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案件讲义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案例

案例一:冯某与王某于2012年2月登记结婚,二人于2012年7月签订协议,约定冯某将婚前的一套房屋转让给王某,该行为与双方夫妻关系无关,协议签订之日王某取得该房屋,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案涉房屋为其所有。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冯某与王某的约定属于赠与协议,不具有公益、道德性质,亦未经过公证,财产权利未转移,赠与人可撤销赠与。遂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马某与张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2011年双方签订协议,约定马某婚前出资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房屋为夫妻共有,协议签字生效,后一直未加名。2013年6月,张某起诉离婚,要求确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生效判决准予离婚,认为马某与张某采用书面形式对该房屋的产权状况进行了约定,属《婚姻法》第19条夫妻财产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可,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遂判决该房屋归马某所有,由马某支付张某相应房屋折价款。