为了维护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经营秩序、保护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2000年9月6日,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在北京正式成立,2000年11月1日在民政部获准登记。CIFA是FIATA的国家级会员。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自成立以来,为规范国际货运代理业经营秩序、维护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做了大量工作:通过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转达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意见和呼声,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制定了《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款》,规范了国际代理业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制定了行业的诚信公约;组织了全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了良好效果;召开了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研讨会、国际货运代理法律问题研讨会、WTO与国际货运代理关系研讨会、海峡两岸暨港澳地区国际货运代理咨询洽谈研讨会等会议,普及了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和法律知识,加强了国际货运代理人之间的业务交流。自2004年以来,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开始不定期举行中国国际货运代理百强的评比活动。

二、国际货运代理的行业管理

各国对货运代理行业的管理因国情不同,所制定的管理制度亦不同。在这些制度中,对货运代理行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是最普遍的做法,这是针对货运代理这一特殊行业实行申请者资格审查的制度。

(一)外国的许可证制度与财务责任制度

国家对行业管理制度中使用最普通的做法是许可证制度,根据这种制度,只有那些获得执照的个人或公司才允许经营货运代理业务,没有执照而从事经营活动的,则要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课以罚款。为了法律适用的连贯性,这种制度还对构成货运代理业务的组成部分给予了明确的规定。通过这种许可证制度,国家就能通过对申请执照的货运代理进行审查,了解他们的财务状况、诚实性和技术能力,从而控制在他们管辖范围内营业的货运代理的经营质量,对那些不能满足规定的最低标准或者不能宣布其付款保证的货运代理则不予发执照。对那些已领到执照的货运代理,当发生类似破坏信誉或破产行为(或破产威胁)时,也可以通过保留吊销其执照的权利,控制他们的行为或财政信誉。

在美国,由联邦海事委员会对货运代理行业及无船承运人(NVOCC)进行管理,欲从事货运代理及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必须先到联邦海事委员会注册登记,并需交纳保证金,在取得该委员会颁发的营业许可证之后,才能正式从事货运代理及无船承运业务。

财务责任制度主要是为了保证提供国际货运代理等服务的企业在出现争议、需要承担责任时具有一定的赔偿能力。

(二)中国货运代理经营实施登记备案制

1995年6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6月29日由原外经贸部发布实施的《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规定》,取消了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制度。2005年3月7日,商务部颁布《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时)方法》,明确了货运代理企业注册登记备案的条件和程序。新设立的内资货运代理企业,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公司的条件,达到《货运代理管理规定》有关经营不同货运代理业务所需要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在当地工商局就可以直接登记注册成立公司,经营货运代理业务。自2005年12月11日起,外国投资者可以以100%的股权独资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需要备案的货运代理企业范围:目前我国仅对全部由国内投资主体设立的货运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登记注册后的备案制度,对于外商投资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设立仍然实行审批制度。国内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货运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论是在取消审批制度以前经商务部批准成立的,还是在取消审批制度以后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的,都应当向商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货运代理企业的备案项目范围:2005年3月23日,商务部办公厅专门发布《关于委托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组织实施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委托CIFA具体组织实施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工作。根据《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货运代理企业设立、变更以后,应当填写“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对该表所列项目信息进行备案。货运代理企业或其分支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填写“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对其上年的业务经营情况进行备案。

(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行为规范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列明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域从事经营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需要经过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登记、注册的,还应当向有关主管机关办理批准、登记、注册手续。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并在营业地点公布其收费标准。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遵循安全、迅速、准确、节省、方便的经营方针,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服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必须使用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使用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的国际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款,也可以自行制定交易条款。国际货运代理人之间还可以相互委托办理全部或部分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不得将规定范围内的注册资本挪作他用;不得转让国际货运代理经营权;不得以发布虚假广告、分享佣金、退还回扣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小结

国际货运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国际货运代理人是“国际货运中间人”,即居间人型,国际货运代理人可以扮演“代理人”角色,即代理人型,也可以扮演“当事人”角色,即当事人型。每一个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实际经营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范围,应当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当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扩大经营范围,兼营其他业务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本任务还介绍了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作用,国际货运代理人应具备的业务素质以及国际货运代理的行业组织和行业管理等内容。

思考题

1.简述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和种类。

2.简述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

3.简述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业务素质。

4.简述FIATA和CIFA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