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营业税几个现行政策问题[1]
一、关于商业批发营业税问题
现行商业批发营业税以商品销售额减去销售商品的购入原价后的差额为计税依据,其实际税负是较低的(相当于全值的0.8%),这有利于商品的顺畅流通,符合客观经济情况。但随着“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宏观经济运行模式的提出,国家控制的物资商品及其定价标准范围日益减少,许多原由国家掌握的“好处”被分解下放到生产商品企业本身和各级以转变管理职能成为有自己集体利益的商业物资(包括工业供销公司)等批发环节上,而有关的税收政策不但未作相应调整,反而进一步增大了对批发企业的实际优惠,使批发调拨企业成了“包盈不包亏”、人均留利水平最高的行业,结果是诱发了各种各级企业、公司不顾商业流通法则对批发流转环节数量的限制,一哄而上竞相设置了大量重叠的批发环节、调拨机构,这必然带来许多弊端。
(1)从科学设置商品中转环节看,环节过多势必会拉长整宗商品的周转流通时间,延误急需或应季商品的销售机会;批发环节过多,运杂费势必增加,其他中转保管费以及一切经营管理费也必然加大,人为地在流通中增加不必要的商品储备。总之,批发环节过多直接影响到整个批发商品流通过程的经济效益,也影响到流通过程为生产和零售的服务,削弱流通对生产、消费的促进作用。
(2)从税收的征管角度看,由于商品批发企业和批发环节日益增多,反映到税收征管上的大大小小的问题也比较多。主要是价格管理体制改革后,由国家统一定价的商品范围越来越小,一般商品价格放开实行随行就市,固定的批发价、批零一个价和零售价已不复存在,再按现行税法规定的批零划分标准是无法掌握的,加上一些企业有意无意地混淆批零界限,以批代零的现象便日益严重。此外,对一些实行全行业税收照顾的公司、企业(如农机公司、饲料种子公司等),其批发经营与免税对象、项目相近的物资、商品的业务收入征免税与否,税法规定不明确,各地执行也不统一,被征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反映强烈。到目前为止,上述部分问题虽经国家财税机关作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并下发了若干补充规定,但主要矛盾仍未解决。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税收政策长期、普遍的优惠,批发调拨业务的规模、范围不断扩大,大宗商品、中高档商品,高额和集中购买的零售商品已逐步“批发化”了,严重冲击着具有税源零星、普遍而政策性强、收入稳定的零售营业税的主体地位。据统计,1987年全国营业税收入为290亿元,其中批发调拨环节实现的营业税占40%。诚然,在维持税收总量不变的条件下,各个具体的环节提供的税收彼增此减或有升有降都属正常,问题是在税收优惠等利益机制的驱动下,各种企业都想尽办法最大限度地扩大批发业务,缩小零售范围甚至用不正当手段化零为批、以批代零,谋取局部利益。这是在征管问题上的一个方面。
另一方面,由于批发企业的增多,各个批发环节交易量变小,因此在国营、集体商品、物资的批发企业里,往往同时开展零售业务,实行批零兼营的经营方式,并将两类业务于同一银行账户进行结算。按现行政策规定,对批发企业兼营零售业务不论按什么价格均应按其取得销售收入征收零售环节营业税,不能按批发征税,也不能对同一企业的同一笔收入,同时征收两个环节的营业税,但批零兼营一步跨越了两个课税对象不同的经营环节,现行税法又规定批发环节的营业税是以购销商品的进销差额为课税对象的,而不是对批零兼营企业本身课税,有了差额就体现了买卖关系,不涉及“法人资格”问题,理应另征批发营业税。这样,征与不征各有依据,双方相持一段时间后,最终让步的还是国家一方,批零兼营的企业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企业就含含糊糊地可以在纳税上“批零不分”了,从而也支持了批发企业超法则的发展,进而加剧税收征管上的矛盾。
针对以上情况,笔者建议,国家应通过税收对批发企业及其收入进行整治和调节,以正本清源,明确批发企业的身份条件:①取消个体业户批发、调拨物资商品资格,不管其条件如何,经营方式如何,对其业务收入一律按零售环节征税;②凡总公司或专业公司已经营批发业务的,其同一地域内的属下企业、商场、门店和子公司不得重叠经营批发业务,其一切销售收入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价格如何,都应按3%的税率征收零售营业税,这样,批零兼营的企业其经营收入只要未超出同一批发企业范围的,可只征收一道零售营业税;③适当提高批发营业税率(最佳点以总值的1.5%为宜),并取消允许对批发企业正负差相抵后征税等附加优惠,提高税负时,则可把增值税作为载体引进批发环节。
