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研究背景
该话语研究是在中国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设计的,旨在探索中国司法改革进程,以及改革对中国诉讼体系所产生的影响。中国社会,特别是在经济和技术方面,在过去30年迅猛发展,与之相比,司法体系却处于相对静止状态。如今,中国的法官必须处理他们的前辈从没处理过的一些新的领域出现的各种纠纷,比如合同、专利、电脑、互联网以及国际贸易。这些挑战因为一些法官专业知识技能的局限(Gechilk,2005,p.123)而被放大。为了提升司法体系和法官的专业能力,中国在1997年开始进行司法改革。这一综合性的司法改革已影响到了中国司法体系的各个方面,包括本研究涉及的法官民事判决书的书写过程。
和其他一些国家如日本以及德国一样,中国沿袭着大陆法系。尽管中国和这些国家有很多相似的法律实践,但在很多方面存在不同。如Stevenson(2003)所说,在美国和其他普通法系国家,法律文本主要针对“国家本身,或者更确切地说,一群国家演员——法院、官员以及执法人员”(p.108)。外行人作为非专业人士,通常并不是法官和律师所写的专业文本的目标读者。外行读者主要通过律师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的解释和说明接触法律文本。在普通法系国家,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功能是为司法体系和未来的判决树立权威(White,1995,p.1368)。
但是在中国,作为一种法律体裁的民事判决书,既强调它的法律作用,又强调它的社会功能(傅郁林,2000,p.123)。中国的民事判决书不仅仅是承载法律观点并解决各方争端的一份权威文本,同时也是向公众解释和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文本(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13、38条)。如今,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民事判决书通过网络或印刷形式向大众公开。因此,除法律功能外,对中国民事判决书的体裁分析必须考虑到它的社会功能以及对于非专业人士的可读性。
对中国民事判决书的分析和对普通法系国家民事判决书的分析存在很大不同。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官在诉讼中享有独立司法权,他们对判决书的书写通常比较个性化并辅以法律推断和修辞考虑(Carroll,1995;Hafner,2006;Posner,1995;Solan,2004,2005;Tiersma,2001)。然而,中国的法官并未被明确授权建立判决先例(苏力,2001a,p.12)。中国法官对民事判决书的书写不由个人主导,而是要遵循标准化的规则和惯例。所以,对普通法系国家法官的写作所做研究的发现都较少能在中文判决书中得以体现。司法改革意味着中国的司法实践要打破一些过度标准化的规则和惯例,要使司法文书的写作和丰富的诉讼背景相融合。中国的司法改革即将进入这样一个阶段,民事判决书不再单独是由法院这一机构所主导的一种机构文体,同时,法官也逐渐拥有足够的权力进行“情景化”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