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党支部书记“好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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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支部的设置

1.党支部的设置条件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支部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2.如何成立党支部?

《支部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成立党支部,要对照相关规定,做到科学有序。

3.如何设立党支部委员会?

《支部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关于成立中国共产党××××(单位名称)××××支部的请示

×××党委:

××××(单位名称)现有职工××名,正式党员××名,预备党员××名,为了进一步加强党员的学习和管理,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在日常生产管理中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各项任务圆满完成,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现特申请成立“××××党支部”。××××支部拟设委员×名,书记、副书记各×名。×××同志担任纪律检查委员、×××同志担任组织委员、×××同志担任宣传委员(以姓氏笔画为序),×××同志为支部书记,××同志为支部副书记。如同意,我支部将按选举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民主选举。

妥否,请批示。

××××(单位名称全称)

20××年×月×日

附:1.党员名单

2.拟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情况

4.党支部如何调整或者撤销?

《支部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批准,也可以由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上级党组织应根据实际,有条不紊地对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予以及时调整或撤销。

5.如何成立临时党支部?

《支部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国企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工程项目、研发团队等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组织。临时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6.划分党小组时应注意哪些主要问题?

党员人数较多或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的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不是党的一级组织,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是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在划分党小组时,应根据本支部党员的数量、分布状况和工作需要等情况综合考虑,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个支部所划分的小组不宜过多,每个党小组党员人数不得少于3人(其中至少要有1名正式党员),党员数量较少的党支部可以不划分党小组。

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不宜把他们单独编成一个党小组,而要根据他们各自分管的工作编入相应的党小组。

为了加强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不要把预备党员单独编成一个党小组。

划分党小组可由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不必报请上级党组织批准,但应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7.党员人数较多的村党支部如何划分党小组?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党员人数较多的村党支部,可以划分若干党小组。党小组在支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党员学习和参加组织生活,检查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和执行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党员人数较多的村党支部要严格落实相关规定,科学划分党小组。

8.如何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支部工作条例》第五条规定:“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相关党组织应结合实际,开拓创新,加强研究党支部设置形式,促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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