二、关于企业销售外购原材料征收营业税问题
国家允许企业销售外购的各种原材料,并在税收上给予优惠,只就其购销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原意是,帮助企业适当扩大生产经营范围,并把部分企业积余、多余的原材料吸引到市场上,使之转销到急需的生产建设中去。然而,后来的实践证明,企业行为并未局限于国家间接规定的“适当”范围里,而且在得到国家同意或默许的情况下,自发调整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以获得自身的最大利润。从全国乃至一个县的情况看,许多工业企业虽然规模不小,国家投资也较多,但因设备老化,生产手段不完善,加上原材料供应不均衡,企业所得利润微薄,甚至亏损,致使扩大再生产任务繁重。而税收对其销售外购材料的优惠政策,不但可使企业较易得到额外利益,而且还使企业慢慢感到,企业可以在进行生产商品的同时以销售原材料的形式开展经营活动。与生产相比,搞经营贸易不但合法、负担轻,且利润水平高。
随之而来的连锁反应是:不适当的税收政策为利用差价搞投机倒把、贪污腐化等提供了土壤和气候。其典型内幕是一些企业利用国家资源短缺、原材料紧张的条件,谎报生产计划,夸大经营规模,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建立非正常的购销关系,套购或变相套购大量的原材料(起初往往是牌价),囤积居奇,高价卖出,牟取巨额差价,进而启用微观机制,借取企业名义,进行循环购销,迅速形成一个“灰市场”(相对于国营商业“红市场”和自由市场“黑市场”而言的一种靠走后门购销商品的交易关系)。而灰市场交易的存在特别是灰市场的成立便使得经济活动中其他部门的短缺加重,形成新的“短缺集聚”——它把资源短缺的坏处全部移到灰市场以外的其他企业中去。拥有灰市关系的人“享受”均衡供应,社会上其他人则承受短缺重压。这就是时下许多人花费时间去找后门拉关系,拼命谋取灰市差价,从而导致灰市规模累积扩大的一个直接原因。而从某个角度看,税收的优惠则无意中成了这一直接原因的最初契机。可怕的是,在非正常的交易关系作用下,企业销售外购原材料的购销差额,虽然是消费者价格的组成部分,但它的最终归属大部分不构成生产者价格的组成部分,90%以上也不作为国家的利税收入,而是大量地、无声无息地落入国家与生产者以外的第三者手中,成为物价飞涨的支撑因素。由此而产生的一个更重要的结果是:消费者支付了较高的市价,却不能起到引导生产行为的作用,不产生任何扩大再生产或调整产业结构,改变资源配置状况的直接效应,最终使短缺现象得以维持,并作为常态长期存在;反过来,不正常的交易关系也就因维持了短缺而使自身得以维持甚至扩张,这就是消费价格猛涨而原材料供应持续紧张的一个重要原因。
综上所述,国家对工业企业原材料只征一道“差额税”的决策弊多利少、弊大利小,无形中加快了经济秩序混乱的步子,根据公平税负、促进竞争和体现产业政策的原则,建议尽快取消对工业企业包括其他所有企业销售外购原材料只征“差额税”的税收优惠。对由于利用差价而产生超额利润的企业调高税率,以弥补国家财政和调节生产。从目前来看,暴富行业不少,单靠提高营业税税率的力度还不够,还要用所得税手段,采用弹性的累计税率,平衡行业利润。具体问题有待专门研究,本文暂不深论。
三、关于饮食业征收营业税问题
现行营业税税法规定:宾馆、饭店、招待所包括西餐馆和包办筵席的中餐馆取得的营业税收入依5%税率缴纳营业税,而其他一般饮食业取得的营业收入则另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这个规定,把同属饮食服务的收入人为地划分为两种不同税负的计税金额,执行中矛盾颇多,企业和税务人员不但感到政策不尽合理,而且难以掌握,需研究解决。
笔者认为,在饮食行业中推行两个比例不同的税率是没有必要的,完全可以按平均销售(营业)利润率的参考依据,对饮食业统一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这样规定,直接调高了个体和私营业户“其他饮食业”的税负,会不会过于加重他们的负担呢?据某市有关部门1987年对全市各地区1 339家个体户采用入户问卷的抽样调查表明,不同行业之间月人均收入水平有较大的差异,饮食行业属中上水平,人均为654元,比房屋修缮行业457元、商业零售业318元要高得多。另据调查,饮食业个体雇主自报的月均收入最高,平均为1 007元(按经验,自报收入数往往是打了折扣的),即使扣除地理级差的因素,就全国范围而言,平均每户增加绝对税额二三十元是有能力负担的,更重要的是由此而统一了政策、公平了税负,有利于各种纳税人在同等条件下展开竞争。
[1] *本文载《广东税务》1989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