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治行政公文的行文规则和处理
一、行文规则
法治行政公文制发必须严格遵守行文规则。新《条例》规定的行文规则有:
(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3)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①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②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③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④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⑤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⑥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4)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①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②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③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④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⑤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5)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二、公文拟制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1)公文起草要求。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①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②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③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④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⑤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⑥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⑦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2)公文审核要求。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①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②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③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④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⑤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3)签发要求。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三、公文办理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1)收文办理。收文办理是指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主要包括签发、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等程序。
(2)发文办理。发文办理是指制发公文的办理过程,主要包括复核、登记、印制、核发等程序。
(3)整理归档。公文办理完毕后,要及时整理(立卷)、归档。新《条例》对整理归档也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