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行政公文读写理论与实训(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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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版前言

《当代行政公文读写理论与实训》一书,自2010年9月出版发行以来,得到了读者的充分肯定,譬如,京东商城的三位会员都给予了五星评价。其中,2011年1月29日,金牌会员“大火哥”(江苏)说:“为了能看懂行政公文买的,很不错。”2012年9月21日,钻石会员“zhyt2033”(北京)说:“值得拥有!非常喜欢!”截至今日,该商品在当当网上共有576人评价,好评73%,中评9%,差评18%,且不少中评、差评并非因为书不好,而是因为快递服务太慢。2011年10月,该书参加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组织的评比活动,荣获“2009—2010年度中南区大学出版社优秀教材二等奖”。这些都给著者莫大安慰与鞭策。

今年4月和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相继发布新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简称新《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简称新《格式》),同时停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简称原《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简称原《格式》)的执行。新《条例》与新《格式》不仅实现了党政机关公文统一,而且对原党政机关公文规范要求进行了调整、补充、完善和统一。致使《当代行政公文读写理论与实训》原有的某些相关内容失效,这是此次作出修订的根本原因。

本次修订完全秉依新《条例》和新《格式》理论要求,主要作了如下方面的修改:一、更新理论。凡原《办法》和原《格式》与新《条例》和新《格式》不相符的内容都以新《条例》和新《格式》的相关内容取而代之。二、增补“决议”与“公报”两个文种的读写。因原行政机关公文中没有“决议”与“公报”两个文种,这次新《条例》将其纳入党政机关公文共用文种,故增补之。三、更换了一些新例文。使例文与新《条例》、新《格式》要求更吻合,与现实生活更接近。四、变通某些内容。因新《条例》、新《格式》发布时间不久,一些新例文又一时难以找到,但为了便于教学,对原例文中某些要素进行了相应的变通,如原《办法》没有强调标题一定要有“发文机关名称”,这次新《条例》强调了,为了符合新《条例》要求,也为了便于教学,因而凡原例文标题中没有“发文机关名称”的都加入了“发文机关名称”;又如原《办法》规定单独发文文尾发文机关一般不署名,新《条例》规定要署名,因而凡原例文没署名的都加入了署名;再如原《办法》规定成文日期要用汉字小写数字标识,这次新《条例》则规定要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因而也变通为全用阿拉伯数字标识。这些变通虽有违原文实貌,但既无损其内容与大局,又更符合新规定,并更有利于教学。

此次修订时间仓促,且全赖对新《条例》和新《格式》的个人理解,不妥之处在所难免,本人深感惶惶。诚望读者厚爱与同人不吝赐教!

彭海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